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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威尼斯商人》 品法官智慧
时间:2014-03-21 14:38:51    作者:杨美珍    来源: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威尼斯商人》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的戏剧大师莎士比亚的作品,它描绘了资本主义早期商业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反映了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表达了作者对爱情、友谊、金钱、法律等问题的态度。这部作品也涉及到一些有趣的法律问题。剧中,法官根据其所处社会的法律制度及具体的法律条文,在法庭上发挥其聪明才智,完美地解决纠纷,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部戏剧的第四幕,也就是威尼斯法庭审理,是全剧的高潮。在这幕中,法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该纠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双方对事实本身无争议。当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与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尤其是所行使的权利看似是合法的时候,这两个权利该如何取舍?对于这个案件的审理,法官鲍西娅没有把它泛化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是真正把它当做一个契约纠纷来审理,运用智慧和法律知识,使棘手的案件峰回路转。

(一)

鲍西娅在法庭上的智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她不仅在语言上保持了中立,而且在法律上也保持了中立。因为只有法官保持中立,才能维持当事人的法律信仰和判决结果的权威。鲍西娅在法庭上向夏洛克明确“按照威尼斯法律,你的控诉是可以成立的”,“这约上所订定的惩罚,对于法律条文的涵义并无抵触”。“根据法律,这犹太人有权要求从这商人的胸口割下一磅肉来”。

这些话语是对原告诉讼请求和法律权利的维护和确认,法官不能在审判中对当事人产生个人偏好或歧视,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就案件本身对案件事实发表言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维护,对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应要求其履行。

其次,鲍西娅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对案件进行积极调解,与夏洛克沟通,希望他主动放弃“割肉”,寻求其他替代性的解决方式。鲍西娅先对夏洛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夏洛克以慈悲为怀,“慈悲不是出于勉强,它是像甘霖一样从天上降下尘世;它不但给幸福于受施的人,也同样给幸福于施与的人”,“我说了这一番话,为的是希望你能够从你的法律的立场上做几分让步”,因为“你所要求的公道,真的执行起来,谁也没有死后得救的希望”。可是,夏洛克丝毫不为这些情理所打动,不愿意对安东尼奥施与一点点的慈悲。鲍西娅转而从现实利益出发,希望以现实的物质利益改变夏洛克的残忍要求,“夏洛克,他们愿意出三倍的钱还你呢?”夏洛克态度决绝:“不,把整个儿的威尼斯给我,我都不能答应。”

鲍西娅接着确认夏洛克拥有从安东尼奥胸口割下一磅肉的权利,但仍然请求夏洛克“还是慈悲一点,把三倍原数的钱拿去”。夏洛克“对于安东尼奥抱着久积的仇恨和深刻的反感”,这场诉讼是为了出一口气,要对安东尼奥实施报复,“所以才会向他进行这一场对于我自己并没有好处的诉讼”,故而夏洛克坚决不退让。

虽然鲍西娅的调解努力以失败告终,但是她的调解目的很明显:一方面是希望调解后的案件结果不损害夏洛克的物质利益,也不损害安东尼奥的身体,另一方面也希望调解结果能使犹太人夏洛克与基督徒们之间的关系得以调和。案件处理结果的双赢,是案件纠纷的完美解决,它不仅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上的实体效果,而且也能达到调和当事人其他矛盾的社会效果。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鲍西娅对于夏洛克因契约权利而产生的“割肉”权与安东尼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冲突的解决方法,可谓妙不可言。鲍西娅从契约本身出发(这也是夏洛克的立场:契约高于一切),运用文义解释方法对契约进行解释:“你可以照约取他的一磅肉”,但是“这约上并没有允许你取他的一滴血,只写明着‘一磅肉’”,“在割肉的时候,不准流一滴血,也不准割得超过或是不足一磅的重量”。

鲍西娅接着把契约的约定与威尼斯法律规定相结合,阐明“割肉”约定的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割肉的时候滴下一滴血,你的土地财产,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就要全部充公”,“割下来的肉,比一磅略微轻一点或重一点,即使相差只有一丝一毫,或者仅仅一根毫毛之微,就要把你抵命,你的财产全部充公”。

(二)

当夏洛克明白自己请求执行处罚的要求虽然合法,但是权利的实现途径一定会触犯威尼斯法律时,他退缩了,一步步后退,最后请求撤回起诉,“不打这场官司了”,但是夏洛克在法庭上的发言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任意取消。

正是这些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庭发言,夏洛克——一个异邦人,违反了威尼斯法律的规定,鲍西娅当庭宣布“根据事实的发展,已经足以证明原告确有运用直接、间接手段,危害被告生命的企图”,夏洛克面临“财产半数归受害方所有,其余的半数没入公库,犯罪者的生命悉听公爵处置”。公爵饶恕了夏洛克的死罪,没收了夏洛克一半的财产充公。安东尼奥出于慈悲心,同意在附加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暂时“接管他的另外一半财产,等他死后,把它交给他的女儿和女婿”。

鲍西娅在法庭上对契约的文义解释、法理解释,使夏洛克的残暴要求没有得逞,同时凭借自己对威尼斯法律的了解和熟知,使妄想凭借法律实施暴行的夏洛克受到惩罚。

(三)

鲍西娅的司法智慧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难题,这些难题需要法官发挥其司法智慧进行解决。具体说来,法官的司法智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释的智慧。包括解释合同的智慧和解释法律的智慧,其中合同的解释尤为重要。合同的约定条文,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约定内容模糊不清或出现争议时,法官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合同约定时的市场情况、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状况等方面对合同进行恰当解释,使合同解释合理、合法,并且使合同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的解释。只有对合同有了全面恰当的解释,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第二,沟通的智慧。苏格拉底说:“法官应具备四种素质:认真地听、聪明地答、仔细地想和公正地判。”法官的沟通技巧之一就是倾听,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抓住案件本质;听取当事人的情绪发泄,缓解当事人内心的压抑。法官的沟通技巧之二是创造良好的氛围,以增加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主动卸下心理武装,然后平心静气地处理纠纷。

第三,调解的智慧。法官在调解时,须用心、用情、用脑,发现案件的关键点,找到问题的突破口。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要用真心去感知当事人的困难,使当事人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消除积怨,要多研究案件,分清纠纷类型,抓住纠纷争执点,分清是非责任,根据案件不同特点,采用多种调解方法,尽可能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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