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随着经济的转型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史性跨越式发展,我国商标、专利申请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首位,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以2018 年专利申请量为例,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5 4. 2万件,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6 0 . 2万件,科技创新实力再上新台阶。但是,从发明专利的价值来看,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为6.4年,大约相当于发明专利保护期限20年的三分之一时间。此外,基础性、原创性、高价值和核心专利相对较少。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仍面临着“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矛盾和问题。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带来了多个知识产权方面的提案。其中,一份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几个重要问题的提案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陶凯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正处于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型的重要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司法保护能力长足进步,司法保护成就举世瞩目,司法保护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在此背景下,《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呼应司法需求、遵循专利保护规律和对标国际规则等原则。为此,陶凯元提出以下四点具体建议: 一是《专利法》的修改应充分发挥专利审判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陶凯元告诉记者,专利权属于私权为各国通说,也得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确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专利权保护中都采取了司法保护主导的模式。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也是党和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因此,为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专利法》应全面确立以司法保护为主导、以民事诉讼为主渠道的专利权保护模式。同时,严格限定对专利侵权进行行政查处的范围,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确保司法救济的终局效力。 陶凯元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有关行政执法的规定中,删除行政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规定,避免公权力过度介入民事纠纷。此外,陶凯元还建议,将“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明确限定为“国务院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 陶凯元解释说,上述建议的主要理由在于,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北京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全国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在当前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应充分考虑使专利行政执法体制与行政审判体制更加协调。 二是应建立符合专利特点和规律的诉讼机制。 陶凯元指出,我国《专利法》实行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二元分立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不能对专利效力进行审查,被告为拖延侵权纠纷的处理,往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另行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导致循环诉讼和程序往复,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也容易拉长专利维权的周期。 对此,陶凯元建议,在《专利法》第四十六条有关专利确权制度的规定中,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制度。即在侵权诉讼中,对于明显无效的专利权,一旦被告提出无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对专利权无效抗辩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是直接否定专利权的效力,而是认定其不符合专利保护条件,在该诉讼案件中对其专利权不予保护,并判决驳回专利侵权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