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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9.14 228 出版日期: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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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中合法授权抗辩之审查及过错认定

文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雷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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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报纸期刊之间相互转载作品的法定许可规定,不适用于微信公众号之间相互转载的情形。因此,若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从其他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他人作品发表于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若微信公众号未经作者授权,擅自同意他人转载,构成著作权间接侵权。对转载者提出的合法授权抗辩,应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在合法授权抗辩不成立且转载者存在过错的情形下,转载者和微信公众号构成共同侵权,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转载者是否具有过错的认定,应具体分析其对无合法授权事实的发生是否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

典型案例

20164月,原告周某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投稿到被告某报社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诠摄汇”上。20165月,“诠摄汇”刊载了涉案文章,并在标题下方注明了“原创诠摄汇”字样。201611月,被告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周某许可,仅经被告某报社同意,在该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梵净山景区”上转载了涉案文章,并在文末注明了“内容转载自公众号诠摄汇”字样。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某报社无权授权他人使用原告的作品,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被告某报社辩称,其刊载的文章是原告的投稿作品,其授权转载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公司辩称,其转载行为符合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各项运营规范,且获得了被告某报社声明“原创”作品的转载授权,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某报社因原告投稿而刊载涉案文章,其行为获得了原告授权,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但是,某报社未经原告授权便同意他人转载的行为,在客观上为被告某公司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且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转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某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号“梵净山景区”的运营主体,应当知道相关规定。被告某报社在刊载涉案文章的文末部分已经清楚注明了“图文周某”字样,被告某公司在阅读该文并欲求转载时,应当知道该文的著作权人可能系周某。此外,根据《微信公众平台原创声明及相关功能使用条款》规定,微信公众账号用户自愿就发布的作品进行“原创”声明,并不代表该用户就是作者本人或者著作权人,也不代表该用户有权直接许可他人转载声明“原创”的文章。因此,被告某公司在请求转载被告某报社刊载的文章时,应当负有查清该文章著作权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被告某报社在同意被告某公司转载该文章时,应当审查自身是否拥有著作权人的转载许可授权。该案中,被告某公司系直接侵权行为人,与被告某报社构成共同侵权,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责任分担方面,法院认定,被告某公司作为直接侵权责任人,且系侵权利益的实际获得者,应对原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某报社作为帮助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人民币。

法律解析

该案涉及网络转载中合法授权抗辩的审查标准。实践中,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形主要包括无任何形式上的授权和仅具有形式上的授权。针对第一种情形,行为人难以举证其没有过错;针对第二种情形,行为人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自身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其对无合法授权事实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形式上,该案中的合法授权成立。因为,微信公众号“诠摄汇”在涉案文章的标题下方注明了“原创诠摄汇”字样,使被告某公司认为“诠摄汇”为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或合法授权人。被告某公司在获得“诠摄汇”同意后,按照微信公众号的官方程序进行转载,且在文末注明了“内容转载自公众号诠摄汇”字样。但在实质上,该案中的合法授权不成立。因为,“诠摄汇”并非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也未获得作者本人的转载授权同意,不具备转载授权的实体法权利基础。被告某公司按照微信公众号的官方程序转载涉案文章,只符合形式上的相关要求,且微信公众号的官方转载程序并未对此提供担保,不能免除转载者的侵权责任。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形式审查标准有利于转载申请者,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以及社会公众获取优秀作品的信息。但是,这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如果仅满足于形式审查标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尽管无法完全杜绝网络转载侵权现象,但可以为著作权人提供合理充分的救济,有利于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那么,应该如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必然构成侵权。但是,不能根据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的事实直接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一般情况下,认定著作权侵权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但认定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责任则需要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因此,厘清过错问题对侵权赔偿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行为人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后仍无法避免把形式上的授权当作合法授权,则不能认定其有过错,行为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因未能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而把形式上的授权当作合法授权,则可以认定其有过错,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是一个难点问题,应基于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此,可以重点参考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合理注意义务;二是行为人是否履行了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及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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