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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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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8/29(下) 182/183 出版日期: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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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虚拟账号的流转继承问题

文 |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莹 王伟

20176月,一篇名为《为见证爱情 情侣婚前公证淘宝账号遭拒》的报道刷爆了微信朋友圈,“婚前想公证淘宝账号”成为微博热搜话题。同时,类似微博头条“小男孩想继承去世父亲魔兽世界账号”等一系列关于网络虚拟账号的新闻引起网民广泛的关注,究其根源在于网络虚拟账号目前还未能像实体财产一样进行流转继承,这样极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出台,主流学界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为物权属性,应由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加以规范。本文试图对构建一套相对完整的流转继承规则体系,解决涉及网络虚拟账号纠纷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提供有价值的思考。

网络虚拟账号的定义以及蕴含利益

网络虚拟账号作为广义虚拟财产的一部分,用户通过网络虚拟账号可以进行浏览资讯、转发消息、发表日志等活动。从网络运营商的角度看,则是网络系统终端的管理依据,网络运营商利用账号识别用户身份、管理用户的网络活动,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网络虚拟账号蕴含利益包含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网络虚拟账号蕴含的财产利益主要体现在:一是由于网络虚拟账号本身特点所具有的财产利益。例如,腾讯公司那些简短、具有特殊意义的QQ号,由于其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价值必定不菲;二是网络虚拟账号中用户为账号投入的时间或劳动所得的财产利益。例如,用户通过在“百度知道”中回答其他用户提出的问题以便获取相应的积分,以此购买资料的下载权限;三是网络虚拟账号的知名度所创造的经济价值。例如,微博上一些用户通过利用“大V”账号的影响力,发布消息,进行商业宣传即可达到盈利的目的。

网络虚拟账号蕴含的人格利益主要体现在:一是隐私利益,对于微信、QQ等拥有即时通讯功能的网络虚拟账号,账号中保存的聊天记录等内容因包含用户隐私,暂时可将其认定为隐私利益加以保护;二是姓名利益、肖像利益和名称利益等标记型人格利益,现如今许多网络运营商需要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用户的头像和名称包含着用户个人的人格利益;三是名誉利益和信用利益等评价型人格利益,通过实名认证的每个账号的背后都连着现实生活中的用户,并成为用户在网络环境中的代表,而现实世界和网络虚拟空间的连接又使得用户在网上获得的名誉、信用评价延伸至现实生活。

域外法关于网络虚拟账号的继承规则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账号的继承问题不仅是我国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于2010111日通过的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可执行的遗嘱范围中—对用户上传到网络空间的数字照片和视频、往来电子邮件等网络虚拟财产明确规定是可以继承的,该种数字财产和金融财产、实物财产具有相同的财产属性,均可由所有者自行处分。该项法律充分肯定了网络虚拟账号的财产属性。在德国,数字遗产是按普通继承财产进行统一管理的,经认定具有金钱价值时,在逝者死后的10年内,其“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在英国,许多人认可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他们通过采取订立遗嘱的方式分配自己的虚拟财产。英国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每10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愿意将自己的网络密码写进遗嘱里,方便其家人和朋友在其去世之后继续保存这些虚拟财产。

对网络虚拟账号流转继承制度的思考

网络虚拟账号的归属规则。笔者认为,应当由用户最终享有网络虚拟账号的占有利益。如果让用户享有网络虚拟账号的占有利益,将对用户产生相当大的激励,这将激发其对账号的管理、使用热情,并促进网络用户使用网络运营商开发的其他功能,推动互联网的发展。

网络虚拟账号的流转规则。对账号的流转规则可以类比有价证券的流转规则,通过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占有,转移用户的账号利益。流转时应当履行公示程序,通知运营商修改账户个人信息,并在账户主页进行公示。虽然网络服务协议中有关于禁止账号流转的规则,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笔者认为,网络运营商作为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其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用户对网络账号享有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网络虚拟账号的继承规则。在继承方式上,对于不具备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利益可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对于具有高度替代性的财产利益则可通过移转占有实现继承;对于聊天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的内容,网络服务商可以复制到光盘等移动储存设备上,交由网络用户的继承人保存,并注重保护被继承人隐私;对于具有高度人身专属性的虚拟账号不允许继承,但为满足生者的纪念需求,若继承人不要求修改账户信息获得用户资格,网络运营商可以将逝者的社区主页设置为纪念主页,允许亲友浏览内容并发表缅怀评论;对于影像资料、日志等账户内容可通过制作副本的方式将逝者生前的作品复制给继承人继承。在继承程序上,可由继承人首先向网络运营商提出申请,并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与被继承人存在特殊关系的法律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由网络运营商对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经形式意义上的审查发现继承人所提交的文件与用户最初的注册信息符合,即可通过继承人的继承申请。考虑到继承人继承网络用户虚拟财产的过程中,会增加网络运营商的运营成本,网络运营商可以采用核算运营成本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抵销运营成本的增加。对于涉及已故网络用户的隐私问题,网络运营商可要求继承人签署保护逝者隐私的协议,继承人继承逝者账户后,若出现隐私泄露等问题,非因网络运营商原因,则网络运营商不再承担责任。

由于立法的空白及理论的缺失,以网络虚拟账号为代表的虚拟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让法官们在实践中无所适从,这就需要尽快为网络虚拟账号为代表的虚拟财产构建一套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笔者希望通过分析网络虚拟账号的法律属性,在不破坏现有财产权利体系的基础上,为网络虚拟账号的继承构建法律适用规则。未来,通过理论的证成与司法实践的强化,网络虚拟账号蕴含的利益极有可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通过识别上升为权利,在条件成熟时获得系统而完备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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