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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20.14 252 出版日期: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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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修刑法 助力平安——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之际

文 | 常翔宇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制度建设被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新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新的问题也相继出现,对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需求也显得更为迫切。

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6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主要涉及6方面内容,共修改补充30条。从保障疫情防控、惩治高空抛物,到打击药品“黑作坊”、严惩金融犯罪,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一作出回应。

保障金融秩序

加大非法集资犯罪惩治力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首次迎来了修改。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五年;将限额罚款制改为无限额罚款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将起刑点由拘役提高至三年有期徒刑。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频发。而在非法集资高利率、高回报的挤压之下,刚开始推向市场的商业银行面临极大冲击,也导致金融宏观调控出现了问题。基于此,19956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1997年,相关内容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

司法实践中,设立这两个罪名之后,在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时,许多案件最终都是以这两个罪名定罪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被称为“基础罪名”“兜底罪名”,集资诈骗罪则作为“加重罪名”。在过去25年间,有关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法规定未发生变化。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不断涌现出新的种类。一是打着“国企控股”的旗号,以“假注资”增加可信度;二是利用“工商变更”“蚂蚁搬家”等手段,隔离资产以增强犯罪活动的隐蔽性;三是假借“银行存管”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四是编造欺骗性极强的养老服务模式,让养老变成“坑老”。

420日,2020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据了解,2019年,全国共立案打击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5888件,涉案金额543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3.4%53.4%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非法集资花样不断推陈翻新,危害性愈发加深,目前的刑事立法已无法满足打击非法集资的现实需求。鉴于当前非法集资的态势及其危害性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非法集资作为一种涉众型犯罪,已与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这一背景下,立法须作出相应调整,以满足现实需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通过调整法定刑,以实现加大打击力度的目的。同时,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由原先的三档改为两档,将入罪门槛及刑罚起点提高。一旦构成集资诈骗罪,最低的起刑点就是三年有期徒刑。此外,此次修法还有一个重点,即将罚金刑由限额制改为无限额制,将原本五十万元的最高限额,改为“并处罚金”。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是一次不平凡的立法调整,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设立以来进行的一次‘大手术’。可以说,这种调整跟目前形势的发展是契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分析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把限额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意味着今后法官在判案时,可以根据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被告人或将有可能被处以重罚,对于维护金融秩序意义重大。

优化营商环境

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在开放与竞争并存的市场环境中,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秘密武器”。近年来,技术人员携技术资料投奔竞争对手,导致原企业丧失优势,甚至面临倒闭。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营商环境。

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充实和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侵害商业秘密罪作出了多处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不但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门槛,还进一步提高了刑罚,强化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原来的条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二是将电子侵入等新型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在法条中予以明确;三是将商业秘密的概念修改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还提高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把第二档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而加大对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之所以修改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是基于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客观上提升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夯实了法律基础,但仅依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来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进一步完善刑法方面的相关制度。

“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离不开四颗‘法律牙齿’,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信用制裁。民事责任可以解决受害企业财产损失的补偿问题。刑事责任通过财产刑、自由刑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同时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保持法律责任之间的有机协调,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这恰恰也是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刘俊海说道。

“优化企业经营环境的核心,就是要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修订,也是在向全社会释放保护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法治信号。”刘俊海认为,完善打击侵害商业秘密犯罪的制度建设,不但有助于打造风清气正、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治化生态环境,有助于调动和鼓励企业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倒逼企业建立和优化和谐的劳资关系。

“总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调整,回应了市场经济下企业平等竞争的需求,尤其是满足了保护民营企业的特殊需求,是一项非常合理的改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

严防“飞来横祸”

危及公共安全将入刑

近几年,高空抛物导致的“飞来横祸”频频发生,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成为全社会十分关注的事情。2019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高空抛物亮出利剑。《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消除了实践中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问题,给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意见》印发不久,“高空抛物入刑第一案”在上海宣判。201911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蒋某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民法典》厘清了关于高空抛物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如今,高空抛物拟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意味着,即便没有实际损害后果,当事人也要付出代价。同时,这也从立法层面再一次释放出依法严惩的信号。

除了保障“头顶上的安全”之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同时还对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作出规定。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20181028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重庆公交坠江惨剧”后,“抢方向盘”事件更频繁地进入公众视野。20181127日、1219日,重庆又发生两起在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的事件。其中,前者不仅将车上的塑料桶扔向司机,还有推搡拉拽行为;后者则脚踹车门,扯脱转向灯控制器。201812月,江苏扬州一男子在公交车上用手指着司机争吵,随后一把抢过方向盘并多次转动。在司乘双方抢夺方向盘的过程中,车辆猛烈摇晃,一度失控越过马路牙。司机紧急踩刹车,才避免了危险后果的发生。同月,在从陕西定边到宁夏银川的长途客车上,饮酒后的一男子走到驾驶员位置,伸手抢夺方向盘。司机紧急刹车,长途客车斜停在高速公路中间……据不完全统计,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的两个多月内,至少发生了24起相关案件,在四川、湖南、浙江、湖北、安徽、江苏等13个省份均有发生。

2019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频发的相关事件,使得加强公交车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不断。针对相关呼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明确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增强民众法治意识,增强预防和震慑效应,减少和遏制此类悲剧的发生。”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的规定有望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

维护生命安全

完善生物医药领域规定

众所周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而生产、销售药品,将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危害。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黑作坊”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

2018715日,一起疫苗事件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称,检查中发现,长生生物的业务实体—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问题,责令其停产,并收回该企业的药品GMP(良好生产规范)认证证书。此消息一经报道,立即引起广泛关注。20181016日,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了多项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91亿元。

此次事件的出现,也让人们更加意识到保障药品安全生产的重要性。20198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完善了我国药品的监管。

为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的经验教训,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药品‘黑作坊’,是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毒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显著加大了对‘黑作坊’的惩治力度,也将药品领域治理的触角进一步向源头和前端延伸。”彭新林表示。

此外,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了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关专家认为,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回应是大势所趋,对于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入罪”处理,对于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科技力量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意义。

保护英雄烈士名誉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将每年的9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然而,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假借“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名义,不断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歪曲历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42日,备受关注的方志敏烈士嫡孙方华清诉徐禄飞、余香艳名誉侵权案,在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两被告当场就损害方志敏烈士名誉一事诚恳道歉,并作出书面致歉声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弘扬。2018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年5月,中共中央正式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司法解释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根据中央文件要求和全国人大对有关司法解释审查的建议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明确强调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为推动崇尚英雄、学习英雄、传承英雄精神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引导全社会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20184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

20185月,江苏省淮安市某小区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为解救被困群众,不幸在火场坠亡牺牲,被追认“革命烈士”称号。针对此事,社会人员曾某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自己操作失误,掉下来了怪谁”等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对谢勇烈士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判决曾某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这是《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法进行审判的案件,也是以裁判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2019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2件。每一次法槌的敲响,每一场庄严的宣判,都彰显着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匡扶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导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新增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28日通过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侮辱、诽谤公民的言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言行也包括在内。

“这将进一步完善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体系。”彭新林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适当扩大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范围,将英雄烈士的名誉、人格尊严纳入《刑法》保护,显著加强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热点聚焦

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7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探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还有不少值得斟酌、推敲的地方。从具体内容到文字表述,都值得认真考虑。”712日,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等单位举办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专题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表示。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胡云腾建议完善两方面内容:一是建议继续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适当减少部分死刑罪名;二是建议修改缓刑制度,设立混合缓刑制度。“建议在缓刑制度中增加一项,明确规定: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后再适用缓刑的考验期;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长于所判刑罚的二分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紧扣社会热点、聚焦民生需求,围绕强化安全生产保障、平衡公私财产保护、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环境保护等问题,对相关犯罪进行了优化完善,具有积极意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剑表示。

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未予规定内容的补充,余剑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奸淫或者采用侵入方式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建议新增冒用他人身份入学、入职罪,以更好地保护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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