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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35/36(上) 189/190 出版日期: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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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故意伤害罪案

被欺凌者反击实施的暴力犯罪

文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高广鹤

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某、被害人谭某均为某职高机电班高二学生。201596日中午,班主任在教室发现谭某课桌上有香烟,予以没收并对谭某进行了批评。谭某怀疑系侯某将烟从书桌内拿出以致被老师发现,因而下午在校门外向侯某询问,侯某否认后,谭某用手掐住其脖子继续质问,侯某挣扎开后往学校方向跑,发现谭某仍在追赶自己,遂转身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谭某左胸一刀,谭某被刺后逃跑过程中倒地,随后因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侯某发现谭某倒地后,即返回学校电话告知父亲事情经过,并在校内等候直至公安机关到场。

侯某当庭未作辩解,其父母于庭审后向被害人父母下跪,称“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侯某家境一般,其父母举债赔偿。

裁判结果

本案被告人侯某未成年,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侯某及法定代理人未上诉。

成长背景

本案根据庭前社会调查、庭审和判后回访可知,侯某身体瘦弱,敏感寡言,其父母亦内向少言,在侯某童年被同学打哭时,只是劝其“躲着点儿”。侯某初一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其自述“可能因为不大合群”,故而持续受到同班体育生及其他不良行为学生的拳脚或言语欺侮,成绩逐渐下滑。期间侯某因父亲身体不好,不愿父母担心,回家前会特意遮掩挨打的痕迹;曾报告老师,老师批评过欺凌者后自己反而遭受更严重的打骂。侯某庭审后表示“告诉老师也没用,管不了,老师也害怕那些学生”;侯某曾试图自救,采取了锻炼身体并买武术书籍自学的措施,但并未奏效,后期侯某看到不良学生成群出现,就会出现“牙齿打战”的身体反应。升入职校后,需远离父母住校,侯某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平时放在宿舍行李箱,在离开校园时会携带用于“防身”。案发当天被害人谭某掐住其脖子推倒在地时尚能克制,但逃跑时发现谭某仍紧追其后,感觉自己“不能无故受到欺负”,遂掏出刀具捅刺。在谭某倒地后,侯某返回学校致电其父,电话里陈述也是“有人欺负我,我把他捅了”。

典型意义

本案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所谓“法律意识淡薄”的学生因“琐事”而致的校园内激情犯罪,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亦较为简单,但究其实质,本案实际上是典型的校园欺凌受害者的“反击”行为,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原因,对预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具有参考意义。

1.对具有“欺凌”性质的行为应有必要惩戒

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施暴者、被欺凌者、围观者甚至知情者都参与其中,无论是校方还是公权力机关对施暴者的处理结果,对每个人都是一次生命教育和尊严教育的契机,最终会影响每个参与人对规则和秩序的认知。所以,对利用生理或社交力量等不对称的优势实施的欺凌行为,应及时作出必要惩戒,重者应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轻者可记过、责令劳动和家长陪读等,一方面让施暴者以处罚后果反省自己行为的失当性,从中“有所悟”,另一方面让被欺凌者的权益得到维护,感到“有所护”,也为其他学生提供一个行为导引,行动“有所促”,共同成为构建社会良好秩序的一份子。司法体系主要通过对触犯刑法的欺凌者进行惩戒以达到教育和防范的目的,对于一般不良行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等加以防治,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公安管理机关和社会服务体系等全面发挥作用。

2.被欺凌者应当受到足够关注

一定程度上,侯某的犯罪行为更像是对早年间欺凌者的报复。侯某在起初曾向父母、老师寻找他力救济,亦通过自强试图私力救济,但父母没有及时和孩子一起维护权利,老师处置方式简单化都对侯某产生了“求助无门”的二次伤害,而试图自强以应对又没有奏效,应当说,侯某的心理创伤是叠加的,始终无人关注、无力修复。强烈的挫败感后,侯某被动接受了长期被欺凌的现实,安全感遭到持续破坏,以致侯某对来自同龄人的“欺侮”反应过度,在面对类似的情景时一触即发,从原来的受害者变成现在的施暴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所以,父母应当对子女情绪变化保持敏感,“识颜色,知喜怒”,应勤为关注是否存在情绪突然变化、衣服发饰学习用品等无故毁损、零用钱增加、厌学逃学等情况,并耐心探究真实原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疏导陪伴、依法维权、心理治疗等措施降低负面影响。学校应认真对待关于校园欺凌的投诉,及时阻止暴力进一步升级,耐心听取被欺凌者叙述,让其感受到“被关注”和“有希望”。

3.防治校园欺凌措施应“求精求细”

通常的校园欺凌事件,都会导致被欺凌学生不同程度的沮丧、惊惧、自卑等情绪,由此亦可能产生报复、自残、自杀甚至转而攻击更弱小者等次生问题。施暴者,实际上也应看作是家庭抚养和教育失当的受害者,深究下来其背后常伴有功能不全的家庭、缺乏认同和接受的学校、紧张疏远的人际关系和根深蒂固的生活恶习等。

学校应承担起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做到“谨慎处理、科学对待、长期防控”。首先,应设立应对校园欺凌的机制,并鼓励学生第一时间上报,与公安机关通气,并根据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置。其次,对有违规或不良行为的学生,应结合家庭抚养情况和心理状态进行矫正,包括对家长管教方式予以指导。对人格还未完全定型的青少年欺凌者,更需要“拉一把、扶一下”—老师可在他们擅长或喜欢的一些事项上给予必要的肯定和接纳,有利于使这些在校园内边缘化的学生获得一定程度的存在感,从而帮助对其行为问题的改善。若行为问题较严重,应建议家长为其寻找专门青少年心理辅导等。再次,学校对于被欺凌学生应耐心倾听诉求,配以心理辅导。最后,“养正于蒙”,及早对儿童开展生命和尊严教育、规则和底线教育、共情和感恩教育,为日后树立法治观念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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