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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18 148 出版日期: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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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司法:在传承与变革中走向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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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司法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开幕式上致辞

文 本刊记者 李华斌 摄影 陈小康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 者,所 以 定 分止 争也。”法律与司法活动从来是源于人类为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而产生的客观需要与现实需求。源远流长的五千年华夏文明为中华法制与司法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养料,中华法制与司法在这一历史长河发展沿革中的延续性和传承性,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历史上丰富多彩的法律与司法活动,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在历史发展的潮流中,中华司法与法制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兼容并蓄的发展品格,不断吸收世界法律文化的先进内容,改造、扬弃其不适合自己的因素,在世界法制文化的发展中展示了自身独特的品性和顽强的生命力,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潮流中走向繁荣。

中华法文化在古代的发展

   据历史资料记载,在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黄帝建立统一的部落国家后,创建了政治法律制度,设置了法官和狱官,最早提出以德治国,“修德振兵”,设立九德之臣,教育百姓九行,对犯罪重者判处流刑,罪大恶极者判处斩首等(《史记·五帝本纪》)。黄帝的这些政治法律举措,开启了优秀的中华法文化。

   到了尧舜禹时代,皋陶对中华法文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主张五刑处于辅助地位,对于有过激行为或者犯罪的人要先晓以天理,不听教化再绳之以法。所以有学者指出,皋陶的法律思想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德法结合,强调道德与法律结合、德治与法治结合,所谓“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就是这个思想的体现。二是民本思想,强调重民、爱民、惠民,关注民生,听取民意,“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天聪明,自我民聪明”。三是司法公正,獬豸断狱的故事传说实质上是对皋陶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断案如神的司法活动的高度赞扬。四是天人合一,他强调“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等就是告诫人们要遵循天道和自然之理。

   战国时期的李悝编纂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和具律六编。这一体例为后世所沿袭,成为我国成文法的开篇之作。

   自商鞅变法以来逐步形成的秦律,不仅继承了《法经》的六篇,还增设了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以内容丰富庞杂和严刑峻罚著称。而在1975年发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录的秦律,比同时期其他国家的法律成熟得多。自此以后,在历史潮流不断前进发展的过程中,秦律又被汉代律法所继承,汉律又被晋律所继承和发展,晋律又被隋律所继承和发展,到了唐代《永徽律》的出现,中华古代的司法文化发展到了一个高峰。

   到了宋明时期,由于新的学术思想“理学”的出现,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也深受理学的影响,“存天理,灭人欲”,“天理”对传统的统治秩序进一步强化,指出德礼政刑都是实现天理的手段,本质上是一致的,应当并举,做到有的放矢。这一时期的法律文化呈现出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强调慎刑明礼与乱世用重典并行;二是对传统的德与刑的关系进行了总结。

   为适应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发展要求,缓解民族矛盾,维护复杂政治环境下的政权和维护国家的安定统一,元明清时期产生了“因俗而治”的法治思想,《元典章》吸纳汉文化“以汉地法治汉地”,同时对蒙古旧俗加以保留。而明朝统治者沿用这一治理办法,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用土司管理制度,在藏区则利用宗教信仰,“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导为善”;在西北、北部和东北则采取屯兵垦殖的防范策略。到了清朝,则“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包容各族文化。在另一方面,清初启蒙思想家在法律上又开始对君主专制进行了批判,主张限制君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在提交此次论坛的论文中指出:“中华传统法文化形成的多元性和中华民族本身的包容性,造就了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多元性和包容性,这在世界上也是独树一帜的。我们今天在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实行的两种法律制度、三大法系和四个法律管辖区域,一定意义上也是继承了中华民族法文化包容性的传统。”

近现代中华法文化的发展与对传统的继承

   1840年,西方列强用炮火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同时一些西方的文化思想也随之进入中国。在法律思想领域,各个阶级、阶层的思想家在一系列历史事件中不断加深了对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认识。洋务运动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明确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文化,张之洞提出要“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到了戊戌变法时期,资产阶级改良派引进、借鉴、实施西方君主立宪制成为了主要的法律思想特色。梁启超大量翻译、介绍西方法学名著,提出法治、人治并用,“法不能独立”,法律、道德“相须为用,莫可偏废”的主张。

   到了辛亥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则变改良派的西方君主立宪制为民主共和制并大力实施。资产阶级伟大思想家孙中山一方面对民主宪政制度予以批判继承,另一方面又对传统文化批判继承,提出了中西合璧的“五权宪法”思想(即五权分立体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检察权五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但是,他对中国近代社会的矛盾是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缺乏明确认识,因而企图超越革命阶段幻想建立“万能的政府”“全民国家”,实现“全民政治”。实践证明这是完全走不通的一条道路。

   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为治国方针和立法思想,南京国民政府以制定各项法典为主要任务,逐步形成了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六大类法律为主体的六法体系,加上与之相关的各种单行法规,形成了在现代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六法全书》。《六法全书》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以现代法律理论为指导、具有现代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最终确立,开始于清朝末年的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得以初步完成。

建国后的法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谱写了人类法治史上光彩夺目的辉煌篇章。中国的法律建设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第一,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框架。一是提出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等思想,确立了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重要的立法原则。二是确立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构建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三是初步建立法学教育、研究体系,培养现代法律人才。

   第二,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恢复和发展法治,确立了法律的崇高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庄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94件、行政法规598件,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第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提出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按照这一要求,《公司法》《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劳动法》《对外贸易法》等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这标志着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意义重大深远。199911月,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部署,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开始向重在“治官”和全方位推进转变。

   第四,确立党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位一体推进。2004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开始步入全面规划和整体实施的新阶段,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4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六大以来,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共七大部门的重要法律都已基本制定完成,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基本健全。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发展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成为了国家政治生活和普通百姓生活中的一个热词,法律的作用日益凸显,法律的力量越发强大。人民不仅感受到了法治带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更感受到了法治对于全面推进改革的助力和保障。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工作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学习的焦点,在领导干部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法治权威正在逐步树立,法律正在成为公众信仰。一组数字说明了这个变化: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万件,同比上升29.3%201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万件,同比上升7.4%201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565.1万件,同比增长10.09%201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同比上升24.7%。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经成为全社会化解矛盾的最有力武器,司法公信力也逐步上升。

   2012年1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强调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把其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法治与德治并举,正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在中华法文化的基础上对优秀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的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最根本的特点就是立足中国国情,这也是法治与德治共举所必须遵循的。因此,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掘德治的力量。

   近一两百年来,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不同的发展模式和法系差异。尽管台湾、香港和澳门先后被东、西方列强国家侵占,被迫分别接受日本、英国和葡萄牙的殖民统治,也同时被迫接受了日本、英国和葡萄牙的法律体系,较早进入了现代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三个地区仍然深深地受到以中华文化为根基的法文化的影响。传统的儒家文化包括“仁、义、礼、智、信”等伦理道德观念仍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法治的现代化建设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华司法研究会特邀顾问、台湾法曹协会名誉理事长高育仁先生在首届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上的致辞中十分期盼地指出:“深盼在二十一世纪内,中华民族将创建具有中华文化特色—伦理、仁义、礼信、和平—并对世界文明有贡献的‘新中华法系’。”

   中华司法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背倚中华法制与司法五千年的厚重历史,我们应当自尊自信,努力挖掘并继承发扬中华民族法制文化优良传统,改造扬弃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或不能共生的因素,真正走出一条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收并蓄、博采众长的中华法治与司法的创新发展之路。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也处于深刻变革之中。迅猛发展的信息化时代,为开展中华司法与法治理论研究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提出了诸多亟待回应的理论命题。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对这个变革的伟大时代,只要我们炎黄子孙戮力同心、携手共进,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以及海外华人法律界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必将取得更多更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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