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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新时期法官核心价值的首要追求
时间:2014-04-12 16:55:19    作者:欧阳永利    来源: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官的核心价值追求也随之改变,在新的时期法官的核心价值追求是什么呢?当然是公正、廉洁、为民。但笔者认为,公正是法官核心价值的首要追求。以下谈谈本人的肤浅看法。

公正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没有那个国家、那个人不关注公正、不期望实现公正。人们之所以崇敬法官,是因为人们将法官视为正义的化身和守护神,公正是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公正是法官的生命,公正是法官的使命,公正是法官人格魅力的最完美体现。公正既是法官职业存在的理由,也是法官追求的价值目标。

法官应当如何实现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

一、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实现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执法司法活动的过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法律得以准确有效的实施、案件得以及时正确的处理。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当事人看得见和能感受得到的公正。它要求诉讼活动公开透明、客观中立、及时高效,这种直观的公正,是现代社会追求诉讼公开平等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实体正义表现为对法律的严格遵守,而公正的程序则排除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和偏向,保障了法官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公正的程序是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的手段,诉讼程序是依据一定的审判规律和经验所总结出来的规则,而且经过了审判活动的反复验证,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个案件从起诉—受理—开庭—裁判—执行,只有依据一定的程序循序渐进,才能保证诉讼具有秩序。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因为法院的公正的程序充分尊重了诉讼各方对诉讼的平等参与,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公正的程序要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法官要充分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审判活动要公开和民主,审判权要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公正的程序强调各个诉讼参与者的功能自治,保障当事人的理性和平等对话,使争执点更加集中、明确、完整,使法官在审判中对争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具有更为准确的了解,这些都是保障审判结果公正的必要措施。而通过公正的程序获得的裁判也能为社会公众所承认。

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如果没有合法正当的程序保障,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会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测。作为法官,从拿到案卷到向当事人宣布裁判结果,每个程序的向前推进都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彰显出自己的品格魅力,不打折扣的严格程序和平等的过程会让双方当事人都尊重法律的威严,信任法官的裁判,才能够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审判境界。

二、在裁判案件中实现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就是执法司法结果的公正。在审判实践中,程序公正是为了保障实体公正实现。应当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实体公正。实体公正包括依法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公正地得以实现。对于依法认定事实,强调的是要追求法律真实,认定只能是被证明了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在此基础上,要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接近客观现实,因为它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

如何在裁判案件中真正实现实体公正呢?

首先,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基础和审判技能,所以法官必须具有坚持不懈学习的意志,将这种学习的理念和实际的学习付诸于整个法官生涯过程中,在不断学习中成为知识型、专家型法官,在学习中提高审判技能。

其次,是要讲究审案方法,研究审判艺术,经常性的就审判实践中有价值、有争议的某一课题进行探讨,从中发现一致的东西并运用于审判实践中。要加强调解技术的思考,提高调解的能力,要具有较强的敏锐性和洞察力,善于掌握和理解当事人的心理并从中切入来实现当事人双方各自利益的归属,真正做到定分止争。要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这需要法官的业务、智慧、语言表达、文字组织、逻辑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裁判文书是面向当事人、面对社会大众的,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是理性的,是可以让当事人读懂自己的官司输赢的,同时在语言的运用方面、法理的阐释方面、逻辑的思维方面也是应当具有个性的,是能够体现出法官的人格魅力的。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马克思曾经说过:“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表现”这为我们理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辩证关系提供了指导。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价值目标,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和保障。作为法官一定要正确处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

三、在规范言行上实现形象公正

形象公正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及法官的一种客观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外在标志。形象公正既表现在审判过程中,也表现在审判工作外。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体现出谦和文明、公道正派、知法守法。特别是在法庭上,要严格做到有庄重的仪表、规范的用语、有序的仪式、公正的态度。这些虽然是法官的外在表现,但可提升法官的公信度,给当事人以公正威严的感受,这对于认可和接受裁判结果是十分重要的。在社会活动中,法官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说有损法官形象的话,不做有损法官形象的事,严格要求自己,以公正的化身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给公众一个信任感和权威感,这样更有利于树立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有利于营造一种形象公正的整体氛围。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塑造法官形象:

一是不懈地学习教育,法官精神和形象不是某个法官单一的表现,而是一种群体意识,要通过共同理想、忠诚法律、正义信仰、司法理念等方面的教育作为实现法官形象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是司法实践,通过实践转变为意识和行为,通过实践体验法官精神的意义,体验形象公正的真谛。

三是环境渗透,法官要将自己置于善良、健康、向上的环境当中,要让自己与丑恶隔离,自觉抵制来自各方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公正精炼地概括了新时期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它揭示了司法工作的发展动力,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了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人民群众和法官的广泛赞同。笔者相信,只要公正成为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司法事业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公平正义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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