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6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文化 >> 文学 >> 法官随笔 >> 正文
五一出行,你准备好了吗?
时间:2016-04-30 09:50:00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钰    来源:中国审判

盼望着,盼望着,周末来了,“五一”的脚步近了。小长假,很多人会选择自驾游,不负春光,感受“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然而,无论是租车、私车出行,还是乘坐公共交通出游,小编都要提前给大家敲敲警钟:出行有风险,驾(乘)车须谨慎!不信,且看下面活生生的案例。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买单?

2015年12月6日,李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浦口区新科二路创业路路口100米处时闯红灯,与韩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韩某车上的乘坐人邵某受伤(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血气胸、左锁骨骨折),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管局九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时,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系从南京A汽车公司租赁使用,该事故车辆在B保险公司处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承保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邵某住院花费巨大,要求李某垫付费用无果,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医药费39694元;被告南京A汽车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B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浦口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B保险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某医疗费用损失计人民币3969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各位租车出游者应谨慎驾驶,预防事故发生。同时,在租车的时候,也要仔细检查承租车辆,以防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

莫开斗气车,不当路怒族!

2015年1月4日晚上,被告人童某甲酒后驾驶轿车,与同方向被告人徐某驾驶的轿车,因相互超车引发矛盾。行驶至浦乌公路恒宇搅拌站附近路段时,两车在相互追逐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路边绿化带路产损坏。两车追逐全程共计20公里,在限速为60KM/H的路段,两车竞驶车速高达155KM/H,且多次强闯红灯通行。

另查明,被告人童某甲系饮酒后驾驶机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在发生碰撞后找童某乙顶包,意图逃避法律追究。

2015年9月23日,浦口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某甲、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浦口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童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在发生碰撞后找人顶包,意图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童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开车的人在路上难免都会碰到一些“不如意”,面对这些小摩擦和小误会,应及时调整好心态,“退一步开阔天空”。否则,不仅危害自身生命安全,更是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其后果往往都是一幕幕令人心惊胆战的悲剧。莫开斗气车,杜绝酒驾车,才是真正的“赢家”。

站外上车,车上被抢,损失谁赔?

2015年7月11日晚10时,张某在洛阳汽车站外登上了南京某公司由洛阳至南京的大巴车,她的铺位刚好对着大巴车后门。次日凌晨,大巴车停留在服务区休息,由于天气炎热,车辆前后门均被司机打开透风。休息中,一名男子冲上大巴,抢夺了张某的包,张某反抗中跌落受伤。

为寻求赔偿,张某将南京某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而南京某公司认为,张某是站外买黄牛票上车,且损失是抢劫男子造成的,这个锅不该他们背。

鼓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江苏南京某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手机损失合计29498.6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虽然张某系在站外上车,但并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财产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南京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张某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张某主张现金损失1万元,无据证实;张某主张随身携带的手机被抢,符合一般生活常识,故作出上述判决。

公交晃车灯,司机被暴打

2015年6月21日20时许,李某驾车行驶至高新技术开发区锦湖轮胎厂门口时,被606路公交车晃车灯、按喇叭,遂下车对该公交司机解某进行打骂。后解某阻止李某离开并报警,李某用车顶着解某行驶几米后,下车对解某继续打骂,致解某头部、全身多处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6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亲属与被害人解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李某赔偿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解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李某从轻处罚。

浦口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不排除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