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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23 213 出版日期: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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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就反垄断监管的法律“利剑”

《中国审判》编辑委员会

20088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已10周年。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物联网经济的发展,以及巨型平台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扩张,反垄断的理论、立法、执法实践将面临新挑战。《反垄断法》要把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法律化,还有一段路要走。

最初,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参考了欧美国家的反垄断立法。2015年,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罚款后,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规则制定方面,欧美国家开始借鉴我国的反垄断执法经验。截至20181031日,我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已累计罚款超过110亿元人民币。仅仅10年,中国反垄断执法已获得国际社会的充分认可,成为与美国、欧盟并列的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之一。

在反垄断领域,欧盟一直以执法严格和效率高著称。据不完全统计,10余年来全球反垄断天价罚单前十名都是由欧盟开出的。谷歌、微软、巴克莱银行……这些全球知名企业都在欧盟反垄断法面前栽过跟头。欧盟在鼓励和保护市场竞争,尤其是保护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方面,堪称全球典范。

制裁名单和罚金显示了欧盟打击垄断行为的力度。而剖析欧盟反垄断运行机制,调查机构握有实权的强势地位值得关注。

首先,调查机构的强势地位体现在调查的强制性。当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数据、价格等显示欧盟共同市场竞争被扭曲时,欧盟委员会可以对某个特定产业或跨产业类型的协议展开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企业或企业联盟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其所需的所有信息,或对这些企业展开检查。

其次,调查过程具有强压性,有权勒令查封企业经营场所。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检查期间,负责检查职责的官员有权进入被调查的任何场所或交通工具,有权检查企业账本和其他相关记录,并有权进行复印或摘录,必要时,能查封任何企业经营场所、账本和相关记录。

再者,调查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成员国竞争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一旦反垄断调查遭到企业的反对,成员国竞争机构应该提供必要的帮助,比如要求当地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介入等,以保障调查顺利进行。

最后,处罚具有连带性。在计算罚金时,欧盟委员会开出的罚金金额最高为销售额的10%,处罚金额的多少取决于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违法行为的持续年限。如果对一个企业联盟施以罚款,而这个企业联盟无偿付能力,那么这个企业联盟有责任向其成员企业募款来偿付罚金。

我国参照国外经验加大反垄断监管和制裁力度是全球化发展的要求。这也是对于即将进行首次修正的《反垄断法》中加强反垄断监管的期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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