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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星期二

《中国审判》2014.8 102 出版日期:20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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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江泽民法治思想研究

文 国家法官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中心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党在世纪之交的关键时刻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中国共产党历史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提出。他明确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2]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三次提到了“依法治国”。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对保证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有序进行,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对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从根本上来说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重点是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为。这也就意味着,法治既包括治民,更在于“治吏”。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全体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国家机关的运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3]第三,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简单地讲就是要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必须具有最高的权威。第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是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根本保障。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制定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并且把它转变为国家的意志,上升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人民、忠于党、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从而排除各种干扰,保证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

    江泽民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和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明确提出,既体现了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非凡的胆识和高超的领导艺术,又反映了他们与时俱进的现代意识和时代精神。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活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保证法律得到真正实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表现,依法治国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加强党的领导可以总揽大局,协调发扬民主与依法办事,保证政治体制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江泽民法治思想,集中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法治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在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采取何种治国方略来治理国家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江泽民法治思想标志着我国治国方略和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取得重大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靠保证。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6月的中央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互相集合,统一发挥作用。”[1]在2001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2]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还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结合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必须认识到,如果只讲物质利益,只将金钱,不讲理想,不讲道德,人们就会失去共同的奋斗目标,失去正确的行为规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3]

    江泽民同志的法治与德治并举的思想是在充分认识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具有时代性和开放性。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有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浸透着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都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补充作用,而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体现和保障作用,许多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和要求需要在制定社会主义法律之后,才能获得更大范围的普及。

    “以德治国”是江泽民同志对“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思考后提出的一个新的重要命题。“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的补充和完善。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德治与法治之于维护社会秩序,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德治在于教化,关注的是人内心世界的充实、净化、完善,高尚元素的吸纳,不良习惯的戒除,在于日常行为的修与养,依靠的是人的自觉、社会舆论、传统力量,使道德规范得以传承、保持、完善、发展;法治在于控制,关注的是人的外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依靠威慑、警示、惩罚等强制性手段,保证法律规范得以实施,促使社会成员的行为中规中矩,从而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持。法治之于社会,犹如西医,在于诊断病症表象,切除痈患,从而使生命得以延续;德治之于社会,犹如中医,在于诊断病理,对症下药,强基固本,扶正祛邪,从而延年益寿。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保障;法治是德治的必经阶段,德治是法治追求的目标。德治与法治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德治奠定法治的基础,决定法治发展的水平,不断推动法治的发展;法治是德治内容的升华,形式的完善,效用的弘扬;德治是法治的合理内核和中心思想。法治的出发点是惩恶扬善,落脚点是实现德治的本质,劝善和扬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依法惩处,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抑恶扬善的自觉性。只有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使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才能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以德治国”其实质是以德兴国、以德立国,德兴则国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在现阶段,“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辅助手段。“以德治国”,强调的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无产阶级价值观与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有机结合,既有传统道德土壤厚重的积淀,又有生动鲜活的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产物。“以德治国”根植于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良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实现“以德治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的要求,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的表率,成为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依法行政、治理国家的能力。既能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要做到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坚守正道,坚守信念,坚持原则,坚决守住理想信念的主线,守住群众观念的生命线,守住道德观念的底线,守住法纪观念的红线。

    人民法院要以审判执行活动引导公民和法人诚信依法。要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树立崇敬法律、敬畏法律、尊敬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用足用好“失信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惩戒失信,褒扬诚信,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让诚实守法的公民和法人得到实实在在的益处,让无视法律尊严的人,尝到苦头,吃足苦头,使其刻骨铭心,以期幡然悔悟,“苦海无边,回头是岸”。使企业生产、经营、流通各环节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讲诚实、重信用、守承诺,引导企业经营者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引领社会风尚,引导广大群众崇德守法。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通过公开审判、巡回审判、强制执行、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人们树立见义勇为、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养成孝顺父母、尊敬师长、敬老助老、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

    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既要重视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也要重视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江泽民同志的法治与德治并举的思想,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这一结合既可以继承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能顺应世界文明的发展潮流,深刻体现了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体内容详见本期杂志8-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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