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9.14 228 出版日期:2019-07-30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踢群第一案”:超“燃”的法律尊严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通讯员 张宇

法谚有云:“法律不理琐事。”

2019729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孔圣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尘埃落定。

该案由莱西法院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

03.jpg

>>“踢群第一案”庭审现场 摄影 叶达 孙丽群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可能通过法律上的行为实现,也可能仅在法外进行。后者,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情谊行为。这种交往行为,当事人本无受法律约束之意。”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侯国跃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基于此类交往行为发生的分歧或纷争,也应民间自治,或由人们自行协商化解,或交由道德调整、舆论评价,法律不应介入。

被移出群聊后起诉群主

“为方便律师、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就法院的立案信息进行交流,平度法院有一个‘诉讼服务群’,我在几个月前进入到这个群里。”原告柳孔圣说。2018531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微信群,当地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柳孔圣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随后,刘德治成为群主。

刘德治是平度法院的立案庭庭长。

6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公告,要求大家一是要实名入群;二是要在群里主要交流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三是群内不准发红包;四是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另外,还规定群内人员如果有人违反规定,违反第一次给予警告,违反第二次则踢出该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问题,并分享各自经验。刘德治、于建平等立案庭人员亦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19121日。当日,柳孔圣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无关的视频及评论,刘德治就上述内容提醒柳孔圣注意言行。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并与群成员何某在群内发生争执。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后柳孔圣诉至平度法院,2019516日,该案经青岛中院作出裁定,指定该案由莱西法院管辖。莱西法院于2019610日立案,729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原告柳孔圣告诉记者,此前,他在平度法院当法官的时候,和被告刘德治曾经是同事关系。“微信群本来就是方便大家工作交流之用,我被踢出群之后,工作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所以我就决定起诉他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随着我国进入信息化社会,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应用已深入到公众生活中,“将成员移出群聊”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当踢群行为引发诉讼后,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莱西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合议庭成员对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尤其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重点研究,以期准确认定群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的行为性质。

柳孔圣诉称,平度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建立了“诉讼服务群”。其在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柳孔圣重新入群时予以拒绝,无法进入该微信群。柳孔圣认为,刘德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柳孔圣的声誉,遂请求判令被告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刘德治答辩称,柳孔圣被移出群聊是群主正常的自治行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莱西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职责。‘群成员被移出群聊’行为本身,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人合意自治的范畴,法律和法规不会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细的规制。本案中,刘德治依据微信群赋予的权限发布群规,在柳孔圣违反群规时,依据权限将其移出群,是依据功能权限对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莱西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莱西法院表示,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的行为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据此,莱西法院经合议庭评议,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法院判决后,包括原告柳孔圣在内的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琐碎小事起诉会造成“诉累”

微信群群主能不能随意将人踢出?为了这样的琐碎小事应不应该起诉?当事律师是不是在进行自我炒作?柳孔圣的起诉行为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热议。

对于炒作一说,柳孔圣此前曾对媒体表示,他并不在乎别人怎么看待这件事。但是,希望以此唤起大家维权的热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

果真如此吗?

对于被踢出微信群是否应该到法院起诉一事,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认为,在微信群里踢人是一种常见现象。这是一件琐碎小事,如果大家均对这种小事进行起诉,则会加重法院的负担,导致出现“诉累”现象。

莱西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本案是互联网群组依功能设置权限行使引发的纠纷,系自主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互联网群组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群组成员若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类似本案因“移出”等网络行为而产生的争议,相关部门应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强化网络成员自治自律。他还建议,现实生活中,成员被移出群组“司空见惯”,人民法院应该明确,对类似本案的互联网群组依功能设置权限行使引发的纠纷,系自主管理行为,法律不应该介入,类似案件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