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29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文化 >> 文学 >> 法官随笔 >> 正文
司法公信当从点滴做起
时间:2014-10-09 11:21:06    作者:李韶    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抽象的司法公信则来自于个案公正的积累,也来自于司法程序的点滴。作为一名基层法官,翟树全没有办理过轰动地方的大案、要案,也没有过惊天动地的壮举,但是他却在七尺审判台上,在辖区群众的家长里短中,十数年如一日,以自己的坚持和公正赢得了辖区群众的尊重和信任。
    司法公信来自于个案公正的积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讲:“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来积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是具体的,公民的权利和法律的价值正是通过个案的公正裁判得到确认和证明的,司法公信也是通过个案的公正审理来实现的。
    我身边一位老法官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原告是一名老实巴交的农民,辛勤劳作加上苦心经营,有了一些积蓄;为了更好的生活,与他人合作做生意,期间陆续出资共计数十万元,花光其毕生的积蓄之外,还向亲朋好友借得二十几万元;后原告退出经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其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承诺还款。因原告法律知识欠缺,收集证据不充分,且有些证据形成时间较久,其本人根本无法调取,也没有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首次庭审中,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交付借款,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承办法官在庭审之后,并没有直接作判,而是仔细研究案情,最终认定该案事实确实存在可疑之处,并依法依职权调取到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也未提起上诉。领取胜诉判决之后,原告及其亲朋好友一起到法院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以表示对法官公正裁判的感谢以及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可。类似法官凭借自己的学识、经验以及为民的情怀,通过个案的公正换取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古人云:小信诚则大信立,个人、企业如此,宏观的司法公信亦如此。法官的日常工作就是处理形形色色的个案,个案的公正得到的是个案当事人对司法的小信,恰恰是这一份份小信,铸就了整个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因此,案情有繁易、标的有大小,但是个案公正没有轻重之分,作为人民法官,我们要保证每个个案都能得到公正审理,“勿以善小而不为”。
    司法公信来自于法官个人的公信
    法院的审判权最终通过法官来行使,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最直接的观感也来自于法官在具体办案中的表现,也就是说,法官个人的公信不仅关系法官个人或个案,对法官群体、法院、乃至司法公信都至关重要。
    在我的身边曾有过这样两个案子,其中一个案子标的并不大,原告是位老大爷,生活困难,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其举示证据不是很充分,法院仅支持了其部分诉求。当得知判决结果时,老大爷情绪激动,直言法官判决不公、要上诉、要上访。承办法官向老大爷深入分析案情、介绍相关法规,并耐心向其解读自己判案的依据和思路,老大爷听完之后心悦诚服的接受了判决结果,并感谢法官作了一场生动的普法教育。另一个案子的原告是一位做小生意的青年小伙,案情相对较为简单,经庭审审查,小伙的证据也很充分,依法足以支付其全部诉求,但是小伙却基于对法院的误解,认为“不管证据如何,只有向法官送礼才能胜诉”,并藉与法官讨论案情之机向法官塞红包,法官当场回绝,但并未多说,只是告知其等通知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就行了,可以明显的感觉到小伙走出法院之时内心的疑虑和不安。但待其拿到自己胜诉的判决的时候,疑虑顿时全无,并私下向法官表达了真诚的歉意。其后,青年小伙因其他纠纷多次起诉到法院,可以明显的感觉到再没有了对法官的猜疑,也没有了对司法的疑虑,留下的是对法官的尊重和对司法的信任。当法官被周围的人误解,案件还没开始审理,上诉、上访、甚至“闹审”的念头就已植入当事人的脑海。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看法就是对的。但我们也知道,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仅仅把法官当成一个职业,而是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甚至把法官当成不食人间烟火的神明。因此,我们每个法官不仅要公正办案,更要文明办案;不仅要成为办案的能手,更要成为道德的标兵。
    司法公信来自于个案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
    最关注司法且与司法联系最密切的就是个案当事人,当事人或其他媒介向社会公众传达个人对司法的看法往往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放大,进而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对整个司法的观感。因此,树立司法公信,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赢得个案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
让每个当事人都信任司法,除了基本的公正办案、文明办案之外,还需要灵活办案。有这样一个案子,原被告是曾经的生意伙伴,双方在法官居中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但是在协议达成之后,双方因为沟通的问题,被告不愿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这时原告打电话给承办法官,希望再做下对方的工作,按照调解协议继续履行下去。依照法律程序,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承办法官完全可以告知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但是考虑到双方刚刚修复好的社会关系,承办法官还是分别给双方电话沟通,找到了双方矛盾的症结,促使双方履行了调解协议内容。试想,如果法官不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仅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刚刚修复好的社会关系有可能就面临着再次破裂的危险,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司法可能也不会有着特别的观感;但是恰恰是法官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多了一份耐心、温心,对案件进行了灵活处理,在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取得了双方对司法的认可。
    正如一个小品中所说,一句话的事儿,一句话能成事,一句话能坏事,一句话能成就一个和谐的社会。在现今基层法院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法官疲于现有案件的同时,还要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案,在立案、审理、执行各个阶段,如果就案件的某些细节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关怀,在公正审理的基础上,一个电话、一个询问,可能就是获取司法公信的催化剂。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