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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06 196 出版日期: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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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法院 关于涉投资理财公司案件的调研分析

文 | 王雄军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形形色色的投资理财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舟山市区的各个角落,涉投资理财公司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为此,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近三年该类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案件特点

20152017年间,舟山两级法院审理涉投资理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6件,共有被告人24个,案涉金额1.7亿元,被害人767名。审理民事案件53件,涉及投资理财公司19家,标的额2346万元,主要为投资人起诉投资理财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本息。审理工商行政非诉案件5件,均因投资理财公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纳借款融资、违法发布保本保收益理财广告等被工商部门处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整体上看,涉投资理财案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短期筹集到巨额资金。投资理财公司有实体门店,往往线上线下同时销售“理财产品”,既能“照顾”不熟悉网络环境的中老年群体,又能营造出“互联网+”的“高大上”形象,短时间内即可筹集到巨额资金。舟山中院审理的涉上海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公司相关负责人在不到2年时间内就吸引到500多人进行投资,涉案金额高达8700多万元。更有甚者,华涌财富投资公司还在装修,负责人就卷款200多万元“跑路”了。

2.用亲情打动中老年人。投资理财公司将老旧小区、广场、健身公园等地方作为“深耕”场所,派工作人员与中老年人聊天建立感情。很多中老年人与工作人员熟悉后,经不住“喝喝茶、歇歇脚”的劝说,便走进了投资管理公司。公司还定期举行理财讲座,以米、油、红包等礼品吸引中老年人参加,投资金额较大的,就送出“新马泰”出国游或大额现金返现等大礼。老人们聚集在一起,看到有人投资时很容易出于从众心理进行投资。因此,上述案件中受害人80%以上为50多岁的中老年人,年龄最大的86岁。

3.手续齐全欺骗性强。投资理财公司善于自我包装,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且均经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证照齐全,披上了“合法外衣”。有的在办公室内摆放了各种奖牌,在电子显示屏上循坏播放公司旗下的各种投资项目,然后以公司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为由创造理财产品,采取在报刊刊登广告、印制宣传单、在超市设置展位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在收取受害人缴纳的钱款时还出具收据、收款确认书等凭证辅以看似正规的协议、合同等,进一步骗取受害人信任。

4.损失挽回率较低。此类案件由于前期的欺骗隐蔽性,及被害人被短期高额利息所迷惑产生的侥幸心理,导致案件时间跨度较长。案发或起诉时绝大部分钱款已被被告方通过互联网多次转移支付或挥霍消耗,追回损失非常有限。刑事案件还由于异地作案、案情复杂等原因造成抓人难、取证难,致使案件侦办和诉讼工作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民事案件也因被告“跑路”失联,只能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后续执行受到严重影响。

原因分析

1.缺乏准入门槛。目前,投资理财类机构均按一般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名称可以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或“理财顾问公司”等,因此除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外,行业几乎没有准入门槛。这些投资理财公司虽然没有金融许可资质,但往往在繁华地段、中心商务区租用办公楼,装修高档豪华,堪比证券、银行和保险公司,看起来极具专业性和可靠性,导致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极易上钩。

2.合规监管不严。投资理财公司经营日益专业化、信息化、隐蔽化,但合规监管力量和手段却没有完全跟上。在监管机构方面,承担属地监管责任的市级机构除人民银行、银监会外,证监会、保监会都没有机构设置,而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尚无监管权限。在监管依据方面,对投资理财公司如何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么不完善,要么缺少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在监管力量方面,商事制度改革后,企业设立前置审批门槛降低甚至取消,但是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力量调配都没有完全到位。

3.风险意识薄弱。翻开这些案件的卷宗,投资理财公司向投资者推荐的理财产品、财富计划、理财方案等,年收益大都在10%以上,有的还超过24%。大多涉案的投资理财公司均声称,除高收益外,还有担保回购、动产质押、固定资产抵押等多重风险保障。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收益的背后往往是高风险。绝大多数受害人都想通过投资理财增加收入,但面对高收益理财产品的诱惑抵抗力较差,风险意识太过薄弱,有时甚至不考虑风险问题。

对策建议

1.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投资理财公司可以集中社会大众资金,开展一对多、多对多的投融资活动,属于典型的高风险行业,不是任何人都能做。应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有别于普通公司的市场准入规则,明确部分“建议暂缓”和“从严审核”的商事注册登记事项。相关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增加对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风险管理、资金托管等方面条件的审查,从源头上将一批违规公司拒之门外。

2.强化动态监管反应能力。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不能仅登记备案了事,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优势,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业务开展限制等手段,对此类公司实现动态监管。建立非法集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机制,提升违法行为应急反应能力,防患于未然。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合法合规经营。

3.树立不触碰“有毒产品”意识。“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绝不是简单的口号,老百姓要时刻保持警醒。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金融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提升广大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使民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对“有毒产品”保持高度警惕。投资者自身也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自觉抵制各种高息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理财产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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