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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8.21 211 出版日期: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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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司乘纠纷刑事案件盘点

重庆公交司机与乘客互殴,导致车辆失控,15条生命就此完结,教训不可谓不惨痛。本刊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类似“车闹”案件并不鲜见。据不完全统计,仅最近两年公开判决的就有52起。而在多数情况下,引发此类犯罪的原因往往只是一些琐事。本文为读者盘点几例司乘案件,希望未来司机和乘客都能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袁某殴打公交车司机案

2016年9月17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与其母亲王某在四川省都江堰市财经大厦公交车站台乘坐由花溪鱼港开至蒲阳镇方向的2路公交车。被告人袁某上车后因投币一事与该公交车驾 驶员马某发生口角,遂冲到公交车驾驶室位置,用右手手掌猛拍马某右脑部, 并用双手勒住其脖子,导致公交车失控而与路边隔离栏相撞。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袁某为泄私愤,不顾他人生命安全,采用勒脖子、拍打脑部的手段,对正在行进中的公交车驾驶员马某进行殴打,致使该公交车失控后与路边隔离栏发生碰撞,未造成人员伤亡。 该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陈某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

2017年2月19日13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45路公交车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博物馆公交车站,后因琐事与公交车司机贺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用手抓司机贺某的手及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贺某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公交车失去方向左右晃动,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出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兰某某殴打公交车司机案

2017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和朋友孙某某酒后乘坐28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某区某加油站附近时, 驾驶员王某某要求二人停止喧哗打闹, 兰某某不听劝阻,并挥拳击打王某某面部,致使被害人王某某无法把握车辆行驶方向,紧急在行车道制动停车,被告人兰某某又多次击打王某某面部后跳车窗逃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暴力殴打行进途中的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董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7年3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与妻子徐某乘坐108路公交车到山东省金乡县医院给孩子看病。徐某因小孩小便的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孙某发生争执并相互谩骂,被告人董某不顾公交车正处于行驶过程中,用脚跺向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孙某,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到路旁的绿化带和停在路旁的轿车。 

金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董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吴某某抡打公交车司机案 

2017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广场新玛特公交车站乘坐501路公交车, 当车行至于洪南里公交车站附近时, 被告人吴某某因投币问题与司机秦某发生口角,随即被告人吴某某用装有四盒酸奶的塑料袋抡打司机秦某的头面部,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向停在于洪南里公交车站的一辆284路公交车,造成该两辆公交车损坏。经鉴定,车损共计人民币8194.40元。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交车行驶中使用装有盒装酸奶的塑料袋抡打公交司机头面部,导致车辆在公交车站附近人流较密集处失控,造成两车相撞受损,危及车上人员、行人、车辆道路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樊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7年9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乘坐3路公交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业丰酒店红绿灯路段时, 因公交车没有报站导致其错过站点而 对司机胡某不满,并与其发生争执。后其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上前拽住胡某的衣领,致胡某紧急刹车,进而导致乘坐该公交车的被害人李某等人跌倒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吴某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 

2017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带着两个女儿乘坐10路公交车回家。 上车后,因吴某某只刷了两次公交卡, 驾驶员杨某与其发生争吵。公交车行至贵州省凯里市加工厂公交站台停靠后, 吴某某到站尚未下车,杨某关闭车门继续前行,吴某某遂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导致载有十余人的10路公交车失控冲上人行道。杨某紧急制动,造成另一名乘客之子杨某某碰撞座位护栏受伤。事后,吴某某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了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取得了杨某某监护人及公交公司的谅解。 

凯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会导致车辆失控,危及车上乘客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幸公交车驾驶员制动及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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