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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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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8/29(下) 182/183 出版日期: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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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院:探索生态司法 建设山川秀美绿色甘肃

文 姜丽娇

人类社会的发展时刻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和生态也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基础民生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党的十八大基于对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资源约束趋紧严峻形势的深刻认识,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形成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将“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四中全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的基本原则。

甘肃全省海拔大多在1000米以上,东西蜿蜒1600多公里,境内地势地形复杂,区域生态环境独特、多样而脆弱,是黄河、长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也是全国重要的生态屏障。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建设秀美甘肃,人民法院也承担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责任。

笃思远谋,以生态司法“甘肃模式”回应生态安全的挑战

早在2013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提出“八个着力”的重要指示,其中“要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就是对环境资源保护提出的明确要求。作为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中央和省委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要求,是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的法治要求,也是加大裁判力度、保障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的履职要求。

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通过司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与思考。2014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梁明远院长提出了设置常态化的司法审判机制,不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相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并提出了设立环境资源保护法院的具体构想。通过设置职能合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院,打破传统行政区划限制,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负责环境案件的专门化审理,从而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环境法治专门化。

此后,经过进一步深入调研,这一改革思路不断明晰起来。20163月,又是在全国两会上,梁明远院长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在省一级法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在省会城市建立中级法院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法院,市州府所在地基层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以此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机制。这一构想,勾勒出了环境资源审判“甘肃模式”的雏形,也描绘出了甘肃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的宏伟蓝图。而此时,甘肃全省法院早已经积极行动起来,从各个角度,开始了对环境资源保护审判专门化的实践探索。

甘肃两级林区法院作为专门法院,长期扎根林区,致力于林业资源和林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在环境保护审判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20145月,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庭,在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方面开始了先行探索。自2015年起,甘肃省中级、基层法院对涉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行异地循环交叉管辖和集中管辖,对环境资源审判的跨区域管辖、异地管辖和集中管辖进行了积极尝试。截至2017年上半年,甘肃省三级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个,环境资源合议庭42个。推动甘肃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机制改革迈出决定性一步的实践已经成熟。

善建敦行,以环境资源“三审合一”构建专门审判的机制

20176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甘肃高院正式对外宣布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负责审理甘肃省境内一审涉及重大疑难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涉及重大疑难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以及中级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案件、甘肃省境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指导监督全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同时,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甘肃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迅速理顺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探索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跨区域管辖和集中管辖。

2017912日,甘肃高院印发了《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对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作出明确规定,确定了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要求各市州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集中管辖市州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甘肃矿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918日,甘肃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改制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法院,并在各市、州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加上此前已经设立的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在甘肃省三级法院全部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或部门。

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机制的建立,标志着环境资源审判“甘肃模式”已由设想成为现实。这一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在甘肃省三级法院实现了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的专门化审理模式;另一方面,在基层法院层面,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以市州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相对集中管辖,在中级法院层面,实现了全省集中管辖。也就是说,在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跨部门专门化审判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两个方面的改革探索都迈出了历史性、实质性的一步。

举要驭繁,以林区审判“无缝覆盖”完善生态司法的布局

在推出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同时,甘肃高院还对全省林区法院的管辖区域作出大幅度调整和整合。今年912日,甘肃高院还印发了《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通过调整林区基层法院的设置和管辖范围,将甘肃省林区法院的管辖范围从原来的以陇南白龙江林区为主扩展到陇东、陇中、临夏及河西走廊地区,实现了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覆盖,为森林资源和林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跨行政区域集中、统一管辖建立了示范标杆。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祁连山林区基层法院的设立。2017年上半年,中办、国办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专项督察处理,深刻剖析了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的主要问题、原因及教训警示。甘肃高院立足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反思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严重问题,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环境司法有力支撑的职责使命,按照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适度分离的原则,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性,紧紧围绕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通过设立专门的祁连山林区基层法院,管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连古城自然保护区、敦煌西湖自然保护区、安南坝自然保护区、盐池湾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案件。着眼于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水域、林地、草场、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实行对整个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为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后续整改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专业、统一、高效的司法保障。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的构建,从构思,到探索,再到初步实现,体现了甘肃全省法院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战略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不懈努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的构建,对于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在甘肃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等,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甘肃法院将以此为契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的工作大局,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聚焦重点难点,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全力服务保障甘肃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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