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5-19
星期天

《中国审判》2017.23 177 出版日期:2017-08-15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法律站起来

读冯象的《木腿正义》

文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院长 向前

《木腿正义》,一部兼具文学性的法律著作,慢慢读下来,发现书中有很多值得思考、推敲的地方,法律的妙趣和理论渊源远远比写在纸张上的条条框框更具魅力。

全书共31篇文章,其中上编16篇谈法律;下编15篇谈文学。书名《木腿正义》取自十六世纪的公案小说《假马丹行传》,“木腿”指小说中的主人公真马丹,“正义”则指小说所表现的法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以及二者之间的矛盾。这本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读来更值得人们深思。

纵观全书,序言《法律与文学》最难理解。冯象先生从美国一个激进的法理学派“法律与文学”讲起,提出的核心问题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文学中的法律指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故事,这些故事对法律工作者的帮助并不亚于法律本身。甚至可以说一个不读经典的法官只是“法律匠”,所以“法律文本说的是故事,而不是科学真理。”冯先生在解释“法律和文学”理论后,提出这些论点所面临的困境:资本主义法治的意识形态。这样的意识形态“无法公开认可文学的教化之功而要求读者拒绝或接受教化”。因此,文学相对法而言是边缘化的,要依靠法律才能存在、传播和产生影响。

书中取道西方以切入中国诸种问题,里面触及美国法律文化,更有对中国内地法律化进程的关切,即使不按照法学套路,不讲究法学逻辑,一样有振聋发聩之功效。以《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文明》一文为例,秋菊讨的那个“说法”和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特别能引起一些法学家的研究兴趣。主人公秋菊的男人被村长踢到了“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便一级级地告状,讨她的“说法”,后来秋菊难产,村长救了她们母子,正当秋菊感激不尽,等着村长来吃儿子满月的酒席时,警察却把村长抓走了。认死理的秋菊困惑了,她讨的是“说法”,法律给她的却不是她想要的那个“说法”。作者由此引述学者苏力的话提问:国家制定、实施法律为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反倒让秋菊输了理?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的”法治,能否在中国农村运行?其代价又是什么?

问题很尖锐,却值得深思。仅靠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这样空泛的口号不免显得杯水车薪。法治的理想,如苏力指出,总是趋向于扮演“大写的真理”,主张普适的公民权利,为的是让秋菊们相信,在“理性化”的法律面前,非但有平等的身份,而且有公正的“说法”。

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中国当代法律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国家法律现代化过分强调与国际接轨,而在运作过程中压制了民间长期存在的传统道德规范,忽视了这些人们普遍认同的长期调节冲突的不成文规范。“洋为中用”不等于“拿来主义”,还得有个“因地制宜”,避免“南橘北枳”。没有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熏陶,有些方面是冲突的,秋菊的困惑就是冲突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从社会制度上说,西方历史上的中世纪只有几百年,中国的封建社会却长达几千年;西方有着较长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却没有。不同社会制度下人们所认同的道德规范是有差异的。如果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用别人的法律来作为我们的道德底线是否合适呢?由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现实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书中通过分析“秋菊打官司”一例,也是为了揭示那徘徊于“新生活”前的无奈。有得必有失,当法律自立门户宣告独立的那一天起,确实有一些东西在随之消亡。正如书名由来的案例一样,杵着木腿的真马丹姗姗来迟,戳穿了温文尔雅的假马丹,把冒名顶替者送上了火刑堆。法律实现了它所承诺的正义,然而读者们感到与假马丹一起被焚化的不仅仅是罪恶,还有些值得留恋的东西。法律留给人们的是一个抛妻弃子的木腿人。然后,经由比喻的摹写,我们似乎看到那真瘸了腿的,不是故事中的主人公,而是弥漫在这场悲剧中的法律和刻在它脸上的正义。

1.jpg

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法可依”的要求已基本达到,我们的诉讼规则越来越能满足实体公正的需要,这为实现公平正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来说,要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首先要全面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法官不仅要熟悉办案程序,还要会用理性、智慧办案,还要有良好的作风、品性修养。其次要有效率意识。法官不但要追求结果的正义,还要追求高效率的正义。法官不能因为怕难而拒绝裁判,不能像雅典战神山上的法官那样宣布:“本庭不懂此案,过一百年再审!”再次要排除一切干扰。对法官来说,最渴望的是司法环境的纯洁。但法官不可能在真空中坐堂问案,要善于排除人情世故、网络舆论、涉诉信访压力等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还要善于争取“法律人”的协助。最后要有自信。要坚持对公平正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因为正义固然拄着木腿,却像贺拉斯所说:“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

费孝通的《乡土中国》有这样的表述: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私法不能彻底推行。也就是说,在中国广大农村偏远地区,过分地“捍卫”法律权威也是存在风险的。法律明明是民主的象征,在此时却成了阻碍人们和睦交往的绊脚石,不得不说,有时候,民间自然法远比实体正义的实现来得实在、有效。

司法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改的不仅仅是审判所发生的机制,更要注重法的普惠。纪录片《大国崛起》中有这样一句话:“自由、平等、博爱,这是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也许这是永远无法完全实现的愿望,但是人们可以在无尽的岁月中无限地接近它。”同样,实体正义也许永远无法完全实现,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尽善尽美的程序正义,无限地去走近它!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