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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执行信息系统与银行查控系统联网
时间:2014-05-12 16:17:13    作者:孔南京    来源: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是法院执行案件时采用最多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众多,且商业银行储蓄营业网点数量庞大,有的银行储蓄网点还没有联网,全国各省还有各省地方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可以跨地区、跨省在不同银行及其储蓄营业网点开设多个账户。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需要执行人员到相关银行现场办理,部分金融机构甚至在查询时只提供储蓄营业网点代码,对储蓄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很难全面详细掌握,法院在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时还需要另行核实具体的储蓄网点名称和地址,然后再四处寻找开户储蓄网点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执行成本。尤其随着计算机网络与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及信用卡的使用突破了传统的银行业务操作模式,拓展了银行传统的前台服务流程,被执行人通过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转移银行存款瞬间完成,而法院对账户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段有限,被执行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随时随地对其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操作。法院在采取查询、冻结、扣划强制执行措施时,如稍有怠慢和疏忽,被执行人就会通过简单的操作,迅速转移账户资金,从而使法院的查询、冻结、扣划措施落空。由此可见,成本高、难度大、效率低的传统的银行查询、冻结、扣划方式与协助查询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科技发展的需要。

为提高法院查询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推动查询制度的发展,2013年9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与金融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建立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新威慑机制和新途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网络与金融机构查控系统实施和完成查询、冻结、扣划、续冻、解冻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目前,全国部分省高院已经建成并已经开通运行覆盖全省中、基层法院联通本省范围内主要协执银行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这一查控系统的开通运行,标志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迈入新阶段。只要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有钱,法院执行人员只需在办公室2至3小时内完成冻结或扣划手续,将相应款项划拨到申请执行人账户或执行法院账户。不仅节约了执行成本,提高了执行效率,而且还有效制裁了失信被执行人,有效缓解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存款难查等执行难问题。但目前全国还有不少省份尚未开通运行协执银行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还没实现全国各级法院网络与各个商业银行存款信息联网,各级法院与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之间通过网络直接传输合作信息,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冻、扣一体化的立体查控机制。为规范被执行人账户查询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为执行法院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开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快速高效执行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根据上述两项规定,构建和开通法院执行信息查控系统与金融信息查询系统联网途径,是新形势和新科技发展的需要,是提高法院查询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推动查询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法院将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按月采集汇总,转化格式后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人民银行信息查控系统,人民银行再将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商业银行的金融信息包括开户、账号、存款余额等反馈给执行法院的执行法官,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就可以查到被执行的法人及被执行的自然人的相关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贷款、融资等信息,使执行信息公开透明且有威慑力,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有效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法院再不用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存款难查等执行难问题耗费太多时间。

在今年,有人大代表专门就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如何实现与中国人民银行信息查询系统对接提出议案。代表认为,这一难题如果能顺利得以解决,既可以方便法院在执行中查找被执行人的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贷款、融资、证劵、投资等财产线索,也可以进一步保证银行的金融安全,降低金融风险。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将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被执行人单位和自然人的账户信息。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高压威慑和失信惩戒制裁措施,在威慑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同时降低金融信贷风险,从而迫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构建和开通全国统一的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直接与人民银行信息查控系统联网途径,也是法院与金融系统之间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良性互动的有力举措。如法院与当地或外省至中国人民银行信息查询系统进行联网,每月定期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制作成表格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相关银行,待其履行完毕后再与银行信息查控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撤回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关于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不良记录。如此一来,只要被执行人在法院的执行案件没有履行完毕,其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信息就会传递到执行法院,法院就可以根据此信息在这个平台上迅速采取冻结或者扣划等执行措施,使案件顺利执结,提高执行效率。

无论是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还是通过银行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目前,相当一部分法院执行机构还不能直接从被执行人所在地、市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外省份的开户行、账户,存款余额等信息,而是必须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省范围内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执行法官再根据查询到的开户行名称跨地区或跨省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开户银行查询其开户账号及账号上的余额等具体信息,查询程序十分繁琐,效率极其低下。如从基层法院造表上报《协助查询书》至省高院,到省高院每周一次集中批量向人民银行送交查询申请,到银行查询信息反馈,至少要经过1个月时间,异地查询甚至更长,大大影响了执行效率。而且各省人民银行也只能查询到本省的一些大商银行的被执行人金融信息,其他省份的地方银行中的被执行人金融信息还是不能协助查询。再就是目前有的省人民银行尚未开通本省内统一查询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系统。法院与人民银行的查询程序覆盖面不宽造成银行协助查询效率不高。在基层法院不同的金融机构不能相互查询,在相同的金融机构不能查询被执行人在该机构其他地区的存款,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必须到银行现场办理,而且不能办理跨储蓄营业网点的冻结手续。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构建和开通法院与银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同时,构建一个覆盖全国统一的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与人民银行信息查控系统联网的查询、冻结、扣划系统,这样人民法院无论是对法人单位的查询还是对自然人的查询、冻结、扣划,人民银行就能提供辐射全国的所有国有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在全国设有银行储蓄营业网点基本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信息,切实提高查询、冻结、扣划效率。另外,建立全国统一的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与人民银行信息查询、冻结、扣划系统的联网,人民银行不仅能够协助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单位或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银行的开户行、账号、余额、融资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扣划,还可以将其不良记录向房产、国土、车管、出入境、工商、证劵等相关部门信息平台予以公开通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和联动威慑力的发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由于立法滞后和技术层面问题,法院对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转移存款,规避执行行为还没有法律依据和有效办法进行控制,导致在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确有银行存款,但在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时,被执行人的存款又被突然转走。建议加快制裁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的规避执行行为的立法及网络查控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网上银行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功能,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在拓展和完善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与金融信息查询系统联网途径的同时,建议拓展和完善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与公安、房产、国土、车管、出入境、工商、证券、社保等单位信息查询系统联网途径,尽快实现与公安、房产、国土、车管、出入境、工商、证券、社保等部门的协商,建立网络查控联动平台,依法将被执行财产范围的动产、不动产纳入查询控制范围,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技术支撑和保障,切实让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的每一个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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