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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20.11 249 出版日期: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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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 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产权保护是激发和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动力源泉,而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各分编中,物权排在第一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从现行物权法修改而来的物权编,有助于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从物权法到物权编      

20073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其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自实施以来,这部法律也不负众望,在明晰权利归属、实现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8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与其他分编草案一并,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草案在《物权法》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完善,针对经济社会生活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强化业主权利保护、增加居住权规定、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等多方面作出完善。

专家普遍认为,《民法典》物权编是对《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在保持《物权法》基本制度与基本规则不变的情况下,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这样的立法方式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减少争议,提升立法质效。

参与《民法典》物权编专家建议稿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这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是在原有的民事基本法、单行的民商事法律、综合性法律和以往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展开相应编纂工作。”

平等保护公私产权

保护产权首先要从平等保护做起。《物权法》第四条确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则进一步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编之所以加上“平等”两个字,用意明显,就是强调要平等对待,一体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委戴红兵认为,这是对改革开放40多年成果的法律确认,表明了国家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公民权益的立法态度也赋予公众更多信心,有助于推动形成崇尚创新、鼓励创造、保护产权的社会环境。

《民法典》物权编不仅在上述一般规定中直接体现物权平等的原则,在很多细节中也体现了对平等保护的落实。例如,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在扩大补偿范围的同时,强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一些地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发生补偿不到位、补偿方案不合理或价款未支付等现象,“及时”二字的增加就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回应社会热点难题

“以房养老”有没有法律保障?业主维权难如何破解?70年产权到期,房子到底归谁?……这些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题,甚至“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还是物业公司”这样的芝麻小事,在《民法典》物权编中都得到了切实回应。

《民法典》物权编一大亮点就是增设了一种用益物权的类型,即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可以进行占有和使用,而且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居住权人还可以出租他人的住宅,从而获得一定的收益。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得到确认,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支撑,也有利于让住宅这种重要资源充分发挥它的效用。而物尽其用、让有限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效用,正是《民法典》物权编重要的立法宗旨。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解释说:“居住权以居住为目的,必须通过登记设立,一经设立便可对抗除房屋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与租赁合同相比,它更能保护权利人的居住利益。”

此前,有机构推出“以房养老”模式,老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机构,并通过合同约定老人既能获得一笔售房款,还可以在房屋中居住到去世为止。《民法典》物权编实施后,选择“以房养老”方式的老人,便可以通过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居住权,让晚年获得更好的保障。

居住权不仅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消除后顾之忧,还有利于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如离婚无房的配偶、年老无房的父母、未成年的子女、年迈的保姆等,有一个稳定的居所。只要房屋的产权人为他们设立居住权,并向登记机构进行居住权登记,就意味着他们获得了所寄居的房屋的用益物权。

在业主权利保护方面,《民法典》物权编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电梯广告、外墙广告等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经常发生争议。现在,《民法典》物权编更好地保护了业主的共有权,使其包括了收益。这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进行报告。另外,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小区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民法典》物权编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明确了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让资金不再“沉睡”。

除了住房,《民法典》物权编还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期届满,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这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土地的集约化使用,还适应了“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民法典》物权编明确农村集体成员依法可以出让土地经营权、在保留宅基地上房屋居住权的情况下有偿退出宅基地等。这将充分发挥出土地财产权利的属性,改善农村老人的经济弱势地位,让农村老人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说。

规则创新与时俱进

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及《物权法》实施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民法典》物权编增设了一些物权规范。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房绍坤认为,这反映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民法典》物权编增设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中的义务。《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但是,《物权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在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义务作出规定。为防止和避免利害关系人不当使用、泄露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现象,《民法典》物权编增设了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义务,在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这对于保护权利人的隐私、防止不动产登记资料被不当利用具有现实意义。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但是,集体成员若对公布的集体财产状况有疑问,能否要求查看、核实账目?对此,相关法律未有规定。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六十四条增加规定了“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对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认为,《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则设计反映了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需求,具有浓厚的现代化气息。孟勤国表示,《民法典》物权编将物的利用与归属同等对待,实现了调整对象的现代化,这是对人类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社会大分工的尊重。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财富多样化,有体物不再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形式,《民法典》物权编未将物限定于有体物的表现,而应当理解为可以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孟勤国表示,这在担保财产(《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抵押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质押财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留置财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表述,以及权利质权中可出质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等的条文中均可以得到印证,说明《民法典》物权编已实现了物权客体的现代化。

在用益物权方面,孟勤国认为,《民法典》物权编突破了将其限定于不动产的束缚,为我国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预留了空间(《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融资租赁、证券基金、信托等社会新型财产利用关系都表现为动产用益物权。同时,《民法典》物权编明确将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定义为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九条),这也是用益物权现代化的表现。

《民法典》物权编还启动了担保物权的现代化。担保合同不仅是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也包含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而担保方式的多样化,正是担保方式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要素、资本要素和资源要素物尽其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通过种种规则的新设计,《民法典》物权编进一步筑牢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坚实基础,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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