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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看云
时间:2014-09-25 10:32:20    作者:陈骏    来源: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昴头看天,向远景凝眸,发现云彩的美而用摄像机记录,是摄影家的自觉。将发现的美用文字记录,以高尚的情感让人深思,是文学家的良心。而当空袭警报发出时,“向天空把一个颈脖昴酸”,思虑自身安危,然后忧心财富得失,却是抗战期间普罗大众的本能。在中国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今天,在斯密的“经济人假设”理论支持下,市场经济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对于财富得失的看重或许还超过了最艰难的抗战时期。我们借助权利获取物品、劳务或其他东西,或许还会创造“权利”去获取一些可能不是自己的东西。权利之间和“权利”之间的冲突,就集中到了法院。

A君买了一套没有后门的房子,然后他开了一个后门。后门与B君的后门之间有一个胡同,可以通达繁华街区,A君认为,他有相邻通行的权利,应当得到物权法的保护。A君向法庭起诉,要求拆除B君在胡同上添置的架构物,以保障他的相邻通行权。B君答辩认为,胡同原为自留地,其已支付对价4.6万元向村民小组购得,属于私人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因为胡同自始存在,且国家土地行政部门颁发的权证中,均将讼争胡同标注为公共通道,故裁判责令B君拆除添置物。但A君又继续提出要求,法庭必须保障他从后门直接通行至繁华街区的权利,假设遭到阻碍,法庭必须随时对B君或可能存在的其他人予以制裁。权利行使没有了边界,法庭予以拒绝,于是A君制作发送了数百份的《致全市领导干部的公开信》,要求“保护胜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B君则与村民代表等多人到法庭,称法院是人民的法院而不是法官或什么人(特指A君)的法院,法庭“罔顾契约精神”,不尊重村民自治权。

自物权、他物权,契约自主权,村民委员会自治权,信访权与司法权,权利与权力或被扩张或被限缩,A君强调个人概念上的“法”的治理,B君和村民代表则强调乡规民约、伦理舆论等“软规范”。依法裁判前提下,出现了裁判与纠纷解决相分离的结果。在A君或B君的“权利”概念作用下,我们将在精神上无家可归。作为法官,要“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但真正解决争讼,又必须正面司法问题的复杂性和世俗性,苏力先生说:“司法是具体操作的,法官所面临的各种社会因素将是安乐椅上的法学家难以想象的。”所以,司法还必须是一种世俗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可能是司法围城里的两难问题。

怎样尊重裁判的既判力,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又能使纠纷得到真正解决,这并不完全是司法技能,更多的还是顶层设计的东西。对于顶层设计我们只能提出问题。B君在胡同里架构的简易棚确系违章建筑,我们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拆除,还可借乘“三改一拆”的东风,让政府有关部门协助,适用法律、执行生效裁判可能还不是最大的问题。重点和难点在于怎样糅合法律原则规则和其他社会规范来解决纠纷,说服A君、B君接受裁判和强制执行结果。我们还要说服村民代表,村规民约和自留地的惯常做法需在制定法的框架下运作。这是难事。

矛盾纠纷和产生矛盾纠纷的人也有其不同的特性,就象沈从文先生说,北部的云厚重,南部的云活泼,海边的云幻异。这必然要求我们办案要“审于事情”,还要“奉法循理”,洞察人心、抚慰人情,要求法官“具备认识和把握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的能力,要求具备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要求有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不仅案情和人心象云一样“变化得出奇”,在制定法的生成与养成期间,制定法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也不必然象“钟”一样规则、有序和高度可预测性,古老拉丁法律格言说“造法易,执法难”。此外,村民代表所代表的世俗规范糅合在制定法规范中,将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制度和秩序层面变得更加难以预测。卡尔·波普尔对云和钟的比喻,也必须让我们深思。“云在左边,钟在右边,而动物与人则在中间的某处。”动物和人既不是规则有序的也不是完全难以预测的,而在中间的某处,也就是说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中间的某处。但“某处”到底如何测算,“某处”是否又变动不居?再假设,作为经济人,该“某处”可用货币来衡量。于是,A君可以放弃通行,但“放弃的通行权”被货币化;B君可以允许通行,但得“买路钱”,沈先生若穿越回现代,还将感叹:似乎到处就只碰到“法币”。但问题还真就可以解决?!作为法官,又迷惑:适用法律真的只是死胡同?纠纷难道只能这样解决?

“走了许多路,过了许多桥,睡了许多床,此外还必然吃了许多想象不到的苦头”,沈从文先生将对世俗的批判和对美的沉思汇成《云南看云》,遂为名篇。和平发展好多年后,却又是一个到处都充斥着批评与批判的时代,理论要多思辨就有多思辨,言辞要有多激烈就有多激烈,而我们,法院围城里的法官,在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之间,将完成怎样的文稿?审判、执行、读书,本来都应当是要体会一些什么,却依旧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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