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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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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8/29(下) 182/183 出版日期: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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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司法文明交流互鉴 增强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

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综述

文 | 中林

司法交流合作是推进全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方式和内容。中国的和平发展,不仅需要完善的国内法治环境,而且需要优良的国际法治环境;不仅需要通过司法国际交流学习借鉴他人,也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促进全球治理。无论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还是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和推进全球治理法治化,人民法院国际交流合作工作都肩负着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

一、回顾过去五年,成就可圈可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外交思想,努力践行人民法院国际交流合作工作“为法院中心工作服务,为国家总体外交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国际司法协助、涉外司法培训、国际项目合作等各项工作,为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科学发展,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形象和影响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配合国家对外发展战略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中国法院“朋友圈”越来越大,对外司法合作关系日益成为国家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组团出访6894995人次,邀请接待232个外国司法团组2000多人次到访,接待1000多个外国临时拜访团组约12500人次。最高人民法院邀请111个外国司法高层团组来访,其中包括47位外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及18个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与34个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1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中国法院国际交流合作范围覆盖各大洲主要国家以及众多国际组织,有效拓展了我对外合作领域。

二是中国法院“双边外交”“多边外交”步伐加快,中外司法关系整体格局基本成型,我国在国际司法舞台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扩大。重视加强与重点大国的司法交流合作,中美在破产法领域合作内容列入G20杭州峰会中美元首会晤成果,成功协助举办首次中美法治对话;中俄司法友好保持高水准,各层级法院交流日益机制化,在多边司法外交领域相互支持;中英两国最高法院院长在短期内实现互访,促成英国法院历史上首次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成功举办四届中英司法圆桌会议,建立中英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工作组;中法两国最高法院每年互派法官研修,中德两国省州法院法官交流机制和中德司法研讨交流机制不断扩大深化,中意两国最高司法机关业务交流日益深化,中葡司法交流合作全面推进,中瑞(士)开启司法高层机制性交流,中国与北欧国家双边司法交流明显加强。与东盟和中亚各国司法高层互动频繁,并分别建立和保持多边会议机制。积极开展与非洲、拉美、南太平洋发展中国家司法高层交流。积极参与全球性和区域性多边司法会议,组团出席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欧盟国家最高法院院长联盟研讨会、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非洲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和最高行政审判机构国际协会年会、世界法学家协会年会、世界环境法大会等重要国际司法高层会议。与联合国国际法院实现院长率团互访,开创了国际法院成立70年来首次组团出访联合国成员国的先例。出访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合作备忘录。

三是中国法院“主场外交”日益活跃,“创新外交”不断开拓。围绕国家对外战略,举办了两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暨2015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等大型国际司法会议,主导形成5份成果性文件,在国际司法界产生重要影响。今年6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特邀南亚国家参加,从而实现对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主要国家的全覆盖,并就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达成推定互惠的重要共识。在双边司法高层交流中创设司法圆桌会议和双边司法会议形式。编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和中国法院年度工作介绍等双语资料,在对外宣传我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成就方面收到良好效果。

四是中国法院“硬实力”日益增强,“软实力”明显提升,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更加彰显。目前,中国法院信息化水平已跃居世界前列,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已经成为中国法院的两张靓丽名片。中国法院的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备受国际瞩目,海量司法信息成为中外法律实务界和学术机构追踪研究的热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动提议向全球宣传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经验,作为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和推进南南合作的重要举措。2013年以来,为上合组织成员国、蒙古、韩国、马来西亚、缅甸、老挝、巴西、玻利维亚等国家法官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研修班。在广西设立中国-东盟国家法官交流培训基地和法律与司法信息中心。2016年,中国法院开始接收外国法官来华实习或岗位研修。同时,中国法官越来越引起国际关注和认可,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外国高校和研究机构邀请中国法官参与教材编审、讲座授课、课题研究、专题研修甚至参与组织管理。

五是中国法院“走出去、请进来”效果明显,有力支持了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以及牛津大学、斯坦福大学等知名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近20个合作项目,中外双方约8000人次参与。地方法院每年约80个团组出国进行专题交流,20多个团组出国培训,还首次选派刑事法官赴联合国前南国际刑庭进行岗位研修。

六是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协助,为推动全球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截至目前,我国与71个国家签署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合作协定145项,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近30项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国际公约,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派员参加有关条约谈判32次。推动健全司法协助和涉外案件办理的国内规则,不断完善操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首部关于国际司法协助的司法解释及其实施细则。全国法院认真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开通四级法院联网共用的办案平台,平均每年审查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约3000件,案件范围覆盖全球70余个国家。依法履行国际条约义务,认真做好涉外案件的通报、通知、旁听、探视和交涉等工作,有效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法治尊严,展现我国司法文明和法治形象,服务和配合国家外交大局。努力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理论创新,依托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设立4个国际司法协助研究基地,依托云南高院设立中国-东盟国家国际司法协助研究基地。积极为我国在人权、法治、贸易等领域开展对外斗争与合作贡献力量,在法律外交工作中及时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增进外方对我国政策主张和人权法治成就的了解认同。

二、总结工作体会,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人民法院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总结2013年以来的工作探索和实践,有以下几点深刻体会:

一是必须坚持理论武装,从指导思想上确保以习近平总书记外交思想统揽人民法院国际交流合作工作。要主动把法院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理解、谋划和开展,准确把握其在国家总体外交中的独特作用,确保党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法院系统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院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法院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必须取得中央外办、外交部、国家外专局等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必须贯彻外交大权在中央、外事工作授权有限的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方针和积极稳妥、健康有序、规范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各级法院党组特别是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是必须坚持“三个服务”宗旨,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家总体外交部署和人民法院中心工作需要。既要积极参与双边多边条约谈判磋商和人权、法治、知识产权、贸易争端解决等领域的国际对话与斗争,也要紧紧围绕法院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需要,努力提供国际视野和智力支持。

四是必须坚持从严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外事工作规定和要求。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精神和要求,既严格执行中央外事工作规定,又不断健全完善法院外事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归口管理和规范管理。

五是必须坚持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法院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稳步发展。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法院外事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外事工作干部,培养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法院外事干部队伍。

三、展望未来发展,积极贡献世界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53日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我们要有底气、有信心,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开创性事业,是一套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实际的东方司法方案,已经在为近14亿人提供公平正义的壮丽事业中显现出勃勃生机。我们要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去理解和把握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的重要性,深化多边双边司法交流,不断在世界范围内增强对中国司法理念、中国司法智慧、中国司法主张、中国司法实践的理解和认同。

一是积极主办和参与多边司法交流,不断扩大我司法国际影响力。统筹谋划“主场司法外交”,在现有由中国主办的上合组织成员国、金砖国家、中国-东盟国家、中国-中东欧国家司法高层会议平台基础上,积极探索与更多地区国家建立多边司法高层交流平台。积极深度参与“客场司法外交”,在继续参与有关机制性国际司法会议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更多的多边司法交流平台,并根据需要适时承办有关平台活动。

二是大力开展双边司法交流,为国家对外关系发展添砖加瓦。保持并加大与亚洲各国特别是周边国家的机制性司法交流互访,推动中美两国法院开展机制性交流,深化中俄、中欧、中国-中东欧、中加、中澳、中新(西兰)等国家间司法交流,积极开展与非洲、拉美、南太平洋发展中国家的司法交往。

三是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方向,构筑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新格局。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双边交流合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打造面向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国际司法交流平台。推动建立健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区域和沿线国家商事法律协调,建立双边多边司法信息中心和案例研究平台,促进构建以判决承认与执行为重点的覆盖面广、及时高效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

四是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积极推动扩大深化司法国际合作。全面参与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公约谈判和规则制定,积极探索在互惠承认和执行判决问题上先行施惠,不断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进一步健全国际司法协助规范体系,不断提升司法协助案件办理质效,积极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服务对外开放全局。充分发挥国际司法协助研究基地的作用,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理论和实务研究,为深化国际司法合作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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