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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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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8/29(下) 182/183 出版日期: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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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创新与完善

文 | 福建江夏学院教授 吴国平

监护制度的设置是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个亮点,它从立法层面积极回应了不同民事主体的各种保障需求,为更全面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的新发展

1.先进的立法理念得到确认。《民法总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均强调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水平的进步,并将对民法分则的编纂产生积极影响。

2.被监护人范围得到扩大。《民法总则》首创“成年人监护制度”,并将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增加了确定监护人的新方式。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具有监护人资格之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分别采用遗嘱指定、协议确定和书面确定等方式确定监护人。

4.确立了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将意定监护确立为我国民法上一种新的监护类型,从法律上确保了智力障碍者、身体残疾者(含失能老人)乃至高龄老人能够与其他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成年子女对老年人的监护责任得到明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6.优化了监护人的确定程序。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采用以下处理程序:一种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这些单位的指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另一种是由当事人避开有关单位指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7.增加了国家监护的兜底性条款。《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当被监护人没有具备法定监护资格的人来担任监护人时,应由政府所属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将不再作为监护人。

此外,《民法总则》还增加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限制条件,完善了监护撤销与终止等内容。

二、对民法分则中监护制度立法的若干建议

《民法总则》就监护制度通则性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缺少具体细化的配套内容,这应由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来完成。

(一)区分成年监护的层次与内容

首先,《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方式的设计只考虑了“监护”这一层次,这是不够科学合理的。实践中,需要帮助的成年人除精神障碍者(含痴呆症患者)之外,更多的是因年老引起的体力衰退、精神耗弱、智力减退或者身患残疾、身处危重状态者(如植物人、瘫痪者),因此立法上应考虑监护的多层次性。其次,应增设“辅助”层次,由辅助人帮助上述智力障碍者和身体障碍者管理其特定事务。再次,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建立意定监护关系时,须由监护监督人参与,双方签订的意定监护合同须办理公证手续。

(二)细化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分则应对成年监护的对象作出规定,范围包括:(1)精神病人;(2)痴呆症患者;(3)身心障碍者,包括智力障碍者和身体残疾者两类。其中,多重障碍者、自闭症者、弱智者和智商低下者都属于智力障碍者;而盲聋哑人、危重病人、植物人都属于身体残疾者的范围;(4)行为能力欠缺者。主要包括挥霍浪费无度者、酗酒成性者、赌博成性者和吸毒成性者等;(5)高龄老人。

(三)明确成年意定监护合同的主要内容

意定监护事项包括身体的照护、财产的监管、债权债务处理、诉讼事务代理、医疗看护和死后丧葬等。该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意定监护的事项和期限;(2)监护人的权限范围;(3)监护权的行使方式;(4)诉讼代理;(5)监护人的辞任;(6)监护监督人;(7)监护报酬;(8)意定监护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及其违约责任等。此外,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中还应对监护人的代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四)建立监护监督制度

1.监护监督体制。应采用自然人监督与公权力机构监督相结合的模式。监护监督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 、亲朋好友或者被监护人父母的亲朋好友;第二类是国家公权力机关。《民法总则》已将基层民政部门列为监护监督机关。民法分则中可设立专门的老年人监护监督机构,也可以授权某些社会组织承担监护监督职责。

2.监护监督人的范围。应将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亲朋好友或者被监护人父母的亲朋好友以及民政部门列入监护监督人范围,并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监护监督人:一是未成年人父母或者成年被监护人所在单位;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以及其他与意定监护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人。

3.监护监督人的指定。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监督人可以由法定监护人通过授权书、遗嘱等形式来指定。如果没有书面形式指定的,也可以由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来指定。对于成年监护,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或被监护人授权委托书、意定监护合同等形式加以明确。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意定监护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定,也可以由民政部门自己担任监护监督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民政部门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指定。

4.监护监督的方式。应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定期向监护监督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其他依法享有监护资格的自然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福利机构等组织在发现监护人有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时,都有责任向监护监督机构报告。

5.其他内容。民法分则应规定监护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职责、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处罚办法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此外,民法分则还应就监护人辞任的法定事由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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