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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27 181 出版日期: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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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众点评诉百度 不正当竞争案的一点思考

文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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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仅引起了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关注,而且在社会公众当中也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创建者和运营商,但现实中知道汉涛公司的人相对有限,而知道大众点评网的人却不少。故此,下文以“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为题展开讨论,且本文的内容不涉及该案的第二被告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出于好奇和进一步了解信息,笔者近日特地关注了一下大众点评网。大众点评网是全球最早建立的独立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之一,现已成为中国领先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该网站提供的都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用到的信息,涵盖美食、娱乐等多领域。同时,其辑录的商户众多,提供的信息十分丰富。

海量的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了充分的选择机会,消费者普遍认为,大众点评网所提供的服务,成为他们找到需要的信息的“窗口”,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甚至增加了愉悦感。

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大众点评网发现,百度公司自2012年以来,未经许可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直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大众点评网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百度起诉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526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大众点评网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3万元。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浦东法院一审判决的赔偿额几乎是原告诉讼请求的1/30,对于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也是支持了约一半。判决书对于原告大众点评网的维权合理支出所作出的解释有一定的道理。而对于原告请求的经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院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和计算方法。笔者认为,如果在判决中给出更为清晰的说明,其效果会比现有判决中“酌情确定”的表述更好。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经营者的技术手段和服务模式不断翻新,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诸如流量劫持、排他性交易等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屡禁不止,屡打不绝。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行为的始作俑者,恣意破坏和污染互联网行业公平的竞争规则和有序的竞争环境,损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消耗了互联网行业经营者的有限资源和精力,也浪费了稀缺的国家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作为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从该案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及判决的初步效果来看,震慑、遏制与打击网络空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激励原创,抵制“搭便车”,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强烈要求,成为我国政府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必然要求,也符合网络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案的对峙双方都是互联网领域的知名企业,有着不凡的经营业绩,而且在经营的过程中,双方曾经就合作意向进行过接洽,所以才有案中百度公司工作人员的“我们是合作关系”的说法。众所周知,无论一个企业做得规模有多大,经营业绩多么出彩,也都必然会存在经营业务上的短板。既然百度公司有利用大众点评网服务的需求,而大众点评网的服务也赢得了社会公众的高度认可,双方完全可以各取所需,取长补短,合作共赢,没有必要通过诉讼手段互相打击,彼此消耗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从目前掌握的有限信息,尚且不知双方没有展开合作的原因,案情也没有反映出大众点评网在发现百度大量使用该网的点评信息后,是否通过协商或者提醒、警告等方式与百度接触过。

就本案的原告大众点评网而言,起诉被告侵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应当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己方的诉讼请求,否则难以获得所希望的判决结果,而且会徒然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支出。

目前,除了大众点评诉百度案,还发生了小米诉360、百度诉搜狗等不正当竞争案,这些案例表明我国互联网产业正处于一定程度上的恶性、无序竞争状态。互联网产业的经营者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普遍缺乏规则意识、诚实信用和法治观念,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量存在,也损害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经营者的声誉。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诞生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的1993年。如今来看,该法的规定简单、笼统、原则,对于其制定20多年后的当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指引和规范作用极其有限,甚至鞭长莫及。司法机关在依法审理涉及互联网的竞争案件时,时常感到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心有余而法不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只好被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即该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而由此也产生了一定弊端。比如,在互联网产业的竞争中,由于对许多互联网新技术的理解不同,导致法官或者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偏大;有些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没有法律的确定性指引,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结果差别较大等。

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以及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充分证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要求,到了必须修改的时候了。

据悉,该法的修改草案已写入了与互联网有关的条款,但是,技术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技术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不可能对互联网技术在未来可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准确的预判,因而我们也不能寄希望于通过一次修法就能够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互联网环境下的正当竞争。

法律的作用在于为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者提供明确的规则和违反规则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需要法律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而与时俱进。此外,其他的社会规范也应当在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过程中与法律规范并肩作战,发挥出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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