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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7.14 168 出版日期: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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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佳萍诉周旭东身体权纠纷案

骑马摔伤的自冒风险与公平责任

文 | 沈洋

生活中总是伴随着某种风险,冒险与损害仿佛如影随形。安全不是一切,冒险也未必是坏事,但是冒险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受法律的严格制约。在《侵权责任法》的司法实践中,当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定责任归属时,免责事由与公平原则适用的取舍,要在逻辑与正义之间寻求平衡。冒险后果的处理其实是法律责任的分配问题,费佳萍诉周旭东身体权纠纷案作为其中的典型一例,引发了人们的广泛热议。

费佳萍与周旭东均系骑马爱好者,二人经常相约开展骑马运动。201410月,周旭东将其所有的一匹马放置于皇林马术俱乐部,委托他人无偿帮忙喂养,马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属周旭东本人。2014126日,费佳萍、周旭东及其他骑马爱好者共同前往皇林马术俱乐部,费佳萍不听众人劝阻坚持要外出野骑,并在骑乘周旭东所有的马匹时,坠马摔伤。费佳萍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周旭东告上法庭,要求其进行赔偿。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旭东将其所有的马匹交由费佳萍驾驭导致其摔伤,费佳萍有权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骑马作为一项高度危险的运动,骑乘人应有注意自身安全义务,而费佳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骑马运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对于费佳萍此次摔伤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应由费佳萍自行承担70%的责任,周旭东承担30%的责任。

20163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周旭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费佳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五万三千三百七十元一角八分;二、周旭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费佳萍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三、驳回费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周旭东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费佳萍原审时的全部诉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给予必要的关注是法律的一种美德,但是不能矫枉过正。对费佳萍而言,其明知骑马运动的固有风险而自愿参加并因此而受伤。周旭东虽将自己所有之马借与费佳萍骑乘,但周旭东不可控制参加骑马运动之固有风险,其并不负有消除该种风险的义务;而周旭东因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费佳萍摔伤并没有过错,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故费佳萍应对自冒风险行为造成的损害自行承担。

2016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436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费佳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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