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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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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7.23 177 出版日期: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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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全社会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访首例网购平台打假案审判长、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院长陆卫民

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图 | 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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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首例网购平台打假案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令被告姚某赔偿原告淘宝网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驳回原告淘宝网其余诉讼请求。业内认为,该案的判决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上起到积极作用,并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售假的违法成本。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保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近年来,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刷单等违法人员的力度加大,电商平台正成为积极的“打假”主体。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本案判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来之不易,表明法院支持电商平台成为积极打假主体。

由于是全国首例案件,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面临哪些难点?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为何法院未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围绕这些问题,本刊专访了此案审判长、奉贤法院院长陆卫民。

《中国审判》:作为全国首例网购平台打假案,本案有什么特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临哪些难点问题?

陆卫民:当前,我国民事法律针对消费者及商品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已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对电商平台面对售假如何维权没有明确的指引。随着网购的快速发展,网络售假问题日益突出,电商平台维权需求也更为迫切。因此,通过法律途径明确电商平台维权的依据及方式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特点及难点:一是违约和侵权的竞合。本案主要事实是电商平台商家销售假货,侵害电商平台商誉。原告起诉时以合同法律关系为基础,合同中也约定了“若商家售假应赔偿网络平台经营者商誉损失”等内容,并提出要求售假者在有影响的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等侵权诉请,存在侵权与违约竞合。二是赔偿问题。其中包括卖家售假行为对电商平台是否构成商誉损失、售假行为与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损害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三是刑民交叉的处理。售假者在被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尚未认定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能否先行处理的问题。

《中国审判》:本案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如需赔偿,那么赔偿数额又该如何确定?

陆卫民:在审理该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故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我院认为首先应确认合同中是否对损害赔偿数额或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而本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故我院综合考虑被告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被告的赔偿数额。

《中国审判》:在本案判决中,为何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陆卫民:原告主张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但我院认为,被告的售假行为虽然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因原告坚持以服务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那么双方应以合同约定来主张权利。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对原告造成商誉损失时,需要承担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责任。鉴于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原告仅能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财产性质的损失。故我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因被告的恶意售假行为对原告声誉造成的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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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庭展示“神秘购买”取得的“假猫粮     >>被告在法庭上陈述答辩意见

《中国审判》:作为本案的审判长,您认为这起全国首例网购平台打假案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陆卫民:首先,本案作为电商打假的首例案件,打通了一条电商平台维权和打假的路径。法院旗帜鲜明地支持电商平台可以依法维权,为其他电商平台维权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案例。其次,在如何维权上,电商平台要善于运用合同,以合同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等,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效主张相应责任。再次,在诉讼中,电商平台要积极举证,证明损害赔偿与售假行为的因果关系,以使诉讼请求得到司法支持。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希望能引起社会对网络售假行为的高度重视,净化网购环境,保护消费者、网购平台的合法权益,全社会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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