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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20 150 出版日期: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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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抓历史机遇 提升执行能力 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

文 刘庭梅 曹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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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工作报告中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为进一步推动落实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部署,2016年9月28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已在全国各级法院紧锣密鼓地开展。那么,各地取得了哪些成效?基本解决执行难下一步将如何推进?笔者近日就此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

   《中国审判》: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本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取得了哪些成果与进展?

   孟祥一是进一步统一了全国法院思想认识,凝聚了共识。孟建柱书记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紧抓历史机遇 提升执行能力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文 刘庭梅 曹凤国—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现代化的高度阐述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实践性,使大家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增强了解决执行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周强院长在会上作了总结讲话,对今后执行工作作了更加周密的部署。全国各高级法院现场演示了解决执行难的工作部署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并分组进行了专门讨论,相互交流了成功经验,凝聚了广泛共识。

   二是进一步坚定了打赢执行难这场硬仗的决心和信心。当前是人民法院历史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好时机,全国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三是进一步明确今后执行工作的理念方向、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这次会议明确了解决执行难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积极支持,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形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会议提出“五个坚持”总体思路:坚持以党的领导和社会各方面支持为基础,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切实推进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解决;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紧紧依靠科技手段,全面推进执行工作实现重大变革;坚持以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全方位建章立制,切实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问题;坚持以执行改革为重大契机,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执行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坚持以队伍建设为重要保障,进一步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培养过硬队伍,确保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会议还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具体措施,如健全落实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尽快完成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与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网络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是进一步强调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会议要求各地法院迅速向省区市党委、政法委专题汇报这次会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把会议精神传达到各级法院,把各项目标任务传达给每一位干警,以“钉钉子”的精神狠抓贯彻落实。

   《中国审判》:孟建柱书记在本次会议上从社会治理中“善治”的理念出发,为更好地推动执行工作开展提出“善执”。如何理解这一理念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

   孟祥:孟书记提出的“善治”与“善执”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严格依法,同时要善于把握处理案件与平衡社会的关系,这是一门艺术。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强调法律的强制力是必要的,但同时要根据国情社情,更好地体现法律与政策的衔接,更好地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既能进一步规范守法遵法的意识,同时又能让人们感觉到法律不是冰冷的,能够体现出执法者文明执法、善于执法,以及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和把握。

   “善治”理念具体运用到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就转化为“善执”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妥善界定执行权的理性边界,实现执行制度和执行行为的合法化、科学化、良善化和民本化。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落实“善执”理念:

   一是提高执行能力和业务水平。坚持主动作为、规范作为,树立立、审、执“一盘棋”思想,把解决执行难贯穿于立、执全过程,加大保全力度,减少执行压力,实现源头治理,提高执行效率。加大依法执行力度,对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却恶意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要善于运用媒体和法律手段,以划出底线、震慑违法。

   二是树立公正执行、保护产权理念。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把握和运用好执行政策,妥善把握法律规范与实际状况、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价值权衡,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要注意方法,最大限度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同时切实防止因随意扩大执行范围而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相统一。

   三是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切实规范执行行为。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尽可能保全资产的市场价值,努力实现多方共赢,耐心细致做好法律政策解释、思想疏导、说服教育等工作,提高执行工作公信力。

   四是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实现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围绕执行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快建章立制,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执行公正、高效、廉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大力推进执行公开,做到全程留痕、全程公开透明、全程监督。

   五是加强执行监督,保证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救济权利。划清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构建完善的执行工作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通过制度建设保证当事人的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知情权,完善执行救济程序,将“善执”理念贯彻于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判过程始终。

   《中国审判》: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执行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各地法院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落实情况和成效如何?

   孟祥:总体而言,各级人民法院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执行工作取得重要成果,解决执行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3-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执结案件940多万件,同比上升28.1%,执行到位标的金额3万多亿元,上升109.6%。

   具体而言,一是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建设,扩大查控财产范围,拓展查控功能,对各种财产形式通过信息化“一网打尽”。应用法院不断增多。现在全国3519个法院已全部使用网络查控系统,多数高院都建设了辖区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不少法院还与税务、民政等部门对接。查控功能不断拓展。截至2016年10月21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306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开通网络查询功能,1404家银行开通了网络冻结功能,工商、广发和恒丰3家银行开通了网络扣划功能;开通了船舶、车辆的网络查封功能;开通了证券的网络冻结功能。查控范围不断扩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询范围,扩展到现在的与3000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10多个部门建立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以查询账户信息、存款、车辆、船舶、股票、银联卡消费记录、工商登记等11类14项信息。

   二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大。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推出8大类55项惩戒措施,《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部署了11类100余项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取得良好威慑效果。

   三是执行规范化管理不断加强。推进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实现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办案系统与网络查控、执行公开、信用惩戒、执行指挥系统的有序对接,为加强执行监督、优化管理模式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执行体制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9月12日,全国法院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唐山召开。会议总结了全国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情况,进一步明确推进改革的具体要求。各地法院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推进执行权和审判权分离,执行实施权统一管理、指挥、协调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五是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各地法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推进案款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不断完善案款入账、发还管理制度,依托信息技术,实行“一案一账户”精细化管理,取得良好效果。

   六是尊重执行、理解执行和协助执行的社会氛围逐渐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工作方案(2016-2018)》,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力度,先后多次组织重要报纸和网络媒体进行专题报道。各地法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方式,宣传执行工作,引导社会理性认识执行难,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

   七是执行立法体系不断完善。针对执行工作实践中执法办案的法律适用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形成比较完善的执行工作司法解释规范体系。已经先后颁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涉及执行的有近100个条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诸如“查封期限过短”“保全与执行衔接”、财产处置成本过高等难题。

   《中国审判》:当前,执行工作还面临着哪些挑战?

   孟祥:一是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问题。网络查控系统功能仍有不足,尤其是冻结、扣划功能亟待完善;有的地区执行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重建设轻应用,没有树立互联网思维,在网络司法拍卖问题上思想保守,创新不够。

   二是执行规范化和执行队伍建设问题。乱执行、消极执行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或多或少仍然存在,执行案件底数不清的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执行力量和能力仍显不足,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目前执行队伍人数普遍没有达到中央规定的比例要求,七分之一的人员办理了近四分之一的案件,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仍不适应执行工作发展需要。

   三是健全执行机制问题。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标准不够清晰,执行转破产机制不够顺畅,大量“僵尸案件”难以解决;委托执行效果不理想,缺乏合理设计和跟踪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不够完善,导致一些案件未能及时恢复执行;执行信访虽然数量有所下降,但亟待建立合理的退出终结机制;执行考核不够科学,不符合执行工作发展规律。有的执行行为未能完全遵循相应法律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未能给予足够的救济。

   四是执行工作环境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未能从全局高度认识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支持配合不够,甚至存在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有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仍存在片面认识,将因市场风险、交易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一味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

   五是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问题。“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是否得到实现,要建立一个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体系。这就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共同研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评估目标和数值进行效果评估,从而得出更加客观中立、更加有信服力的结论。

   《中国审判》: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将有何新的工作部署?

   孟祥: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已经对下一步执行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

   一是继续稳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执行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司法管理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要求,稳妥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要继续坚持党的领导与政法委的协调部署,做好执行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

   二是建立健全全国四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要转变执行指挥中心传统功能定位,拓展执行指挥体系“五个服务”功能,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部署和应用,实现与各院案件管理系统、其他审务管理系统相关联、相匹配,在纵向和横向上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互联互通,为各级法院的领导管理、决策分析提供服务,并为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与域外法院、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提供统一平台。

   三是通过司法实践推动立法,加强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强制执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工作,目前已经形成《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正抓紧制定公布关键性司法解释,包括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司法解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指导意见、关于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关于财产调查的司法解释等。

   四是打造全方位的执行信息公开体系。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办案过程、执行服务、联合惩戒全程公开,确保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全程留痕。落实做好统筹工作,使更广泛的社会各界人士对执行工作有进一步的了解,同时加强对执行规范化的监督,以公开促规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完善对规避执行的处理和惩戒机制。深化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的联合惩戒,完善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程序,加大对抗拒执行的惩处力度。对符合定罪量刑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管理处理机制。研究制定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指导意见,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强化法院对此类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依托信息化建设成果,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名单库制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同时通过大力推动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严格的现金管理制度和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破产制度、扩大强制保险范围等途径,夯实制度基础。

   七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认真贯彻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实现执行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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