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7-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9.10 224 出版日期:2019-05-30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力弘扬司法民主 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实现新跨越

《中国审判》编辑委员会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为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对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推进司法民主进程、改善司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20154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018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它总结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和《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两个文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积极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全面改进和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水平,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法院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实现新跨越。

要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作用。此次出台的《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着重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驻庭陪审”和“编外法官”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领会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参审实体、程序和参审范围、参审数量上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规定,确保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切实贯彻。要认真落实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更好地发挥参审作用,更好地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要大力加强人民陪审员专业陪审。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出台的《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精神,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大众化和专业化。要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特别是涉及医疗、知识产权、建筑工程、电子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案件,在随机选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方面把有专业能力的人民陪审员选出,更好地发挥专业人民陪审员的特长,更有利于查明法律事实,为法官作出正确裁判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着力推进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工作办法》要求,着重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在政治理论、陪审职责、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和法律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他们知晓、遵守陪审操守、懂得陪审规则。要结合实际工作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完善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监督,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不断提升,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跨越。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