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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8.20 210 出版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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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舒吉事件之国际法视角:涉案嫌疑人是否拥有豁免权

文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杨超

2018年10月2日,沙特记者贾迈勒·卡舒吉在沙特驻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领事馆离奇失踪,引起了国际舆论的强烈关注。10月20日,沙特检察机关对沙特记者卡舒吉失踪案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卡舒吉已经死亡。卡舒吉的身亡引发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也牵涉了众多政治利益的角逐。本文将从国际法视角分析事件发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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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管辖权的归属

卡舒吉的失踪及最后认定死亡发生在沙特驻土耳其领事馆,事件的发生地是确定司法管辖权的重要因素。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领事馆视同为一国的领土,属于派出国的司法管辖范围。事件既然发生在沙特驻土耳其的领事馆中,那么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由沙特作为派出国拥有司法管辖权,沙特司法机关有权适用沙特国内法律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及审判。这也印证了10月20日沙特检察机关公布显示卡舒吉已死亡的初步调查结果。

但10月25日土耳其外交部长恰武什奥卢称:“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总领事馆区域属于沙特阿拉伯的管辖范围。但根据同一公约,该区域位于土耳其境内。因此,调查应根据土耳其法律进行。”

事实上,土耳其方面也没有放弃对事件的调查权。10月15日,土耳其警方已经开始着手调查,并将调查地点扩展至伊斯坦布尔郊外的森林,以寻找卡舒吉残骸。土耳其方面的调查权同样来源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领事馆位于土耳其境内,领事馆之外的地方属于土耳其境内,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土耳其拥有司法管辖权。

因此,在调查阶段,土耳其和沙特都有权力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对案件进行调查,目前双方也都宣布各自的调查能够确保公平公正。

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角度来说, 双方同时开展案件的调查取证,若愿意进行合作,在不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形下,有可能利于案件的调查。如果双方最终对管辖权归属争执不下,有可能各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也有可能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以公约缔约国的身份,通过将案件提交至国际法院以解决对管辖权的争议问题。


可能涉及的引渡问题

卡舒吉的死亡确定为谋杀,构成刑事犯罪涉及的引渡问题。10月27 日,沙特阿拉伯政府表示不会向土耳其引渡记者贾迈勒·卡舒吉遇害案的18名嫌疑人。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重要方式,指不同国家相互根据请求将在本国境内发现的、在对方国家受到刑事追诉或已被判处刑罚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或刑罚的合作。

引渡的适用不需要经过被引渡人的同意,但是须遵循几项基本原则:第一,双重犯罪原则,指被引渡人的行为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构成犯罪。双重犯罪原则是引渡的基础之一,被引渡人的行为须依据双方国家法律规定都构成刑事犯罪,排除在一国家构成犯罪而在另一国家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第二,政治犯、军事犯不引渡。这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避免因政治和意识形态问题使得被引渡人回到原国籍国可能会受到非人道、不合法待遇。第三,本国国民不引渡。一国从保护本国国民角度出发,拒绝将本国国民引渡至其他司法辖区接受调查审判。适用这一原则需要达到两项条件,一是请求方的追诉活动针对的是被请求国的国民;二是受刑事追诉的该国民并不处于请求国境内。但从近些年国际法的发展来看,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出现了弱化趋势,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将本国国民引渡至他国。第四,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即“一事不再理”,一个犯罪事实已经开始刑事诉讼或作出刑事裁决,则不能再由另一个国家开启刑事诉讼程序或作出裁决。

引渡也是一国承担国际责任的方式。目前,沙特政府明确拒绝土耳其引渡的原因即在于,沙特政府表示会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并起诉。由于沙特政府依据本国法律拥有案件管辖权,案件嫌疑人在沙特境内,沙特符合适用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条件。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作为约束一国政府的国际法重要原则之一,指刑事案件中一国若不引渡犯罪人则应将起诉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近些年,“或引渡或起诉”在国际社会中的适用体现出与普遍管辖权相联系的特征,成为保障基本人权的一种司法方式。普遍管辖权是指针对破坏了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或根本利益的行为,为使其没有逃避法律惩处之地,各个国家都应承担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打击的义务。卡舒吉在领事馆内被害身亡即属于对最基本人权—— 生命权的侵犯,这一侵犯行为也属于普遍管辖权的范围。


证据问题

在沙特政府宣布卡舒吉死于谋杀之前,土耳其方面宣称掌握了领事馆内的录音录像资料,其能够证明卡舒吉遭遇了残酷的殴打直至死亡。虽然土耳其官方宣称资料来源于卡舒吉的苹果手表,但是舆论普遍认为录音的真实来源是土耳其安放在领事      馆内的监听监视设备。截至发稿时,仍没有明确消息表明是否具有影像资料。如果确有存在,这些影像资料能否提交至法庭并被采纳呢?

美国在1978年出台了《外国情报监视法》,针对在美国境内活动的外国情报机构和人员实施监听。之后,这一法律主要以打击恐怖活动为主要目的。美国法庭在1991年的一起案例中, 采纳并认可了监听资料。尽管根据《外国情报监视法》,只有在涉及恐怖主义及其他犯罪危及公众利益、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时,情报机构才需向公众公开监视资料。但在这一案件中,检察长作了例外性规定,他授权公开监视资料以向法庭提交合格证据。

那么,在卡舒吉事件中,如果确实存在视听资料,土耳其情报机构在必要时公开原始监视资料,在法庭审理中是有可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纳并认可其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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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

卡舒吉死亡是否属于沙特特工执行上级命令?土耳其政府认为,卡舒吉的死亡是由沙特政府派出的特工完成谋杀命令,是有预谋的谋杀。如果卡舒吉死亡确为沙特特工执行谋杀命令,根据国际刑法“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由于谋杀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执行的特工能够认识到行为的不法性,属于共犯,需要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那么,是否涉及对国家首脑的起诉?一般而言,国际社会对国家首脑的起诉只涉及大规模侵犯人权、战争、侵略、危害和平与安全的情形,就单一事件,难以通过当地法律体系实现。



国际机构和相关组织介入的法律依据

国际社会的基本人权保障。实际上,在卡舒吉被宣布死亡之前,由于外界无法找到其活动踪迹,处于失踪状态,引发了国际和人权组织的关注介入。如大赦国际组织(注:该组织是1961年5月28日在伦敦成立的世界性民间人权组织)表示,沙特政府应立即交出卡舒吉尸体并由独立第三方适用国际标准对尸体进行检查,以确保调查的公正性。

一般而言,国际人权组织的关注介入往往是涉及具有重要影响力人员或大规模人权被侵犯的事件发生,人权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并无相关的司法权力,只能以舆论监督的方式追踪案件的调查进展。

在卡舒吉案件中,失踪和谋杀是对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违反了国际强行法,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构成了国际犯罪,属于国际强行法的打击对象,也同时属于普遍管辖权的管辖范围。公约缔约国都应承担打击侵犯基本人权行为的责任,并保证公平公正的司法。依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下简称“安理会”)为确保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有权对此案进行调查,但由于联合国安理会没有附属的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因此,联合国安理会或人权理事会有权授权对此事件开展调查,由相关司法机关开展工作。


涉案嫌疑人是否拥有豁免权

由于本案的发生比较特殊,需考虑案件嫌疑人是否拥有刑事豁免权的情形。《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明确规定了豁免权适用的人员范围,只有一国首脑、外交人员、国际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够享有外交豁免权,不属于他国司法管辖范围,除非主动放弃这一豁免权。在本案中,目前已知的嫌疑人被归为沙特特工,显然不属于公约规定的人员范围,因此无法享受豁免权待遇。


 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

卡舒吉身亡引发沙特与土耳其的管辖权争议涉及国际法、国际刑法方面的问题。另外,由于卡舒吉被害前居住在美国,其子女中有美国国籍者,同时卡舒吉的雇主—《华盛顿邮报》也是美国公司,位于美国境内,因此根据美国法律及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卡舒吉的美国国籍孩子和《华盛顿邮报》都有权依据美国法律,对他们所遭受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应的民事赔偿。

“长臂管辖”原则是美国为实现对本国国民和本国利益的保护,凡涉及本国国民和本国利益的情形,美国司法机关都能主动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在涉及人身伤亡的民事赔偿部分,美国也可能拥有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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