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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9.13 227 出版日期: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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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研究

文 |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翻译团队 黄佩蕾

2002年,德国电信虚假陈述案爆发,约17000件案件涌入德国法兰克福地区法院,诉请总额超过8000万欧元。由于诉讼规模巨大,审理程序曾陷入停滞。

面对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纠纷的空前压力,德国制定了《投资者示范诉讼法》,旨在通过特殊的诉讼机制以避免法院对相同性质个案的重复审理。根据该法规定,示范诉讼可以分为示范诉讼申请、示范诉讼审理和示范判决的效力三个部分。

示范诉讼的申请

示范诉讼的申请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提出,申请中必须阐明示范诉讼对同类争议的预决必要性。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不适用示范诉讼:潜在争议的决定与示范诉讼争点无关;与示范诉讼争点相关的证据不足;示范诉讼申请对于同类争议的意义不明;示范诉讼申请本身是出于拖延诉讼而提出的。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示范诉讼申请,法院可以驳回。如果申请符合条件,受诉法院(地区法院)则在联邦电子公告上对申请进行公示,以便更多的原告提出申请,公示期限为6个月。公示期间,非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原告也可以提出示范诉讼申请,其资格由各受诉法院审查,但申请必须是基于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

在首个示范诉讼申请的公示期内,若至少有9个新的示范诉讼申请的,则作出公示的地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到地区高等法院;反之,则驳回申请,各诉讼以原有的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移送决定的内容包括示范诉讼的审理目标也即共通争点、各示范诉讼申请所依据事实的简要陈述等。相应地,地区法院应将移送的相关内容在电子公告中公示,该公示将导致所有诉讼中的同类争议诉讼程序的中止,这部分案件也被称为平行案件。此外,为了实现集中管辖,跨州的案件也可以通过协议由一个地区高等法院负责示范诉讼的法庭审理。

综上所述,经过示范诉讼的申请,地区法院实现了以一种“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将群体性案件的共通争点提炼出来,作为一个新的示范诉讼案件移送地区高等法院。

示范诉讼的审理

地区高等法院受理示范诉讼后,先将在平行案件原告中选定示范诉讼原告。在选择过程中,应当考虑拟选定的示范诉讼原告是否能公平兼顾各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是否已就示范诉讼原告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及索赔请求权的具体金额等。未被选择为示范诉讼原告的,则以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参加示范诉讼。

在示范诉讼进程中,若原告撤回示范诉讼申请的,不影响其示范诉讼原告的适格性,但如果其撤诉、破产、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则地区高等法院必须重新确定示范诉讼原告。

选定示范诉讼原告后,地区高等法院需要在联邦电子公告的原告登记栏公告示范诉讼程序。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尚未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律师在地区高等法院登记其请求权。上述请求权的登记应送达示范诉讼被告。登记将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直到示范诉讼判决作出后的6个月止,部分投资者得以在观望示范诉讼结果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作为示范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示范诉讼被告即是平行案件的所有被告,通常是涉嫌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据此,地区高等法院得以在一个重新构造的“两造诉讼”的框架内对群体性案件的共通争点先行审理。

德国《民事诉讼法》就第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示范诉讼程序。其中,开庭日期的送达可以由电子公告所替代,开庭日期的公告期至少为4周。

在示范诉讼中,诉讼参加人(平行案件中的其他原告)有权在诉讼中提出攻防手段及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提出或反驳主张、举证或对证据提出异议,只要其陈述及行为不与示范诉讼原告产生冲突。如前所述,示范诉讼的审理目标在于集中解决共通争点。因此,地区高等法院只对申请中提出的共通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裁判,不得对个案争点作出裁判,如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等,这是对示范诉讼审理范围的限制。但同时,地区高等法院也可以依申请扩张上述审理范围,前提是法律争议的解决依赖于该争点的确定、该争点所涉事实与示范诉讼相同或扩张该争点有助于案件审理。

诉讼费用方面,示范诉讼一审费用将依平行案件诉讼请求的比例分摊至各平行案件,除非平行案件原告在其案件被中止审理后的一个月内撤回了起诉。

根据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地区高等法院对示范诉讼作出裁判后,示范诉讼的原告、被告及诉讼参加人均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联邦法院受理上诉后,将通知所有示范诉讼程序的其他当事人及请求权登记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参加上诉,逾期则将被视为放弃上诉。随后,联邦法院将启动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示范诉讼原告提出上诉的,则继续在上诉审程序中作为上诉人推进示范诉讼程序;若其未提出上诉的,则联邦法院将首个提出上诉的诉讼参加人确定为上诉人。

示范判决的效力

示范诉讼判决作出后,被中止审理的平行案件将恢复审理。无论示范诉讼判决对投资者一方有利或不利,对平行案件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其中,对事实的认定具有法律上的既定力。如果平行案件原告在后续平行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提出异议,主张示范诉讼原告未适当行使其权利,那么该异议仅在以下两种情况成立:一是由于平行案件被中止时,示范诉讼的状态或示范诉讼原告的陈述或行为导致平行案件原告无法有效采取攻防手段;二是示范诉讼原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没有提出平行案件原告所不知道的攻防手段。

除示范判决外,示范诉讼原告和被告也可通过提交书面和解申请或接受法院提出的和解建议,进而以和解的方式终结示范诉讼程序。和解申请应包含当事人所协商义务的分担、由当事人提交的其有资格履行义务的证明、义务履行的期限及示范诉讼费用的分担条款。和解协议须经法院确认。经确认的和解协议应送达至各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可在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法庭声明退出和解,当声明退出和解的诉讼参加人少于30%的,和解协议即生效,效力及于没有声明退出的当事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宪法》对当事人的听审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群体性纠纷中如何平衡诉讼效率与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显然是一个难题。

德国最初版本的《投资者示范诉讼法》于200511月生效,立法者将其视为“一种应对证券群体性纠纷的有益尝试”,设定了所谓“日落条款”,即5年有效期。期满当年—2010年,因德国电信案的示范诉讼程序尚在进行中,故将该法有效期延长2年。

现版本的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法》于201211月生效,在请求权登记、当事人和解等内容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试图加快示范诉讼进程,并同样设定了为期8年的“日落条款”。

事实上,由于示范诉讼实质上仅是一个中间程序,且十分重视对平行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从德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示范诉讼在提升诉讼效率方面并没有展示出媲美于美国集团诉讼的优势。

202011月,这一版本的《投资者示范诉讼法》又将面临失效,德国的示范诉讼此后将如何发展,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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