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20 174 出版日期:2017-07-15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人远程视频作证的司法适用

以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例

文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王庆刚

4.jpg

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实现证人“出庭”作证,并由二审裁定予以维持确认的代表性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类似案件启动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案情回顾

201551922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搭载黎某某、刘某某沿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行宫路口西侧时,宋某某在明知前方同车道内有车辆减速待停的情况下,不顾同车人的提醒和劝阻,仍沿该车道驾车以每小时63.9-76.7公里的速度撞向前方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白色起亚牌轿车,导致该车又与前方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黑色凌志牌轿车相撞,致使白色起亚牌轿车中的乘车人聂某1、聂某2、聂某3当场死亡,张某、贾某某和黑色凌志牌轿车中的乘车人冯某某等人受伤,张某、贾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毁损。经鉴定,聂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聂某2、聂某3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张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经检验,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257.7毫克。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被当场抓获。

北京三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证人远程作证的程序问题及所作证言的证明力问题

宋某某的辩护人对证人远程视频作证的程序和证人所作证言的证明力提出异议,这一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推行证人远程作证时经常面对的问题。

北京三中院认为,证人黎某某通过远程视频当庭所作证言,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能力,应予采纳;该证言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内容真实,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应予采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申请目击证人黎某某、刘某某出庭作证,北京三中院认为,二人所作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确有必要出庭作证。但是,该院仅联系到黎某某,且其本人远在哈尔滨,再加上工作原因,确属无法来京到庭参加诉讼。考虑到这些客观因素,该院决定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让黎某某参与庭审作证,法庭也依法交代了证人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

在证人出庭作证不容乐观的司法现状下,该院考虑证人无法出庭的客观原因,变通采用远程视频作证的方式,既保障了程序公正,又具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作为本案目击证人,黎某某通过远程视频当庭所作证言,具有合法性;其证言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据能力,应予采纳。

此外,黎某某当庭所作证言与其案发后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言的内容高度一致,并且能够得到本案另一名目击证人刘某某证言的印证,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也与被告人宋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内容一致。被告人宋某某当庭改变原有供述,对改变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内容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法庭通过当庭对质,认为证人黎某某所作证言的内容更符合客观事实,应予采信。

证人远程视频作证需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需要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出庭的必要性应由人民法院决定。庭审过程既需要保障公正,亦需要兼顾效率,并非所有涉案证人都需要出庭作证。一般而言,只有该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存在一定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有必要让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这样既能保证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落实,又能兼顾庭审效率。

2.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是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变通和妥协。《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时,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对出庭作证本身有所顾忌,拒绝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赋予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基本上是一种“备而不用”的威慑条款,考虑到证人强制出庭的效果,实际上也很少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考虑到证人无法出庭的可能情形,对于有合理理由的,法院可以准许证人不出庭,或者通过视频的方式作证。尽管证人通过视频作证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处于视频另一端的证人毕竟不是在法庭,无法身临其境地感受法庭氛围,也需要考虑所处环境对其证言的影响。对于有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如果条件允许,出庭作证是最佳选择,但如果确有困难,采用远程视频作证的方式也是一种变通的解决方案。

3.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方式尚有改进空间。尽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认可了证人视频作证的合法性,但并未对证人视频端的环境作进一步规定。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或合议庭都是通过和证人直接协调,本着方便、自主的原则,让证人自由选择远端可视频的环境。但由于证人条件的不同,有的选择自己家,有的选择网吧,有的甚至直接使用手机在一个开放的空间内参与庭审,排除这种非正规环境与法庭环境的差异对证人证言的影响外,案件本身一些不宜公开的内容也可能被不当公开。所以,证人远程视频作证的方式在证人环境方面有很大改善空间。在可能的情况下,案件承办法官可以联系证人所在地的公、检、法、司等部门,由承办法院协调证人所在地的司法或司法行政机关,协助提供可视频的远端服务。这样既可以保证证人远程视频作证环境的一致性,减少环境对证人作证的影响,也有利于保护涉案内容及相关人员的隐私。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