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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读本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类:本刊推荐    阅读:5990    评论:0    发布:2015-04-17 15:27:58

内容简介:

本文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读本》。

49.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条文解读

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稳妥有序推进改革,推动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法院人员职业化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之所以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一是要确保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相匹配,改变目前案多人少、忙闲不均的状况。二是要确保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相匹配,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切实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三是要确保优秀法官集中在审判一线,压缩“不办案的法官”数量。四是要确保法官职业保障有效落实,使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也可以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享受较高的待遇。归根结底,就是要推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

这里要澄清的一个认识误区是,“以法官为中心”并不意味着搞“添油战术”,一味靠扩充人员编制、增加法官数量来解决人案失衡矛盾,而是要通过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分类管理和精确划分职能,使广大法官从繁冗、琐碎的程序性事务或非审判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行使判断权。

第一,关于测算法官员额比例。按照中央有关部门要求,法官员额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但是,在确定不同法院的法官员额时,不能搞“一刀切”,既要考虑地区差异,也要兼顾法院层级差异。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因此,基层法院法官的比例应适当高于上级法院。同时,对于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也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司法环境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科学调配法官员额。

考虑到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如果拘泥于目前的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情况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测算法官员额,得出的员额比例一定较高。因此,法官员额比例测算工作应当统筹考虑各项改革的推进情况,既要立足司法实际,又要做好合理假设。在增量上,要考虑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工作量增加情况;在减量上,要综合考虑主审法官、合议庭责任制、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推进情况。如果增补审判辅助人员等配套措施无法及时到位,改革也不宜操之过急,避免单兵突进、加剧人案矛盾。

第二,关于科学配置法官员额。实施法官员额制后,计入法官员额的人员原则上应当配置在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业务部门。担任院、庭长等领导职务的法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研究室、审管办等综合审判部门,可以配备一定比例的法官员额和审判辅助人员员额,但数量应当严格控制,员额根据法院职能定位自上而下逐级递减。例如,按照《上海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法官岗位范围包括:(1)审判委员会委员岗位;(2)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申诉审查庭、诉调对接中心、立案庭、执行局(庭)等主要承担办案任务的审判业务部门行使裁判职责,承担司法责任的岗位。(3)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等审判业务部门可设1~2个法官岗位。(4)政治部、办公室、行装处(科)、监察室等综合管理部门不设法官岗位。

第三,关于建立动态调节机制。高级法院应当统筹管理辖区内法官员额,建立法官员额动态调节机制,根据案件增减和法官工作量变化情况,定期调整法官员额。

第四,关于合理设置改革过渡方案。高级法院应当以实证研究为基础,以编制合理化为前提,科学设置改革过渡方案。过渡方案应当立足实际、盘活存量、做好增量,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在过渡期的设置上,各高级法院可以组织辖区内法院,对三级法院法官的年龄结构、岗位分布、工作意向、候任人数、编制状况进行摸底,综合考虑到龄退休法官数量、转岗分流人员意愿、已完成入职培训审判辅助人员数量和编制调整情况,科学设定3~5年的改革过渡期。

过渡期间,试点地区实施“双轨制”方案,具体可以考虑以下要点:一是将本院现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放在同一个平台上参加考核,严格标准、宁缺毋滥、逐步增补,择优进入新的法官员额。考核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业绩审核和业务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能简单采取将助理审判员直接转化为法官助理的方式推进改革,也不能纯粹按照年龄、资历划线,变相搞“一刀切”。过渡方案应当预留一定法官员额比例,为暂时未能进入员额的人员和优秀的审判辅助人员留下一定入额空间。二是各级法院可以以本人自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强化审判责任、明确办案任务、严格考核条件、给予政策优惠、提高职级待遇等方式,鼓励不能胜任或不愿从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转岗分流。三是对入额法官强化审判责任制、增配辅助人员、提升岗位待遇、延迟退休年龄。入额前是助理审判员的,入额时应当同步任命为审判员。四是“老人老办法”,暂未入额、但在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职务和相应待遇不变,通过进入员额、转岗分流或到龄退休,实现平稳过渡。

地方探索

上海法院启动法官员额制改革

2015年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法院人员分类定岗工作实施方案》《上海法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法院法官助理分类定岗选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上海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将以人员编制总数(人员编制数加核定文职人员数)为测算基数,按照向审判工作倾斜的原则,设定法官33%、审判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的比例。其中,审判辅助人员按照法官助理16%、书记员26%和司法警察10%的比例设定。

根据实施方案,上海法院将设置5年过渡期,制定过渡期政策,分期分批有序推进分类定岗,实现各类人员平稳进入各自职务序列,确保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其中,审判员入额以业绩考核为主,能力考试为辅,择优确认入额(现任审判员中在综合部门工作且5年内未在一线办案的也需要参加入额考试)。助理审判员以业绩考核和能力考试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助理审判员,能力考试以审判员遴选考试的方式进行),择优遴选入额。过渡期内,具有法官身份人员未入额的,身份、等级予以保留,可协助员额内的法官办案。从综合行政岗位转岗入额的法官,入额后原行政职务不予保留。

2015年1月31日下午,上海举行司法改革试点启动后的第一次法官选拔考试,来自4家试点法院的196人参加了当天的“入额”考试。“入额”考试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遴选法官严格标准、择优录取的重要体现。考试主要为综合考察参考人员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因此设置了单选、多选、判断、案例分析、裁判文书撰写等题型,其中案例分析和裁判文书撰写区分专业方向作答。考试结束后,将根据试点方案所确定的员额比例择优入围,此后还将进行审委会面试等程序,最终产生首批入额人选并报请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


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写

精彩书评:

为便于各级法院全面掌握《意见》制定的背景、意义和内容,确保各项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读本》。该读本是对《意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的权威解读,系统阐述了每项改革举措的背景、目标、思路和措施,并提供可资参考的地方探索、域外参考和文件链接。全书内容丰富、资料详实、解读权威、分析透彻,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意见》内容,推动司法改革顺利实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本文即是对其中“法官员额制度”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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