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4
星期三

直播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图文直播:“和平杯”立案登记制改革与诉权保障

开始时间:2016-01-15 08:30

直播摘要: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指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将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中国审判杂志社决定于2016年1月15日在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试点法院、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议上唯一作经验介绍的基层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举办“(和平杯)•立案登记制改革与诉权保障”论坛。

现场图片
文字实录
【陈建德:】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代表、同志们:
今天,我们相聚在和平,召开中国审判“和平杯•立案登记制改革与诉权保障”论坛。首先,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向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及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为本次会议提供周到服务的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全体干警表示衷心感谢!对所有参与我们服务的工作人员表示问候。
今天,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柴学伟,沈阳市委常委、和平区委书记冯守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维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淑华,沈阳市和平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董德高,华东政法大学崔永东同志,以及本次会议的承办单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清杰。
2016-01-15 12:51:09
【冯守权:】
  各位领导、来宾,大家好!
今天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隆重举行“(和平杯)·立案登记制改革与诉权保障”论坛,这是对和平区审判执行工作的高度认可,也是对和平区司法改革的鞭策。再次,我代表司法班子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向论坛的各位朋友表示欢迎!向支持和平区法制建设的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平区是沈阳市的中心城区,具有突出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和品牌优势,是东北地区服务业发达重点的区域,近年来我们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不断强化在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中的功能定位,以建设国家自主建设为统领,弘扬“实干创第一”的精神,依托太原街、三好街等产业带的空间布局,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文化创新中心,国际商务中心和平台经济中心,打造东亚高端服务业极具区努力把和平区建成创业、创新、时尚、智慧、文明、幸福的新和平。
在刚刚闭幕的区委全会和人大政协两会上,我们又确定了“十三五”时期要把和平区建成为东北地区综合实力最强区的总体目标,在这功能定位和总体目标的总体引领下,和平区许多工作都走在了全市、全省、全国的前列,我们也面临着群众诉求高、案件数量、大司法难题多的问题,群众对司法公信力要求的标准高,对公民诉权水平的期望。
2016-01-15 12:52:26
【冯守权:】
  为此,我们始终高度重视依法治区建设把司法体制改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破解审判难题保障群众诉求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放在了提升法制和平建设的突出位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最高法推行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和平区按照最高法的要求积极实现认真开展立案制登记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为司法改革依法治区提供了坚强的保障。能够重回保障公民诉求,真正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制目标,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对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和平区将通过本次论坛向各位领导和同仁多多学习宝贵经验,以立案制改革为抓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司法公信力方面的所急所盼,以司法体制改革新成效,引领法制建设的新航标。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和来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2016-01-15 09:35:14
【陈建德:】
  下面有请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院长李清杰作主旨发言,大家欢迎。
2016-01-15 09:03:43
【周维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
今天由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主办的“和平杯”立案登记制改革与诉权保障论坛在沈阳举行,这是最高法院对沈阳的一份厚爱,也是参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对沈阳的关心和支持,再次请允许我代表沈阳市两级法院全体干警对来沈参加“和平杯”学术论坛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地欢迎!对各地法院领导莅临沈阳指导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和平区委和平区政府对本次论坛的鼎力支持表示崇高的敬意!对论文获奖者表示热烈的祝贺!沈阳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国际性大都市,面积12948平方公里,人口810万,是东北亚重要的经济、金融、交通、信息、文化中心,是我国最重要的工业基地,曾被誉为“共和国长子”,素有“东方鲁尔”之称。沈阳市下辖15个基层法院,历年来,两级法院的案件总量始终居全省法院首位,案件总量约占全省的30%左右。15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案件228304件,审结202099件,全市法官人均结案135件,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坚持以司法为名、公正司法为主线,强化服务大局,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6-01-15 09:33:42
【周维远:】
  理论调研一直被视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近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对全国法院系统司法理论调研的领导,中国审判杂志社也是秉持这一理念,始终致力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论调研和法制宣传的组织与实践,为全国法院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撑。沈阳两级法院历来把司法理论调研作为更高层次的审判,把司法理论调研作为争创作全国一流、实现创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作为凝聚法院工作亮点的高端产品,作为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向前的理论宝库,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更加深入细致扎实地开展好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凝聚司法智慧,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沈阳两级法院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司法改革,进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服务中心建设,进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典型化管理,实行行政案件集中交叉管辖。开展刑事素材工作,全力推进小额素材工作,完善涉诉信访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审理运行机制,推进院庭长直接办案等。这些改革措施优化了两级法院的内部机制,提升了两级法院的审判效率,效果明显。
近年来,沈阳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尤其是立案登记制这些实施后趋势明显,随之而来的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将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大的挑战,沈阳中院下大力气指导辖区基层法院完善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多层次、系统化、伸展性的诉权保障机制。和平区法院作为沈阳基层法院团队的优秀成员,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成成果得到了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平区法院的各项工作一直都走在全市法院的前列,多项工作指标在沈阳基层法院排名在先,特别是在保障群众诉权顺畅行使和有效实现的道路上总结出了独具特色的经验。我们坚信通过这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大家集思广益,互相启迪,互相促进,必将为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各位领导、同志们,沈阳是一座有渊源历史文明与现代新文化交相辉映的大都市,望领导和同志们,抽出时间近距离体验沈阳风雪世界,祝愿各位在沈期间身体健康,心情愉快,最后预祝“和平杯”立案等级制改革与诉讼保障论理论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16-01-15 12:53:41
【陈建德:】
  感谢院长的祝辞!下面有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柴学伟同志致辞,大家欢迎!
2016-01-15 08:57:26
【柴学伟:】
  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农历三九第六天,在最能彰显东北粗犷豪放性格数九寒冬时节,我们有幸相聚在这东北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沈阳。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辽宁高院缪蒂生院长及全省万名法官,对中国审判杂志社陈建德总编及各位领导、对来自全国各地法院的领导和同仁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和平区委举全区之力力挺此次论坛,并对冯守权书记亲临现场致辞,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6-01-15 12:53:09
【柴学伟:】
  中国审判是极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法治期刊,在登记立案急需破冰前行之际,组织“和平杯登记立案制改革与诉权保障论坛”论坛,非常及时,非常重要。这次会议在我们辽宁召开,无疑是中国审判对我们辽宁法院的莫大信任,也是对我们的工作的莫大鼓舞和鞭策,我们深感荣幸。
2016-01-15 12:54:26
【柴学伟:】
  辽宁地处辽东半岛,辽宁名字是取辽宁流域永远安宁之意,是古代九州华夏之幽州,可谓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天辽地宁。源远流长的大辽河孕育了辽宁儿女热情好客、淳朴善良、豁达开朗的豪放性格。营口的金牛山人化石、朝阳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标志着辽宁是中华民族文明的起源地之一;“一朝发祥地,两代帝王都”的历史,是说辽宁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满清王朝的发祥地;“共和国长子”的美誉,印证了辽宁曾为共和国的建设和巩固所做的突出贡献,我国的第一驾战斗机,第一驾舰载机,第一艘导弹潜艇、第一艘万吨巨轮以及未来的国产第一艘航母等等无数个第一都诞生在这里。可以说辽宁是“物华天宝、地灵人杰”,我们诚挚欢迎大家到辽宁来作客。
2016-01-15 09:00:31
【柴学伟:】
  司法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而立案登记制改革又恰是司法体制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它对于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辽宁全面实施登记立案半年多来,总体运行平稳有序,逐渐步入常态,群众立案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这主要得益于全省各级法院在贯彻中央和最高法院决策部署上,认识明确,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和平法院就是其中最典型代表。他们以司法为民的强烈政治责任感,行先行试,受惠于民;以敢“啃骨头”的姿态,迎难而上,破解难题;以开拓进取的精神,把握规律,创新发展,趟出了一条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立案难的新路,为全省法院树立了榜样,做出了贡献。
2016-01-15 09:01:09
【柴学伟:】
  我们的工作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距兄弟法院的经验、与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我们深知随着工作不断深入,还会遇到一个又一个拦路虎,但我们更相信,只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深化改革的措施就会跟上。这次论坛设在辽宁,为我们面对面地接受中国审判领导、专家的指导,学习兄弟法院经验,以及破解难题、探寻新的解决路径提供一个良好契机。当前,司法改革已进入攻坚期,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号角再度吹响,我们要好好把握这次学习、研讨的机会,牢牢把握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乘势而上,进一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努力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我们诚挚欢迎大家到辽宁来,我们也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好服务。最后,预祝论坛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同志们在辽期间心情愉快!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2016-01-15 09:01:45
【陈建德:】
  下面有请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院长李清杰作主旨发言,大家欢迎。
2016-01-15 09:04:49
【李清杰:】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既给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更带来重要的发展机遇。立案登记制改革变“审查制”为“登记制”,打破了传统工作模式,同时也给法院审判、执行、涉诉信访等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为应对这一全新挑战,和平法院在区委的领导下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从自身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以“保障诉权”为追求,将立案登记制改革与内部工作机制完善紧密结合、协调推进,逐渐形成了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先导,全方位、一体化的诉权保障体系。我们主要采取了六项举措:
2016-01-15 09:05:56
【李清杰:】
  一、消除思想之“虑”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落实效果。不可否认,在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过程中,法官或多或少存在畏难情绪。总体来看,这些思想顾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担心案件数量剧增,再加上即将开始的“员额制改革”,会使本已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二是担心案件难度加大,将直接面对过去能被“审查”挡在门外的棘手案件,而这些案件又往往是涉及政策性、群体性的案件,一旦处理不好将对职业生涯产生直接的影响;三是担心滥诉、虚假诉讼增多,而这些案件又较难甄别,等等。
面对这些问题,和平法院依托“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学习邹碧华精神、“三查三学三提高”专项工作等载体,加强对干警的司法素养、理论水平、办案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增强干警心理抗压能力;同时,我们采取措施解决干警对情势变更判断不足的问题,通过强化分析预测,使每个法官对自己、团队、部类和全院的审判情势均有全面了解和把握;通过信息化建设的转型升级、辅助性工作的集约处理、一线实际困难的及时解决等方式,消除干警在改革进程中的思想顾虑。
2016-01-15 09:06:50
【李清杰:】
  二、实现渠道之“畅”
立案难“难”在“塞而不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不清楚立案的要求,从心理上感觉“难”;二是法院审查过严,一部分案件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从程序上感觉“难”;三是当事人在立案时,享受不到优质的诉讼服务,从情感上感觉“难”。针对这些问题,和平法院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完善配套制度,加强诉讼服务,立案由“塞”变“畅”。
(一)加强诉讼辅导
一是强化立案释明。对涉及政策性以及历史遗留的问题,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向群众宣讲到位、解释到位,引导群众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做到“维权多渠道、纠纷有人管”。二是完善咨询制度。除对立案标准、立案要求等立案阶段的问题进行解答外,就当事人普遍关注的诉讼保全、管辖异议、权益实现等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解答,使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即对案件全过程有一个初步的评估和准确的认识。三是注重心理疏导。积极探索心理疏导方法,采用换位交流、循序渐进等方式,通过情、理、法多层次分析,帮助当事人持有正确的诉讼心态,以积极、冷静、平和的态度解决矛盾纠纷。
(二)畅通立案渠道
一是程序的顺畅。第一,信息录入,无论起诉材料是否齐全,先行登记。第二,诉讼辅导,固定诉求,释明风险,材料不全或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第三,形式核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即受理。第四,出具文书,对存疑案件依法复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第五,分类处置,根据案件性质,依法将案件导入诉调对接、调裁、审判等多条渠道,切实做到“诉状均登记、案子不落地”。二是方式的多样。采取网上、预约、自助立案等方式,确有困难的,还可以上门立案。此外,适当扩大立案庭职权,对当事人无法提供的信息主动查询等,实现“无门槛登记,有标准立案”。
(三)抓实诉讼服务
实行“一站式”服务。坚持需求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构建集立案登记、快调速裁和事务办理一体化的诉讼服务新机制,满足群众立案登记、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快速解纷等全方位需求。做到“一张网”覆盖。提升科技水平,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创建和平法院网络视频服务平台,覆盖辖区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街道社区。视频服务平台8小时开通,由专人值守。工作时间外,由社区联络员搜集、记录群众涉诉涉法问题,并及时反馈到法院,法院通过视频、约谈等方式帮助解决。抓实“一条线”建设。充分发挥“832-12368”诉讼服务热线便民优势,整合立案投诉、信访投诉、执行投诉、纪检监察举报等各项功能,专人值守、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类处置、限时办理。
2016-01-15 09:10:17
【李清杰:】
  三、应对案件之“多”
立案登记制改革,必然会带来案件增多,为避免案件数量“爆炸式”增长,和平法院采取诉非衔接、站位前移和繁简分流等方式,案件数量增长在可控范围之内,2015年,和平法院全年受理各类案件20738件,比去年多出3823件,同比上升22.6%,低于全国31.9%的平均水平。
(一)做实诉非衔接
和平法院设立诉前联调工作室,与37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建立了定向的联络机制,并由其选派人员进驻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定点办公,轮流值班;通过视频调解中心与全区13个街道、103个社区、57家行政职能部门、行业协会、金融商贸、医疗卫生、大专院校、社团组织等实现视频网络全覆盖;通过区司法局的协调联动,与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调解组织实现对接联动。一方面,把立案阶段发现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分流到诉前联调工作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纠纷化解工作,法院服务跟进。另一方面,对一些适于调解的纠纷,如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道路交通、房产纠纷、商事纠纷等,经当事人同意,尝试由人民法院委托非诉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不成的,由法院继续审理。达成调解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及时办理,确保权益得以实现。2015年,和平法院利用诉非衔接机制分流处理案件2365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17%。
(二)延伸工作触角
和平法院站位前移,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地,设立巡回联调工作站,将矛盾解决在诉前。如,在东北最大的鲁园劳动力市场、和平区交警大队分别设立巡回联调工作站,就地受理,迅速联调,源头化解,避免纠纷大量涌入法院,也减轻了群众诉累。
(三)抓实繁简分流
立案登记制改革倒逼法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效,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因此要创设分类办理、集约高效的工作板块。抓简案快审。选调优秀法官组成快审团队并前置到诉讼服务中心,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民商案件,发挥纠纷的“泄洪”功能,最大程度地缓解后续审判团队办案压力。抓繁案精审。设立普审团队和委员审判团队,将工作重点放到审理普通程序和复杂疑难案件上,狠抓庭前准备、证据交换、争点提炼、规范庭审,确保审判质效。2015年实行繁简分流以来,快审板块办理案件5972件,普审板块办理7411件,分别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45%、55%。
2016-01-15 09:12:42
【李清杰:】
  四、破解审理之“难”
施行登记立案后,一些群体性、敏感性、政策性等案件将进入诉讼程序,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也大大增加,这类案件对基层法院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处理不好,将会引发连锁反应,如何将这类“难”案办好,成为上级关注、社会关心的焦点问题。
(一)审调联动化解
立案登记制改革前,一些案件牵涉利益广泛,如涉及企业破产改制、征地拆迁、退职养老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往往既不受理,也不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立案登记制改革后,这类案件进入法院,一纸判决往往难以真正将维权者利益落到实处。因此,审理过程中要积极和相关单位协调对接,共同解决。和平法院在这方面做了积极尝试,例如,与人社局等单位协调,帮助劳动者解决劳动保险缴纳等相关问题,最终原告撤诉;与街道、房产局等单位协调解决相邻关系中管道漏水的问题,既维护了权益,又避免简单判决、执行不能。2015年,联动社会力量化解此类案件127件,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对抗性。
(二)聚合资源优势
实行团队办案负责制,审判(执行)长竞聘上岗,带领团队集中攻坚。落实合议庭制度,提高审判团队合议评议能力,转变疑难案件“束之高阁”的心态,提升办案能力。充分发挥院、庭长的经验优势,促使院庭长带头办理案件,传授审判技能,舒缓一线压力。2015年,院、庭长共办理案件 4210件,同比增加2972 件,上升240%。
(三)创新工作机制
推行专业审理。建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专业合议庭,提高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在实践中不断积累难案审理经验。完善分案制度。发回重审案件由审判长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组成委员合议庭,充分发挥其业务能力较强、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2015年,院级领导主审疑难复杂案件484件。加强审判指导。 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等过滤等机制减少审委会研究案件的数量,强化审判委员会的总结审判经验、制定指导意见、宏观决策分析功能,2015年,审委会共研究案件87件,同比下降31%。
2016-01-15 09:13:14
【李清杰:】
  五、防范诉序之“乱”
立案登记制为当事人立案提供便利的同时,恶意诉讼也将不可避免的伴随而至。做好立案登记制度与防治恶意诉讼的衔接是一项重大课题。
(一)加强法律宣传
采取有效方式,宣传开展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相关规定,让当事人了解立案登记,倡导诚信诉讼,依法提起诉求,避免盲目诉讼和无序滥诉。要求有滥诉倾向的当事人填写诚信诉讼承诺书等方式,让当事人审慎立案。
(二)建立惩戒机制
对纠纷的解决结果不满意而反复提起诉讼、运用诉讼的形式来达到非法目的、利用某个案件在管辖上的多重选择性到不同法院重复立案等案件,甄别告知,依法惩处。
(三)做好舆论引导
制定预案,针对个人利用网络等媒体炒作个案事件及时应对,有效化解,防止出现不良影响。
2016-01-15 09:14:10
【李清杰:】
  六、 抓实环节之“衔”
立案登记制是诉权保障的先导,要实现诉权保障的终极目标,离不开审判、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的同步统筹跟进。因此,只有解决好了立、审、执、访一体化的衔接问题,才能将立案登记制改革与诉权保障工作做实做好。
(一)实现立审衔接
以立案庭为先导,以审管办为中枢,参考涉诉信访案件量变化,强化立案、审判及审管各部门联动;立案一庭成立流程组,及时掌握收案动态,细化分案方式;审管办适时调节审判、执行业务指标,实现案件流转顺畅,节点控制细化,保障质效;加强绩效考核工作,以绩效考核为抓手,协调调度审执工作,防止案件积压,实现良性循环。
(二)实现立执衔接
实行立案和执行对接的工作模式,由执行员协助立案窗口受理案件,进行立案咨询、立案指导、案件查询及材料收转的一站服务,实现立案当天完成信息录入,立案次日完成卷宗转移,发现有执行线索的即时办理;建立执行信访防控机制,复杂问题由执行长立案窗口当场答疑,防止矛盾堆积。执行分局内部实行执行团队负责制,分设执行事务中心,快执组、普执组、裁决组,实现裁决和实施分离、事务性与业务性分离。2015年全年受理执行案件6143件,执结4638件,同比分别上升23.8%和44.6%,其中,由快执组执结的案件数达到全部收案数的35%,执行完毕2423件,占全部结案的52.2%,执行质效大幅提升。
(三)实现立访衔接
梳理立案登记制可能带来的涉诉信访问题,如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等,找出症结所在,因症施策;坚持系统治理原则,对改革发展中的政策性诉求以及涉及地方经济发展等引发的信访问题,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做好化解工作;强化申诉审查力量,配备高素质的法官从事申诉审查工作;用好网络视频、网上申诉等信息化手段,积极应对登记立案后引发的涉诉信访新情况、新问题。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通过上述六项措施,和平法院较好的缓解了登记立案带来的压力,优化了内部管理机制,理顺了权力运行程序,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2015年全年结案18268件,相比于2013年12595件、2014年14486件分别高出42.2%、26.1%。相应的,一线法官的办案力和抗压力得到一定提升, 2015年一线法官人均结案260件,同比增加59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9.7%,同比提高2.4个百分点;一审服判息诉率81.4%,同比上升13.7%,发回改判率2.3%,同比下降0.3%;实际执结案件3099件,同比增加213件。在民事、执行案件数量增幅明显、干警人数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办案指标在市内五区法院排名在先。法官办案之余笔耕不辍,将点滴实践积累和思考溶于笔端,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为我们下一步的工作蓄满了能量,攒足了后劲,2015年全年共有14篇论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奖励,17篇文章在各类主流媒体或者期刊杂志发表。立案登记制及诉讼服务中心改革获得了上三级法院充分肯定,全国20多家媒体关注并报道,全国60余家中基层法院莅临和平法院交流、指导。2015年,和平法院被最高院评为司法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被辽宁省确定为全省诉调对接工作示范法院。
2016-01-15 09:14:34
【李清杰:】
  当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和平法院与全国先进基层法院相比还有差距,与沈阳兄弟区县法院相比还有差距,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差距。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还将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还会有很多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我们将在区委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学习先进,创新实干,取得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2016-01-15 09:14:53
【陈建德:】
  下面有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介绍评奖情况。
2016-01-15 09:16:16
【崔永东:】
  首先祝贺(和平杯)立案登记制改革与诉权保障论坛顺利召开!我受主办方委托,代表这次征文评委会就这次论坛的论文征集情况和获奖论文评选情况向大家作一个汇报。
2016-01-15 09:17:42
【崔永东:】
  一、征文及来稿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和平杯)“立案登记制改革与诉权保障”主题论坛于2015年9月份开始向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广泛征集论文稿件。活动开展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十分重视,及时向所属法院落实征文通知要求,各中院、基层法院也积极行动起来,踊跃撰写报送稿件。
从全国范围来讲,本次征文充分调动了法官撰写应征论文的积极性,无论是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都有不少院长和其他院领导同志带头撰写论文,为法官们树立了榜样,起了很好的带头作用。截止11月30日,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应征论文236篇 。
本次征文活动从来稿的内容上讲,也十分丰富。针对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和建议。尤其是这些入围奖项的论文,所提出的观点多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和实践意义,论文形式比较规范,论证方法比较妥当,论文语言流畅准确。许多论文所提出来的观点和建议,对我们将来在研究、起草相关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的时候颇有启发,有些论文在学术上亦颇具价值,在思想观点、研究路径上具有创新性。
2016-01-15 12:55:08
【崔永东:】
  二、评奖情况
为公正评出获奖论文,特别组成了由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全国专家、学者任评委的评委会,先后进行了初选、初评、推选、终评四道程序,每道程序都设定了严格的评选标准和规则。如在初选标准上,我们注重的是论文内容和体例与本次征文的要求是否相符;初评标准更进一步注重了论文立论的正确方向、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时也更注重论文逻辑、论据运用和论证方法;推选和终评的标准,则注重了论文目标的实现和结论的科学性,突出了论文所提观点的原创性、前沿性和思想性,同时也更注重论文内在逻辑的连贯性以及论证的说服力。在规则方面,为了确保公平公正,从初评开始,我们即将初选出来的186篇论文进行匿名编号,论文里隐去作者所有信息,然后初评出篇入围论文,再同样以匿名的方式进行终评,最终按论文质量水平,认真严谨地评出了特等奖1名、一等奖21名、二等奖40名、三等奖60名。
2016-01-15 09:18:26
【主持人:】
  这次论文的来稿量远远超出了我们最初的设想,由于时间关系,这次征文在规定截稿时间后的来稿我们也没有将作者论文纳入评选工作,评委会的工作中也难免会有疏漏,从而可能造成一些质量上乘的佳作因奖项有限及评选人员的水平有限而与奖项擦肩而过,留下了遗憾。会后,我们将对这次征文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努力把今后的论坛论文评选工作做得更好。
谢谢大家!
2016-01-15 09:19:14
【陈建德:】
  下面由我向各位宣读颁奖决定。
2016-01-15 09:20:37
【陈建德:】
  特等奖(1篇)
挑战与回应——协同理论下湖南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审视与展望。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康为民)
2016-01-15 09:21:33
【主持人:】
  一等奖(21篇)
1.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结合北京二中院工作实践进行探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鲁桂华 饶林生 张昆仑 许英 吴静)
2.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困境与司法因应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树政)
3. 我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研究——以诉讼辅导为中心的立案登记操作模式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楠 倪玉君 徐家雄 王伽西)
4. 负面清单管理视野下的立案登记制改革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剑祥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戴涛)
5. 诉权保障下“跨域、连锁、直通”诉讼平台之检视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何茜)
6. 立案登记制改革:诉权与审判权的平衡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李宏明)
7. 诉权保障背景下立案登记制度体系的科学构建——以重庆一中法院实践情况为调研样本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卢祖新)
8. 破冰与前行——诉权保障框架下的立案登记制改革探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顾伟强 曹丽)
9. 厘清摆顺:立案登记制改革困境与出路 ——以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实证调查为样本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辛尚民 江鹏程)
10. 依法保障诉权 回应社会期待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1. 立案登记制度的冷思考——以民事诉权滥用的规制与防范为视角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潘建 彭文甫 孔大鹏)
12. 试论诉权保障视角下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攻坚之策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李清杰)
13. 诉权保障: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功能定位与实现构建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向前 陈莉)
14. 试论“诉权保障模式”语境下的立案审查机制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刚)
15. 司法推动下的立案登记制改革之检视——基于民事诉讼法法条的分析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王伟)
16. 试论对诉权保护的程序规范——关于立案登记制司法实务情况的样本分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席建林 何璐依)
17.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观察与思考——以上海登记立案实施情况为视角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刘力)
18. 关于推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思考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洪磊)
19. 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虚假诉讼的甄别思考——以若对抗性民间借贷案件为样本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万兴隆)
20.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审视与重构——兼评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柳德新 蒋文玉)
21. 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与诉权保障探究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韩秀海 韩菲 孙亚萍)
2016-01-15 09:22:23
【陈建德:】
  二等奖(40篇)
1. 立案登记制之机制设置及其规范化运作——以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登记改革为切入点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王松来)
2. 立案阶段起诉条件审查之省思与改造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坤世)
3.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短期影响与远期分析——以全市基层法院立案数据分析为背景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黄祥青 俞丽虹 颜廷)
4. 立案登记制:在诉讼服务“回应性”与“效能性”之间寻求平衡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付勋艳 张平)
5. 论我国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秦政)
6. 登记立案与提升质效双轮驱动才能有效保障诉权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志增)
7. 立登记制改革态势全景分析与对策研究——以L市基层法院工作实践为样本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春刚)
8. 立案登记制度的本质与反思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陈劲松 西南政法大学 颜 咏)
9. 浅析立案登记制改革与民事诉讼弱势群体诉权保护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昌 王波)
10. 试论民事诉讼一审跨域立案制度的构建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李小兴 黄金菊)
11. 落地•适应•成长: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思考与实践——以思明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为例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洪志坚)
12. 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与诉权保障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丹)
13. 立案登记制对法院的影响分析及应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钟蔚莉 李川崟)
14. 从双语法官的视角浅谈口岸地区的诉权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陈鑫 那仁呼)
15. 论立案登记制与诉权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玉泉区人民法院 白旭)
16. 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保障与诉权滥用规制——以行政审判工作为分析进路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李鹤贤)
17. 误读立案登记制引发的诉权保护新问题探析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戴军 张良培)
18. 民事诉讼登记立案程序的微观运行机制探微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卢君)
19. 论立案登记制下基层法院审判工作机制的结构性变革——从立案登记制的制度影响说起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朱灿生 张秀荣)
20. 立案登记制下重复起诉的识别与规制探析——兼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 条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陆剑兰 岳脉)


21. 浅议我国立案制度的革新——以诉权保障为视角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法院 陈玉胡俊)
22. 困惑与优化:立案登记制度改革问题分析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孙启福 黄柏成)
23. 立案登记制实施中的问题及解决——以重庆H法院探索实践为切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周轶 石颖)
24. 突破立案制度与诉权保障的“囚徒困境”——以理性诉讼观之非正面培育为切入点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王文杰)
25.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机制完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研究课题组)
26.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理解适用探讨
(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 谢立新 张德琳)
27. 浅析立案登记制度引发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戴军 周少华)
28. 寻求最佳化纠纷解决方式——集美法院对立案预登记机制的探索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温文华 李晨)
29. 完善立案登记保障人民诉权——以武汉江汉区法院立案登记运行情况为视角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杨亚克 罗鸿飞)
30. 立案登记制施行后的挑战、新问题及应对路径探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殷勇 邵文龙 董春凯)
31. 浅议立案登记制与诉权保障的若干问题与实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王慧)

32. 立案等级制度改革与诉权保障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张立斌 林莉)
33. 立案登记制与诉权保障探析——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情况为研究对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敏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刘思睿)
34. 立案登记制下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冉崇高 张娇东)
35. 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优化立案登记制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周丰)
36. 大开诉讼之门保障当事人诉权——以立案登记制度为视角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李万涛)
37. 浅议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诉权保障新格局的构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杨春风 何艳)
38. 职权主义向诉权保障的转型:立案登记制考察研究
(海南省昌江县人民法院 熊大胜 方磊)
39. 立案登记制之基层法院的理性应对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晏宝光)
40. 民商事群体性案件类型化解决机制研究——兼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岳彩领)

2016-01-15 09:23:12
【主持人:】
  颁奖仪式为获奖人员颁奖。
2016-01-15 09:24:17
【孙淑华:】
  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我是沈阳中院孙淑华,主管立案登记工作。
非常感谢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把这次论坛设在沈阳举办,也十分欢迎我们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应邀而来,为我们沈阳市两级法院的立案登记工作传经送宝,也十分感谢这次主委会对我的充分信任,让我来主持这次论坛的首场研讨,我们这次首场研讨的论文主题是“立案登记制改革与诉权保障的基础理论探讨”。首轮研讨总方案有六位同志,这六位同志在全国不同层级的法院、不同层级的工作岗位,他们对立案登记工作有着自己深入的思考和探讨,我相信他们的发言能够给我们在座的各位带来有益的借鉴和深入的启示。下面我们请第一位发言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厅厅长曹蕾发言。
2016-01-15 12:56:49
【曹蕾:】
  2015年5月1日,按照党中央的决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至此,在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运行几十年的立案审查制正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立案登记制的全面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改革举措,是各级人民法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程序基础,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制度保障。立案登记制实施的最直接效果,是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了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诉权。沈阳市两级法院在实施立案登记制过程中,坚定工作方向、明晰自身定位、准确研判形势、强化舆论引导,把对立案登记制的理论探索,转化为工作规范,实施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立案登记制在沈阳两级法院的平稳有序顺利实施,实现了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的无缝对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2016-01-15 10:02:27
【曹蕾:】
  把立案审查作为保障司法资源不被滥用、实体正义不被侵害的诉讼程序前置环节,应当说,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人权司法保障的进步,“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的诉权保障宪法化成为国际普遍认同的司法趋势,旨在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登记立案制度也广泛施行。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法治进程下,党中央顺应了诉权理念的发展规律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实行登记立案。
2016-01-15 13:08:25
【主持人:】
  一是体现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把立案登记制这项改革实施好、推行好,就是人民法院现阶段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对各级人民法院执政能力、执法能力的一次检验,甚至可以说,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施行效果将直接影响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进程。通过近一年的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部实现了立案审查向立案登记的平稳有序过渡,交出了一份合格的答卷。
二是体现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中,审判制度将是中心,公正、高效、权威也是审判制度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公正,也称诉讼公正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将成为并列的要件。
三是体现人民法院的社会责任。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保障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阀门,是人民群众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敬畏法律的最直接窗口。
四是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属性。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因人民而存在,为人民而审判。立案登记制从制度上理清了法律障碍和程序缺陷,使“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变成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根本上遏制了“立案难”的源头,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迫切期待。
2016-01-15 10:04:09
【曹蕾:】
  一、 沈阳市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效果分析
沈阳自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两级法院收案数量猛增,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对法院自身建设促进作用明显。当然,在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我们尝试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有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2016-01-15 10:05:04
【曹蕾:】
  1、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收案状况
沈阳两级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最直接的变化体现在各类案件收案数量上。2015年,全市两级法院民事一审收案117894件,行政一审收案3171件,执行收案45154件,刑事自诉收案118件,国家赔偿71件。与去年相比,分别增长21.9%、80.3%、4%、11700%和73.2%。此外,裁定不予受理案件数量也大幅增长。2015年全年基层法院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2789件,较去年增长695%。同时,上诉至市法院的不予受理案件数量也增长了七倍。在实施立案登记制后的前两个月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案件猛增,而随着多年陈欠的立案问题得以解决,以及基层法院对立案登记制的把握越发明确清晰,不予受理上诉案件数量随之又明显下降,并逐渐趋于平稳。
2016-01-15 10:05:51
【曹蕾:】
  2、立案登记制的社会反响
立案登记制的直接受益者无疑为前来法院诉讼的人民群众。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诉讼的门槛,群众打官司也不会出现状告无门,法院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立案登记制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我们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和诉讼服务规范化建设进度。一是提高了诉讼效率。二是规范了服务流程.三是加快了改革步伐。立案登记制改革后,面对案多人少矛盾的进一步加剧,我们适时启动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确立了审委会成员、庭长办案制度,强化了合议庭权责,取得了较好地效果。
2016-01-15 10:07:06
【曹蕾:】
  3、立案登记制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是对登记制的认识普遍存在误区。二是防止虚假诉讼及滥诉问题仍然缺乏有效措施。对立案登记制未来发展的设想。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经过积极的改革和适应过程,完成了立案工作的转型。未来,沈阳市两级法院仍将秉持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进一步夯实基础,锐意改革。在改革中积极做到。1.立案条件上积极做减法。2.组织结构及人员配备上努力做加法。3.信息化建设上力争做乘法。
2016-01-15 10:08:46
【曹蕾:】
  人民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力军,担负着推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保障责任。面对新的历史要求及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我们将继续加强自身建设,以日新月异的努力,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和期待。
2016-01-15 10:09:21
【孙淑华:】
  下面有请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刘江芸浅议我国立案制度的革新。
2016-01-15 10:12:18
【刘江芸:】
  浅议我国立案制度的革新,以诉权保障为视角。“立案难”作为司法流程进口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饱受社会诟病的热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我国的立案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但建构立案登记制,尚需对该制度的理论架构及相关制度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完善。
2016-01-15 10:13:44
【刘江芸:】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是对法院立案工作做出的制度转向,只有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适用范围,恪守司法权的正负边界,才能切实落实立案登记制,有效解决长期存在的“立案难”问题,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落到实处,使司法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发挥。
(一)立案登记制的内涵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立案阶段只对诉状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诉状符合要求即可启动诉讼程序。
了解基本概念后,随之而来需要明确的就是立案登记制的登记内容。必须强调的是,立案登记的必须是合法的案件,也必须是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案件。
(二)诉权的概念理解
诉权是起诉和诉愿的权利,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而立案则具有确认诉权、保障诉权行使的权能。
现代诉权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为当事人及时、便利地使用司法工具创造条件。以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解决公民诉权的可实现性,将“纸面上的法”变为“现实中的法”,进而在程序上、实体上公正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第一步。诉权相对于其他法律权利而言,既具有基础性,又具有绝对性。因此,各级法院对于这样一项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不能任意剥夺。
(三)法院对诉权保障的应有态度
诉权包括起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三方面,其中起诉权是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内容。在诉权保障宪法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案件受理制度进行了改革,提出实行登记立案制,以顺应诉权理论发展的规律,改变法院有权决定立案与否的旧观念。
当然,在强化诉权保护力度的同时,还应当努力培育公民的理性诉讼观,使其能够依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化解纠纷的最优路径,从而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大化利用。


2016-01-15 10:15:47
【刘江芸:】
  二、立案登记制度理论健全
在立案审查制度模式下,诉权受到审判权的制约。
(一)采纳“程序当事人”理论,突破传统理论局限
对民众而言,“司法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寻求公正的最后的制度化的途径” ,因而法院应以保障人民的诉权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利于当事人接近司法。
(二)厘清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树立科学诉讼理念
起诉要件是决定案件能否被法院受理的条件,一般而言只要诉状符合形式要求就应当被立案;诉讼要件是指从立案到案件实质审理的中间阶段,法院要审查的程序性事项,不仅包含起诉要件,还包括诉讼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如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法院管辖权等,只有符合诉讼要件才能进行实体审理。
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的混淆会导致立案登记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因此,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立法应当对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的规定一一进行厘清,将两者严格区分开来。对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就应当予以立案,遵循“诉权——审判权”的权限配置原理。
2016-01-15 10:17:06
【刘江芸:】
  三、立案登记相关制度完善
十八届四中例会决议提出了立案登记制的概念,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民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立案登记制进行了细化,但《意见》偏重于框架的构建,《规定》则着重重点规范而不全面,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登记流程、受理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均无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立案登记制的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亟需得到完善,以负责任的态度推进改革,为立案登记制的落实执行提供制度和规则方面的多重指引。
(一)构建完善起诉状
起诉状可以启动诉讼程序,具有向法院及对方当事人提供诉讼信息的重要作用,可以说起诉状是原告能否成功立案的关键。 在立案登记制模式下,法院仅就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这就更强化了起诉状质量的重要性。但从目前来看,现行的起诉状内容和格式已无法适应立案登记制的需要,所以需要重新构建完善起诉状,使诉状与起诉无缝对接。
立案登记制主要表现为诉状登记制,所以进行有效登记的前提是起诉状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因此,应统一印制起诉状的格式文本,并将起诉状的程式和内容格式化并向社会公示,制定起诉状的统一样板,将电子模板放在官网等处供民众自由下载,为当事人填写起诉状提供明确的指导。同时要通过网络、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加强对起诉状的宣传,使起诉状格式普及成为社会成员的认知常识。
(二)强化引导释明工作
在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后,立案部门应及时转变观念,应加大释明的力度,既要防止出现对当事人的起诉不闻不问、敷衍塞责的倾向,又要防止不加审查、大包大揽,将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诉请予以立案。
(三)落实当事人参与立案审查程序
在立案登记制模式下,对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强化,还体现在当事人的话语权上,其在诉讼程序中不再被视为等候处置的客体,不但可以质疑法院的裁决,并且还应被赋予法定的途径、方法对立案问题要个说法。
2016-01-15 10:18:36
【刘江芸:】
  立案登记制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应运而生,是司法改革的排头兵,肩负着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历史重任,具有里程碑意义。无论是针对我国的司法现状而言,还是顺应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立案登记制都是我们发展的方向。通过解决“百姓告状无门”、“立案难”等客观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立案程序,并以此为开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依法治国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的有效发展。
2016-01-15 10:19:04
【孙淑华:】
  谢谢刘江芸主任,尤其是在起诉状方面给我们提供了非常有益的经验,日后我们沈阳两级法院可以到刘主任法院去好好学习,下面重庆荣昌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在全国打开了形成了“荣昌模式”,我们今天就请到了荣昌法院的立案庭庭长陈莉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在“荣昌模式”下如何看待立案登记制问题,发言的题目是《立案登记改革的功能定位和实现构建》。
2016-01-15 10:22:53
【陈莉:】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按照大会的安排,我就立案登记制的诉权保障相关问题,谈几点粗见,以期起到抛砖作用,希望本次研讨能够在各位来宾的鼎力支持下,解决更多立案登记制的实践问题。
2016-01-15 10:24:19
【陈莉:】
  2015,这一年,司法改革的大幕徐徐开启,立案登记制的春天正在渐入佳境,“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口号与“法官职业化”的价值取向交相呼应;这一年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正在席卷中国的朝堂乡野,而这个古老而伟大国家的棋局,也正在深化改革。立案登记制度与法官员额制度共同助推社会治理模式,纠纷解决方式的创新。“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立案登记制的大环境下,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在矛盾多发的阶段,正面引导,理性解决纠纷,成为一个良性社会的判断标准之一。
2016-01-15 10:25:47
【陈莉:】
  立案登记制改革应有自己的担当,在保障人民群众诉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制度运行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决定立案的程序。人民法院接受诉状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自诉,必须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如果当事人在释明之后继续要求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或决定,并在其中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接受诉状之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当场立案。这就杜绝了符合要求的起诉和自诉由于审查的原因而被拖延甚至是不能立案的可能,这是保证当事人诉权实现的关键。当然,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并不表示法院允许其滥用诉权,因此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自诉,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释明的情况下应当拒绝对其进行立案。
二是规定已登记立案的案件“及时”移交审判的明确时限。针对已登记立案的案件“及时”移交审判没有时限规定可能导致的拖延移交的问题,应当在相关条款中直接明确这一时限。建议规定“已登记立案的案件,移交审判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天。”考虑到已登记立案的案件在移交的过程中可能遇到某些特殊的情况,如由于当事人诉讼费用交纳延迟,难以确定案件的性质等因素的影响,立案人员可能在两天之内无法完成移交。可以在后面附加条款,“对于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在两天内移交审判的,必须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并在移交时进行书面说明情况。”
2016-01-15 10:27:12
【陈莉:】
  由于立案登记制施行时间不长,在实践中发现了很多影响其诉权保障功能问题的存在,其显示出改革本身的艰巨性。解决这些矛盾仍需要依靠实践理性和创新探索,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人民的福祉与社会的发展,因此,立案登记制度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努力下,为实现社会的善治,越走越坚实。
2016-01-15 10:27:31
【孙淑华:】
  谢谢陈莉庭长,主要从管理角度讲了立案登记制的规范化,这次论坛不单请了工作在一线的庭长、部分负责人,我们还请来了主管这项工作的领导,我们下面有请黄山中院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郑刚给我们带来《试论“诉权保障模式”语境下的立案审查机制》的发言。
2016-01-15 10:30:21
【郑刚:】
  立案登记制改革使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由于对“纠纷”及“诉”进行甄别审查是法院立案程序的固有内容,所以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中如何实现诉权与职权、诉案与可审案之间的平衡,进一步完善立案审查立法技术不足,处理好登记立案与诉权保障和诉讼审查关系是摆在人民法院面临新课题,本文从“诉权保障模式”带来的变化、立案审查机制的法律定位、内涵和特征以及立案审查机制完善和思考三个方面阐述“诉权保障模式”语境中的立案审查机制的问题。
2016-01-15 10:31:27
【郑刚:】
  一、立案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中带来的变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登记制改革无疑能有效解决立案难、起诉难问题,对于实现公正司法、提升司法权威,保障群众诉权、加强司法的人权保障、减少部分信访案件数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现有审判力量无法足以应对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带来的“诉讼爆炸”。尤其是在立案登记制推行后,一些应有的运行机制和应对措施缺失带来一定的负面冲击和变化。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滥诉重复诉讼、恶意或虚假诉讼现象频繁。二是增加法院申诉复查和再审审查的压力。三是当事人的无理缠访闹访增多,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安全隐患和不稳定性。四是降低群众接受非诉讼调解的积极性。五是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剧,压力陡增而影响到审判质效。六是带来一定的政治风险。
2016-01-15 10:35:45
【郑刚:】
  对于法院立案工作和人员来说,表现在对于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滥用诉权行为由于缺乏法律具体认定标准和处置流程,往往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此外,不少立案工作人员将立案登记改革片面理解为“有诉必立有案必审”,认为凡是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照单全收”,无需经过任何审查,当事人之“诉”即可转化为适合法院审理的案件。
所以,出现消极对待心理,将立案登记制理解为收材料走程序过流程,从而将不属于法院受理甚至负面清单案件“流入”诉讼程序,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被动。有的对于立案登记制机械简单地以英美国家的立案登记制来解读《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导致对这一改革的误读乃至对人民群众的误导。
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要清醒认识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但并不由此否定立案审查的机制和作用。
2016-01-15 10:36:16
【郑刚:】
  二、立案审查机制的法律定位、内涵和特征
综观各国的的立案制度中的审查机制,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既进行程序性审查也进行实体性审查,这是典型的立案审查制;二是只对起诉状的格式要素进行审查后即予以立案,这是典型的立案登记制;三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相对立案登记制,即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审查实体性问题。由此,按照审查对象和功能可将其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即对起诉要件的审查和对诉讼要件的审查。合并要件、反诉的牵连要件。
“诉权保障模式”下审查机制的法律定位应该考虑到“度”的因素和立案分流及规制的功能作用,即首先明确人民法院立案职权式向诉权保障式模式改革,对立案登记范围程序的限制,旨在消除立案时“不应有之难”,破解“立案难”的目的在于消除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和功利性的避让主义等而人为设置的立案“篱笆”,并不意味着放任诉讼程序的启动,这是因为,一方面源于国家司法资源的公共性和稀缺性,另一方面鉴于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所以,当事人诉诸司法时应该遵循比例原则和有限原则,法院在立案环节更应该发挥好分流、过滤、筛选和规制功能作用,将那些不具有可诉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甚至负面清单案件,排除在立案范围之外,从而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依法利用,这也是保障诉权,把握好立案审查“限度”的真正内涵。
“诉权保障模式”下立案审查机制应该包含登记要件和诉讼要件审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妨可以这样理解,登记要件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条件,主要包括具有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诉状、缴纳诉讼费等等,登记要件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诉讼要件是启动审判程序的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法院管辖,符合讼诉讼时效等等。这里为了便于理解,以德国的财税诉讼为例,诉讼要件包括:诉讼适法;属于法院管辖权范围;具有参与人能力;诉讼类型适法;诉讼参与人具有诉讼权限;起诉合规;前置程序完成;在诉讼期限内;未就同一案件另行诉讼;就同一诉讼标的的不存在其他已经产生法律效力裁判等等。
对诉讼要件的审查,不同于登记要件的审查,属于准实质化的审查,在这一点上,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并无质的区别,关键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局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二是有限性审查。
由此,可以归纳出立案审查有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局限性。二是单一性。三是结果的阶段性。
2016-01-15 10:41:14
【郑刚:】
  三、立案审查机制完善和思考
(一)制定和完善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程序性规定。
1、实施立案登记制的法律基础之一,是要区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
2、对于《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的“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需进一步释明完善。
(二)、强化立案审查中的法律释明机制构建。
一是针对起诉要件的指令性释明。二是针对诉讼要件的指导性释明。三是针对执行要件的指导性释明。
(三)构建立案审查程序保障机制。
一是引入律师参与引导机制。二是确保当事人听证机制。
2016-01-15 10:40:14
【郑刚:】
  推进立案登记制,实现了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的转变,并不意味将立案工作粗浅地简化为单一的登记手续而否定法院的立案审查功能,由于对“纠纷”及“诉”进行甄别审查是法院立案程序的固有内容,所以在立案程序中如何实现诉权与职权、诉案与可审案之间的平衡,进一步完善立案审查立法技术不足,处理好登记立案与诉权保障和诉讼审查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6-01-15 10:41:44
【孙淑华:】
  谢谢郑院长的精彩发言,为我们在立案审查方面给我们做了一个非常精彩的分享。下面请出第五位发言者是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黄太华院长,黄院长虽然是一个非常稳健的男子,但是他发言题目非常的文艺,他发言题目是《且行且完善: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2016-01-15 10:43:08
【黄太华:】
  作为司法改革中重要内容的立案登记制改革自实施以来,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确实使得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取得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案件受理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改革正走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上,目前立案登记制施行已有半年多时间,对于该项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若干问题,尤其是从诉权保护,破解“立案难”问题的效果追求以及制度落实的常态化维度看,需要及时总结厘清制度于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挑战,理性研判修正,促使该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
2015年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在全国施行,这对破解多年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项制度的效果评价需要实践中的检验,也需要来源于实践中的不断总结、修正,才能实现制度价值最大化。
2016-01-15 10:44:35
【黄太华:】
  一、国内外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简介
案件受理制度,即立案制度,广义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启动司法程序的制度,本文主要探讨观察的是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问题,故此处特指矛盾纠纷进入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进行受理转化为案件的制度。世界各国以及我国不同时期,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均有不同的形式、内容,因此,可以就域外各国和我国案件受理制度沿革大致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对我国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理解或有助益,对我国案件受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一定的启发、借鉴意义。
建国以来较长的一段时间,法院案件立案、审判机构职能没有细致划分,直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法院分工更加细致,立审分离趋势开始,法院设立了专门立案机构,立案审查权与实体审判权分离,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而形成了我国的立案审查制度。虽然立案工作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不断走向专业化、规范化,但是由于立案审查制本身的一些局限性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约,该立案制度已经难以适应转型时期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立案审查制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是“立案难”问题,使得近些年有越来越多改革案件受理制度的呼声,立案审查制存废之争在法律学界、实务界都有较多的探讨。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明确提出要改革我国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2015年4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通过,立案登记制于5月1日在全国正式施行。
2016-01-15 10:46:48
【黄太华:】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实行立案审查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法院需审查原告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起诉条件本身的过于概括含糊极易导致审查过严,甚至走向实体审查。现在,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变革,正是以破解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为初衷的。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在笔者看来,其价值功能归纳起来主要在于:1、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实现程序正义。2、建立规则意识,促进法院工作规范化,提升当事人法律素养。3、司法公信力构建
2016-01-15 10:47:28
【主持人:】
  二、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与执行,立案登记制作为我国启动司法制度改革关键一步,尤为需要注重制度的落实和执行问题,因为如果落实和执行存在阻碍,制度设计的初衷或将落空,其关涉的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全局风险。因此,需要立足实践,分析影响制度运行存在的客观问题,为制度逐步改进,使其成为充分发挥积极价值功能的长效机制提供路径。1.立案登记制度内容本身存在的不足。2.司法资源有限性与案件数大量迅速递增的压力。3.案件多元化与法院审判权、司法人员能力有限性矛盾。4.诉权保障与诉权滥用规制的平衡问题。5.相关制度滞后不匹配的问题
2016-01-15 10:48:48
【黄太华:】
  三、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完善路径
我国立案登记制实施半年以来,改革取得了实效,但制度在实践中运行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可忽略,唯如此,方可保持制度的生命力。针对前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路径着力完善,最大化实现制度效益,满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求。 1.立案登记制度内容的改进。2.注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3.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改革。4.诚信诉讼、理性诉讼法制环境的培育。5.探索构建体系化的配套改革制度。
2016-01-15 10:49:39
【黄太华:】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不可否认已经在保障当事人诉权、规范法院工作等方面取得了预期效果。但任何新制度的改革必须经受实践的检验,若想使该制度焕发持续活力,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地以制度本身和相关保障机制的改革完善相结合思路,促使立案登记制充分发挥保障诉权的价值功能。
2016-01-15 10:50:02
【孙淑华:】
  谢谢黄院长,我听到一个亮点。“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手段来解决社会不同层面,不同种类的矛盾”,法院是矛盾纠纷解决的最后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所以我想这也是我们在座的大部分同仁的心声,谢谢黄院长,我们这次论坛的宗旨是集百家长,听百家言,刚才各位都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下面我们听一听法院系统最前沿的声音,请福建省泉州丰泽区法院的书记员何茜进行发言。她发言的题目是《诉权保障下“跨域、连锁、直通”诉讼平台之检视》
2016-01-15 10:50:52
【何茜:】
  泉州法院首创的“跨域、连锁、直通”诉讼服务平台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为价值导向,通过各级法院协调,接收诉状法院可代管辖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实现跨域立案。该平台打破了案件受理制度上的传统管控理念,实现全域范围内立案标准的统一,构建起当事人起诉权的程序保障机制,在立案登记制改革背景下引领全国法院立案服务先河。
2016-01-15 10:52:33
【何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中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是中央遵循诉讼规律、保障当事人诉权所作出的回应。全国各地法院积极响应立案登记制改革,进行制度建设和创新,其中泉州法院首创的“跨域、连锁、直通”诉讼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跨域诉讼平台”),在形成一个无差别的立案流程和立案标准的基础上,借助辅助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远程跨域立案。跨域立案制度运行之初,立案登记制还未实施,为形成统一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流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全市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受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规范化、趋近于无差别的立案流程和立案标准基本形成。该平台打破了案件受理制度上的传统管控理念,实现全域范围内立案标准的统一,构建起当事人起诉权的程序保障,在立案登记制改革背景下引领全国法院立案服务先河。
2016-01-15 10:55:23
【何茜:】
  2015年9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制定出台了《全省法院“跨域”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决定自2015年10月起在福建省范围内开展跨域立案服务,实现全省范围内的跨域立案,这是对泉州首创跨域诉讼平台的肯定。该平台在运行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立法桎梏和实践障碍,若要充分发挥该平台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功能,须依托我国立案登记制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以及平台内部制度建设的加强。
2016-01-15 10:55:54
【何茜:】
  一、跨域诉讼平台的理论基础与运行模式
泉州市12个法院、42个派出法庭成立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这54个诉讼服务中心采取统一装修、统一服务标准的“连锁店式”跨地区服务,当事人进入任一家诉讼服务中心,都能享受无差别的诉讼服务。而服务的内容,最主要为立案服务,目前逐渐延伸至材料收转、信访接待、咨询、远程视频接访、远程视频调解或开庭、送达等。
(一) 跨域诉讼平台的理论基础
在当代社会,诉权已成为宪法上给予民众司法救济的宪法性权利,是一种司法受益权。按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沈冠伶教授的观点,诉权是人民司法上的受益权,不仅指当事人权利受侵害时,得提起诉讼而已,法院尤应多加尊重,便利其申诉之机会,不得予以妨碍。 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诉权保障的内涵已扩展至法院运用司法职能创设各种程序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之便利。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司法信息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司法程序中的“技术革命”,不仅仅是司法对现代科学技术的简单应用,其更深层次的内涵是创造民众更易接近的“司法制度”。跨域诉讼平台依托信息化技术,通过司法数字化保障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实现,省去了当事人往返法院时间上与精力方面的“劳顿”,方便民众有效接近司法。更为重要的是,该平台的信息化运作还促进了立案过程对当事人的公开,司法的“阳光下作业”有效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诉讼制度的一个具体改革意见。保障当事人诉权是优化司法权配置的逻辑起点和程序制度改革的归属。 虽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将立案登记制写入立法,但是审查起诉条件却原封不动地照搬了修改前的规定。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 49、25条的规定,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只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才能登记立案。这些起诉条件包括:原告是否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否具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学界普遍认为如此模糊的起诉条件使得法官有了极大的裁量空间,实为“准立案登记制”。 新法实施数月,有的法院已出现“只要当事人递交诉状的,就登记立案,对起诉条件不作审查,导致大量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案件进入了法院”的现象; 反之,这种宽泛的裁量空间,也给今后重归“立案审查制”提供了可能。实践中法院为应对 “案件井喷”之势,利用这些“裁量空间”,罔顾当事人诉权保障,存在重归“立案审查制”的危险。
在理念上,我国现行的案件受理制度基本上秉持的是一种管控理念,基于一种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管理和控制。在法治的初级阶段,基于我国传统的义务本位、权力本位、国家本位的观念,法院习惯于从权力的视角出发认识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将受理或立案作为辅助国家管控的一种手段。因此也可以说现行的案件受理制度或立案制度相对于开放型的受理或立案制度而言,是一种管控型受理或立案制度。法院的立案庭也就成了行使审判管控职能的专门机构。 起诉条件极为严苛、门槛“高阶化”即是最直接的表现。
在实践中,一方面,一定辖区内各基层法院之间、法院与法庭之间对立案审查材料提交、立案流程都有各自的做法和要求,甚至有法院出于各种敏感因素的考虑人为地为当事人起诉设置“土政策”、“土规定”等不合法的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所适从,构成了民众实质性接近司法的障碍,成为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道“坎”。推行跨域诉讼平台,各法院及法庭均统一立案庭标识,设置较统一的立案模本,统一立案要求,实现全市法院及法庭之间无差别化的立案待遇。从接收法院立案人员的心理上分析,代其他法院立案往往会比为自己所在法院立案审查时更为宽松。各法院审查非本法院管辖案件时少了各种敏感因素的羁绊,打破了案件受理制度上的管控理念,对于法院客观公正受理案件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在一定区域内实现跨域立案,当事人无论案件由该区域内哪个法院管辖,均可以在距自己家门口最近的法院(或法庭)享受到全流程、无差别、标准化的司法服务,由此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群众创造利用司法之便利。
(二)跨域诉讼平台的运行模式
目前,一审跨域诉讼平台仅在泉州范围内实施,只要原告起诉的一审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泉州市两级法院中任何一个法院管辖的范围,原告均可向泉州市两级法院中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收到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接收法院”)必须代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辖法院”)履行立案登记职责,接收并审查起诉材料。经立案审查,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前三项关于起诉的规定、第121条关于起诉状的规定,或《行政诉讼法》第49、25条的规定,则接收法院应向管辖法院申领案号,直接对该起诉予以受理,并向原告出具盖有“泉州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登记专用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背面附各法院的诉讼费银行账户),告知原告向管辖法院缴纳诉讼费,最后,将案件移交到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2016-01-15 10:57:27
【何茜:】
  二、十面埋伏:跨域诉讼平台的法制障碍
(一)管辖之局限性障碍
(二)委托之合法性追问
(三)标准之统一性问题
2016-01-15 10:57:51
【何茜:】
  三、跨域诉讼平台的法制完善
针对上文提及的跨域诉讼平台在设计和运行中所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三方面予以完善。(一)针对泉州法院系统当前的实践经验及做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司法授权。(二)在送达应诉材料时增加告知事项。(三)跨域诉讼平台的创设契合了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最终它的法制化运行需依托立案登记制的落实与实施。
2016-01-15 10:58:42
【何茜:】
  一是明确和统一起诉状的格式要求,使社会成员对起诉状的形式具有清晰、明确的认知,同时,只有将起诉状格式化,立案登记制的案前形式审查才有现实操作性,各法院在形式审查上才能形成统一标准。二是明确和统一起诉状的内容要求。起诉状的内容应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对不同记载内容的要求不同,必要记载事项通过形式观察就可以判断是否合理、清晰。任意记载事项属于当事人自愿记载的内容,即使欠缺也不会对起诉效果产生实质影响,所以,对任意记载事项的要求相对宽松。如果任意记载事项的内容不合理或者不清晰,法院首先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补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补正,则视为相关内容提交无效。
2016-01-15 10:59:15
【孙淑华:】
  何茜从便民的角度通过诉讼平台的建设给我们打开了另一个思路,谢谢何茜的精彩发言!我们这个环节还设计了第二个环节就是专家点评环节,在这个环节当中我们有幸请来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卢君院长,给我们以上六个发言专题进行点评,有请!
2016-01-15 11:01:29
【卢君:】
  非常感谢中国审判(杂志社)、和平区法院、主持人给我这个诚惶诚恐的机会。基层法院点评所谓的高层法院领导们的观点这是诚惶诚恐的。受自己的知识和水平的限制,更诚惶诚恐。再一个是时间的限制,可能我从南方来的,不太适应我们北方在温暖的暖气和空调下睡觉的习惯,因此我们昨天很晚得到这个资料以后开了夜车,拜读了各位的文章和大作。说老实话,其实在发奖的时候我们听到了大家的热情很高,文章很多,面很广,从理论到实务水平也非常高,而且还有一个感觉就是这些文章已经涵盖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和诉权保证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不敢点评,就谈点感受。
2016-01-15 11:04:04
【卢君:】
  第一,立案登记制改革和理论支撑的问题,因为这是两个专题。第一个专题是关于基础理论研究,第二个是具体操作实务,这个专题是基础理论。我个人认为,确实立案登记制制度是需要理论支撑的,但是站在基层法官的角度看不需要多么高深和晦涩的理论来解读他,就涉及几个问题,一个是诉权的保障及限度问题,第二个就是关于诉讼成本、效率和司法资源占用之间的平衡问题。我觉得可能这几个理论问题也好,概念问题也好应该是我们加以思考的。我觉得这六篇文章当中给我以震撼的问题就是书记员所说的跨域、连锁、直通,这是非常美好、理想的搭建立案诉讼的平台。但是我个人觉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他和我们的诉讼成本、效率和司法资源占用问题有一个协调和平衡的问题。我曾经听了一个阿里巴巴老总搞大数据,他有一个讲座,他说贵州省贵阳市搞如何来研究红绿灯最优的防止塞车的方案,他自己的团队没有办法搞,因为投入的成本太大,把所有的监控和所有的路口进行改造,没有这个实力,没有哪个地方达到这种水平。所以我觉得在泉州乃至在福建甚至我个人认为如果能够实现跨域、连锁、直通,没有理论障碍和制度障碍,有的是只要考量诉讼成本和效率以及司法资源的占用之间的平衡问题。这是关于立案登记制度需要的理论支撑问题。
2016-01-15 11:06:04
【卢君:】
  第二,我认为就是对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真正现实的考量和出路在哪里?我们真正需要的就是立足现实,在具体方法和制度设计上来找出,这里面要关注几个问题:第一个我们要关注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到底意义在哪里?其实按照我的理解,以前的审查立案就是审查后的立案登记,现在我们谈的立案登记是指立案登记后进行审查,都淘汰不了审查,只是说先后顺序在什么环节由谁来审查,哪一个层面的法官来审查,所以说这个问题我觉得在思想上应该把它厘清。第二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正确看待15年以来案件数量的激增问题。我坦率地讲,我们江北区法院在立案登记制改革5月1日开始,我们区法院的案件在去年15年的第一季度案件增数是80%,到第二季度增速达到65%,真正到5月1日之后增速降到了50%,全年增速是48%的增速。我做了一个非常具体的分析,刑事案件基本没有变化,行政案件是成倍增长,民事案件成倍增长,执行案件成倍增长。这里面进行了分析,真正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最大变化的是行政诉讼案件,一个“民告官”的案件。民事商事案件增速来自两个原因,一方面是立案登记制改革所导致的“挑逗式的诉讼”,因为我们大力宣传立案登记制改革,大家知道了就意味想告就告,这样的宣传下确实有一些案件进行了诉讼。但是我们觉得案件激增真正的根本原因还是一个是社会的经济社会矛盾发展的问题,这才能决定一个地方的案件的数量是多是少,具不具备长期性和持续性的根本因素。在立案登记制的出路方面可能要关注人案矛盾,还有现实司法的困境。
2016-01-15 11:06:42
【卢君:】
  第三,我们内部和外部对司法的评价。内部对司法评价考评机制是如何的,坦率地讲,去年最高法院10月份发了全国法院多少个案件,结案率只有50%左右,重庆要求结案率达到一个数字下,在这样的压力下我客观地讲,尤其是基层法院院长扪心自问,我们要达到上级的目标,在这种要求和考评机制下所有的立案登记的愿望可能就显得苍白无力。因为要求和相关的工作人员总有自己的办案方式。因此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当中最后一个问题,我觉得还要关注刚才大家提到的关于滥诉、虚假诉讼和抱团利益诉讼等方面的问题。坦率地讲,什么是滥诉还没有一个准确地东西给他进行限定,但是我们在想一个问题,如果说不管是当事人也好,律师也好,他们合理利用法律赋予权利,尤其是当事人追求他们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甚至于钻法律的空子,在法治国家来讲都是可以包容和理解的。
2016-01-15 11:07:24
【卢君:】
  如果说加入因为这些原因导致大量存在对诉讼秩序的破坏和扰乱,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苛责于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还是从制度和相关配套设施本身来找问题,这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所以说立案登记制改革也好,最终还是要回到诉讼权利保障及限定,以及我们具体制度的设计的合理性平衡型协同性方面下功夫,可能才能找到出路。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这纯粹是谬论,谢谢大家。
2016-01-15 11:07:59
【孙淑华:】
  谢谢卢君院长精彩点评,以上6个发言题目非常精彩,因为探讨的是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问题,有的甚至是非常严峻的问题,因为我们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前面的路很曲折,但是我们会迎接挑战,从理论与实践出发,争取建设更加完整与健全的司法体系,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基础,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服务。我们今天这个大厅的气氛非常祥和,所以我借助这个祥和的氛围祝愿我们来沈的各位嘉宾在沈期间顺利、健康、快乐,我首轮的研讨主持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2016-01-15 13:17:10
【岳彩领:】
  我是来自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刚才在第一单元基础理论研讨方面,我们第二单元发言的嘉宾主要是从实务角度来讲探讨一些问题,首先发言的是来自云南玉溪中级法院的陈昌院长,他发言的题目是《浅析立案登记制改革与民事诉讼弱势群体诉权保护》。
2016-01-15 11:21:30
【陈昌:】
  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转型时期的到来,既给中国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弱势群体问题尤为突出。尽管该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现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对其生活方面的救助,对他们权利的救助却十分有限,因而弱势群体的“弱”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自2015年5月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以后,研究弱势群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权益保障情况,对于保护民事诉讼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从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权利出发,结合玉溪市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实践情况,就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的民事诉讼弱势群体诉权保护进行新的理解和分析。
2016-01-15 11:22:25
【陈昌:】
  一、关于弱势群体的界定
(一)弱势群体。
关于“什么是弱势群体”的问题,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作出了不同的界定,其中比较代表性的有:从社会学角度指出“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从政治和法律角度称“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地位的人”。
(二)民事诉讼弱势群体。
从社会学的角度,我们对弱势群体的概念有了一定了解,但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与法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能完全等同。比如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一方、离婚案件中的妇女一方等,他们可能经济条件优越、生活富裕,拥有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社会保障,但在民事诉讼中确实实实在在的弱势群体。由此,对民事诉讼弱势群体的概念进行明确显得更加重要。还有学者从法学角度界定“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其实质是权利的弱势群体”。这些观点都揭示了弱势群体的一些特征。
基于本文的视角,从民事诉讼法角度对弱势群体做一下界定,弱势群体应指“在诉讼中,由于诉讼行为能力的固有性或演变性的差距与不对等而造成对诉讼的不充分应对并因此引发生存和发展困难的涉讼群体”。
2016-01-15 11:24:34
【陈昌:】
  二、我国民事诉讼弱势群体诉权保护的现状
(一)立法保护民事诉讼弱势群体诉权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尤其是在立法方面成绩显著,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都是对社会中弱势群体人权的特殊保护的法律。此外,我国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在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基本自由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这些成就的背后仍然存在着很多理念和制度上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实现:立法规定过分空洞化,缺乏罚则,可操作性不强,难以真正发挥对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保护作用;民事诉讼法过于强调“国家本位”、“权利本位”,强调法官的职权,而忽视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大大降低了其对弱势群体诉讼权利保护的作用;执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影响,出现大量权力滥用、干扰弱势群体进行诉讼的现象,严重影响到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行使。
(二)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民事诉讼弱势群体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从玉溪市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实践情况看,民事诉讼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存在诉讼费用高、诉讼案件执行难等问题,主要表现在:1.民事诉讼费用过高。2.法律援助制度不够健全。3.生效裁判存在执行风险。
2016-01-15 11:25:41
【陈昌:】
  三、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诉讼权利是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赋予人民在第一性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产生的第二性的权利,其主要作用在于使权利恢复到未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是人民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最终保障。因此,对于诉讼权利的保障十分必要。在保护弱势群体的过程中,既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使弱势群体有机会实现其权利保护,又要在此基础上体现出现代司法价值所趋向的“差别对待”,使弱势群体有可能实现其诉讼权利,真正做到对弱势群体的平等保护。
2016-01-15 11:26:16
【陈昌:】
  四、立案登记制对于民事诉讼弱势群体诉权保护的影响
以云南省玉溪市为例,2015年5月至9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939件,同比上升66.66%;共受理执行案件1575件,同比上升42.58%。在诉讼费方面,全市法院共对6582件民商事、执行、行政案件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43.579万元,同比分别上升21.62%和3.09%。通过立案登记制实施的前后几组数据对比,可以发现立案登记制实施对民事诉讼弱势群体诉权保护的几点积极影响:1.立案登记制提高了当事人进入诉讼的主动性。2.立案登记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3.立案登记制度降低了诉讼门槛。
2016-01-15 11:26:53
【陈昌:】
  五、关于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用制度。2.强化法官在立案登记中的释明权。3.强化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诉讼权利。4.加强法院受理案件的灵活性。
2016-01-15 11:28:49
【陈昌:】
  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必将承载着民事诉讼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正义使命。民事诉讼弱势群体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不可回避的因素,无论在心理塑造、价值取向还是行为表达,都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任何人的权利维护都离不开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民事诉讼弱势群体在自我权利保护上具有天然的缺陷必定借助于社会的矫正,有力的制度保障是保护弱势群体群体民事诉讼诉权的最有效的手段,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正是直接有效的回应。
2016-01-15 11:29:05
【岳彩领:】
  非常感谢精彩发言,陈院长的发言重点突出了法院关注弱势群体,司法的情怀和举措,下面有请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院长王伟,发言题目是《司法推动下的立案登记制改革之检视》。
2016-01-15 11:30:09
【王伟:】
  立案登记制改革将人民法院推向了社会治理的前沿,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只是“两个字”的改变,但意义重大。“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从司法层面来看,立案登记制改革有其法理基础,也符合诉讼原理。本文基于民诉法法条分析,意在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背景,如何正确理解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如何看待民事起诉条件分离和诉讼要件构成,真正从诉的利益衡量,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一是从接近正义的角度看民事审判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二是从诉的利益角度看当事人诉权的程序保障;三是从法院面临的压力看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扩张;最后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完善符合社会司法需求的立案制度。
基于法条分析,重新认识起诉条件对于立案登记制的意义,检视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衡量的程序保障等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2016-01-15 11:34:40
【王伟:】
  一、接近的正义: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
(一)起诉模式的类型化
“诉讼始于起诉”。纵观大陆法系的起诉程序,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1.登记簿制。2.事前审查制。3.期日制。
(二)民事起诉条件的分离
1、关于“明确的被告”。2、关于立案审查制和立案登记制的区别和特点。
2016-01-15 13:18:47
【王伟:】
  二、诉的利益:当事人诉权的程序保障
“无利益即无诉权”。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中对于诉的利益有基本相同的看法,日本学者认为,诉的利益是诉权的要件,从权利保护资格和保护权利利益来判断诉请是否具有正当的利益。
我国没有大陆法系国家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的区分,“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往往是衡量和判断是否属于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重要依据。”因此,衡量诉的利益就需要对当事人的诉权给予程序保障。
(一)程序选择权与裁判请求权
这里涉及程序选择权和裁判请求权两个概念,应当予以明晰。
1、程序选择权作为一项程序权利,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对当事人进行程序关怀的体现,它强调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积极性,鼓励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程序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说该权利来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
2、“无救济即无权利”,裁判请求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学上的诉权、诉讼权利。
(二)诉讼要件的识别
诉讼要件并不是该诉讼的成立要件,而是为了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欠缺诉讼要件的诉,除非补正之外应当以终局判决驳回起诉。
(三)关于诉讼诚信问题
“开闸放水式”的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只要当事人选择了诉讼,在立案登记后就进入了诉讼程序,但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时有发生。如何构建虚假诉讼防控体系也成为了法院难题。
2016-01-15 11:36:45
【王伟:】
  三、法院的压力: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扩张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院的审判在纠纷解决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终局性。法院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反映了法院对纠纷的可接纳程度及范围,从而直接制约当事人诉权受保护的程度。”1.先行调解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6-01-15 11:37:24
【王伟:】
  四、对策与建议
1.尊重诉权与矫正认识。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表明司法基于诉的利益衡量,从而对于当事人诉权的尊重,但在有关程序上立案登记制在以下几个方面尚待完善:一是严格规范诉状审查。二是补正告知确定期限。三是规定驳回诉状情形。四是诉状送达的完成。
2.立案机构功能转变与立案登记制的局限性。一方面,在实施立案登记制之初,实务界还是有抵触情绪和持反对态度的,因为涉诉信访问题,立案庭最有体会;由于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扩大,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加剧了法院压力,一时难以缓解。另一方面,立案登记制未必能够彻底解决审查制存在的问题,如当事人滥用诉权等。
3.将立案登记纳入诉讼服务总体工作进行评价。
4.将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细则制度化、规范化,并依托法院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5.转变现有立案机构职能,树立现代解决纠纷新理念,构建新型的法院综合部门,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
6.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有效衔接,协调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立案登记制的效能。
2016-01-15 11:39:14
【王伟:】
  司法改革要注重以“中国”为根本考量要素,明确改革的范围,换言之,此则为司法改革之“度”:哪些可改、改到什么程度、哪些不可动。 立案登记制改革亦如此。周强院长说,“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立案登记制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广泛而深刻影响的一项,是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必将推动司法改革整体向纵深发展,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理应担当社会责任和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我们今天谈论法条,明天可能就会将司法解释接上“地气”,司法与立法的互动,正是推动司法改革的强大动力。
2016-01-15 11:39:54
【岳彩领:】
  非常感谢王伟院长的精彩发言,王伟院长的发言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也使我们各级法院在认真贯彻立案登记制这个新的制度和大背景下面临的难题之一——如何防止滥用诉权,这个是我们共同的难题,我们应该继续向王伟院长学习。第三位发言的嘉宾是来自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的黄洁处长,他的题目是《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虚假诉讼的甄别思考》。
2016-01-15 11:41:46
【黄洁:】
  近年来,恶意制造虚假诉讼 呈蔓延之势,并且愈演愈烈,极大地影响到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浪费了本来就不很充裕的司法资源。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要求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全面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同时也给一些居心叵测的当事人提供了可趁之机,可能导致虚假诉讼在新一轮诉讼风潮中更加猖獗。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3条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第112条 和113条 对虚假诉讼的惩治有了第一次立法回应,新民诉法解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强调和细化。这一重大的立法变化,反映出当前惩治虚假诉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然而,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如何打破重重迷雾,抽丝剥茧甄别案件事实,从而揭露当事人制造的虚伪表象,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中,笔者针对部分呈现弱对抗性的民间借贷案件,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这一角度出发,通过实务分析和理论回溯,深入探究“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排除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力求为辨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和参考。
2016-01-15 11:44:22
【黄洁:】
  一、案例:和谐表象掩饰下的违法本质
从具体的审判实践来看,弱对抗性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伪造证据规避法律型。第二,恶意诉讼多分财产型。第三,多方串通损害一方型。第四,虚构债务规避执行型。
2016-01-15 11:45:49
【黄洁:】
  二、纠结:和谐表象与内心怀疑之间的艰难抉择
(一)纠结之一: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下如何克服审判权的被动性?
民法属于私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自主处分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原则与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直接造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困惑,也在客观上为虚假诉讼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纠结之二:在证明标准高度抽象时如何避免证据流于形式化审查?
修改后的民诉法虽然对虚假诉讼的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但对于如何认定虚假诉讼上仍然是空白。证明标准的高度抽象,使得法官难以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纵容了虚假诉讼的存在。
(三)纠结之三:在过于强调调解的司法大背景中如何排除当事人恶意调解?
基于当前司法工作“大调解”背景下对调解工作的注重与提倡,调解率被作为一项考核法官的重要指标,这难免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片面追求调解率,往往只关注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协商一致,而忽略了案件本身的事实。因此,即使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只要形式上不违法,法官可能不会主动审查案件的事实真相。
此外,社会诚信的缺失、相关法律规制和监督制度的缺位、审判信息沟通不畅等等,也是造成当前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蔓延的原因之一,笔者在此不再详述。
2016-01-15 11:47:01
【黄洁:】
  三、甄别:完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具体适用是排除虚假诉讼的核心
(一)甄别之前的理论探源。
(二)甄别的方法。1.严格的逻辑顺序检视。2.全面的事实审查范畴。3.必要时强化职权审查。
2016-01-15 11:48:09
【黄洁:】
  民事诉讼本应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正义理念,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是对法律的尊严发出的严峻的挑战,完全违背立案制度改革的良好初衷。然而,不管掩饰方法有多先进、掩饰手段有多高超,虚假诉讼也难逃“虚假”二字,其与真实的案件仍有本质上的区别。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秉持对公平正义的坚持,从证明标准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审查过程中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创建一个诚实信用的司法环境贡献绵薄之力。
2016-01-15 11:49:18
【岳彩领:】
  非常感谢黄洁处长的精彩发言。虚假诉讼是一直是困扰我们法院的一个难题之一,黄洁处长给我们一个甄别的思路和解决的对策,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第四位发言的嘉宾是来自我们祖国的首都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高志海主任,发言的题目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大家欢迎!
2016-01-15 11:51:18
【高志海:】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北京二中院按照最高院、市高院相关规定要求,累计接待当事人近万人次,全力保障当事人诉权,将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落到实处。实践中,取得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总结前一阶段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剖析了立案登记制的理论本质和实践要求,着重分析了目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保障诉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如何更好地做好立案登记制实施的后续工作提出了建议,以期进一步畅通诉权保障渠道,规范便民利民举措,促进全院整体工作质效的提升。
2016-01-15 11:52:18
【高志海:】
  一、我院立案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一)案件情况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五类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北京市二中院对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半年期间的案件情况进行统计,通过与去年同期对比,全面反映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对全院工作产生的影响。
在此期间,北京二中院当场立案量为1290件,占接待量的58%,占立案量的81%。发放一次性补正起诉材料告知书案件量235件。当场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收取起诉材料后需进一步研究的案件量为50件。一审立案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案件为113件,其中民事5件、行政108件。裁定不予受理案件量较去年同期(1件)大幅增加。
(二)立案工作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窗口工作量增加。二是行政案件大幅攀升。三是群体性诉讼较为突出,诉前化解难度大。
(三)主要举措
北京二中院通过多项举措,严格依法立案,确保立案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一是组织全员培训。二是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诉权。三是强化立案监督。
2016-01-15 11:53:26
【高志海:】
  二、立案登记制的理论要求与实践意义
(一)立案登记制的理论要求。
(二)立案登记制的实践意义。
2016-01-15 11:53:50
【高志海:】
  三、立案登记制实施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1.人案矛盾更加突出。
2.行政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3.立案庭工作难度增加。一是重大敏感案件处理难度大二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上诉案件审理难度大。
4.虚假、恶意诉讼,滥用诉权问题凸显。
5.群众对立案登记制的认识存在误区。
6.信访问题增多,矛盾化解压力大。
2016-01-15 11:54:38
【高志海:】
  四、完善立案登记制后续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立案庭本身工作。
1、加强导诉工作,进一步提升立案效率。
2、统一把握立案审查尺度,对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严格把关。
3、加强与基层法院的沟通交流。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三类上诉案件的审理都离不开与辖区基层法院的沟通。
4、完善立案法官的释明工作。
(二)加强全院各审判业务庭的合作。
1、严格审查把关,防范虚假恶意诉讼。
2、加大业务培训、交流力度。
(三)强化便民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诉服办、立案庭等部门加强合作,完善便民服务。
(四)重视宣传工作,树立形象,加强引导。
一是引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准确把握立案登记制精神,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二是引导诉讼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五)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北京二中院需结合自身案件的特点,搭建更广泛的联动调解平台,引入特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调解,建立相对稳定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针对我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大和行政起诉数量多的特点,应重点与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加强联系,共同搭建联动调解平台。
(六)依法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
针对行政起诉大幅攀升的情况,应积极与行政机关做好沟通工作,及时通报行政案件情况。通过授课、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与行政机关做好沟通,为依法行政提供指导,提供合理化建议。
2016-01-15 11:56:51
【岳彩领:】
  非常感谢高主任的精彩发言,高主任全面总结了法院的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经验做法举措,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的接见和和启示,我们下面欢迎第五位发言嘉宾,来自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罗鸿飞庭长,题目是《完善立案登记制保障人民诉权》,大家欢迎!
2016-01-15 11:57:54
【罗鸿飞:】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立案难问题一直为社会所诟病,而立案审查制度正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对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以立案登记制度代替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对依法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立案登记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缓解了立案难,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在重现我国立案制度的历史沿革,阐述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后对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立案登记制度运行情况等方面予以研究,以期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立案登记制的发展和完善。
2016-01-15 11:59:27
【罗鸿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明确指出了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江汉法院于2015年5月开始运行立案登记,立案登记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缓解了立案难,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本文通过对江汉区法院立案登记制度运行情况等方面予以研究,以期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立案登记制的发展和完善。
2016-01-15 12:00:08
【罗鸿飞:】
  一、立案登记制确立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当事人诉权保障
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则以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为基本出发点,以严格的时限规定、实质的责任追究机制、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等,有力地更新了司法立案改革的新局面。
(二)有利于司法去“地方化”
立案登记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配套制度,则发挥着更为深远的影响:该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消减司法“地方化”的影响。
2016-01-15 12:00:52
【罗鸿飞:】
  二、江汉法院立案登记制的实践情况、成效及存在问题
(一)实践情况
自5月1日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江汉法院立案工作整体运行平稳。实行立案登记制首月,共登记立案965件,其中民商事案件666件,行政案件57件,执行案件242件,无刑事自诉案件。民商事案件与上月环比增加35.6%,执行案件与上月环比增加21.6%,行政案件与上月环比增加111%,群众反映集中的“立案难”问题有了较大缓解。
(二)主要做法
江汉法院在秉承“既要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又要确保纠纷高效处理”的理念下,一是重决策引领,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确保立足实际,科学决策,统筹兼顾,稳步推进。二是重制度规范,以制度倒逼服务行为规范化。三是强服务本领。
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重点,大力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探索提出“立案登记+”模式,不断提升精细化服务水平,健全诉前调解、案件分流、小额诉讼、网络办案工作机制,确保既开好门又办好事。一是以规范促精细,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二是变单一为多维,探索“立案登记+”。 三是变线下为线上,强化科技法院。
(三)存在问题。
1.案件激增,司法资源紧张。
2.存在误解,过分强调登记。
3.连锁反应,带来审判管理的变化。
4.对法官能力的挑战。
5. 涉诉信访工作的影响。
2016-01-15 12:02:06
【罗鸿飞:】
  四、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思考
(一)立案登记制度程序上的完善
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只要提交起诉状即为法院可管可立可审案件,要纠正当事人来法院,案件即可进入诉讼阶段的错误观点,使其明白基于诉状登记的案件与真正进入审理条件的案件的区别,降低其过高期望值。立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强化释明工作。
2.明确受案范围的负面清单。
(二)连锁反应下制度上的完善
1.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救济机制,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2.加强司法保障和审判管理工作。
3.做好信访终结制度和风险预评估制度。
2016-01-15 12:02:57
【岳彩领:】
  非常感谢罗庭长的精彩发言,他介绍了我们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保障人民诉权的有力的做法,同时对面临出现新问题也给我们阐述了他们在防止滥用诉权的一些有益的举措,下面我们欢迎最后一位发言嘉宾,来自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的办公室苏家成主任,题目是《立案登记制如何稳妥实施》。
2016-01-15 12:04:30
【苏家成:】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体现了党中央对立案工作的重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理念和决心,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实行立案登记制后,虽然从制度机制上破解“立案难”的问题,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保护群众合法诉权,但是部分因之前实质审查而被阻隔于诉讼程序之外的纠纷进入诉讼,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如何根据中央要求和最高法院部署,稳妥实施立案登记制,保护当事人诉权,是人民法院当前工作的一大重点、难点,需加强研究,提出应对措施。
2016-01-15 12:05:22
【苏家成:】
  一、实施立案登记制面临的挑战
立案登记制旨在解决“立案难”,既是对当事人诉权的有力保障,也是促成司法正义的重要举措,但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也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
(一)现实困难:司法承载负荷加重
1. 加剧案多人少矛盾。
2. 统筹依法办案与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难度更大。
3. 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要求更高。
一方面,立案法官需更准确地掌握立案标准,将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理由、材料的补正等内容准确完整地传达给当事人。另一方面,审判业务庭法官将面临更多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疑难的案件,此类案件引发个体闹访或群体性信访的风险较大。此外,法官还需加强甄别、打击各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能力。
(二)司法难题:被阻隔纠纷的法律适用
之前被阻隔于诉讼程序之外的纠纷大多法律适用疑难,经过对宁波五家基层法院立案工作的调研走访,曾被阻隔进入诉讼程序(包括不予受理、暂缓受理、选择性受理三种做法)的纠纷集中在城建类行政纠纷、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同类涉众型纠纷、刑民交叉案件和历史遗留问题五个方面。法院对该五大类型纠纷存在不予受理的现象,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 城建类行政纠纷。
2.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3. 同类涉众型纠纷。
4. 交叉案件。
5. 历史遗留问题。
2016-01-15 12:07:22
【苏家成:】
  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部分案件原因分析
通过对五类被阻隔纠纷的类型的分析,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司法理念的偏差。
(二)法院绩效考核导向错误。
(三)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2016-01-15 12:08:08
【苏家成:】
  三、稳妥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对策
(一)法院应更加有为,积极保障当事人诉权
1. 调整机构设置,健全配套服务。
2. 改造诉讼流程,探索诉前分流。
3. 引导律师诉前介入。
4. 尝试示范性诉讼。
5. 改革法官绩效考核制度。
6. 推进诉访分离。
(二)法官裁判需保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1. 合理认定城建类行政纠纷中的公共利益。
2. 法律对“村规民约”的规制。
3. 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和法律适用。
4. 历史遗留问题。
2016-01-15 12:08:40
【岳彩领:】
  非常感谢来自于经济发达地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经验介绍,六位嘉宾的精彩发言已经全部完毕,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来自我国经济中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吴金水院长给六位嘉宾的发言做点评。大家欢迎!
2016-01-15 13:21:30
【吴金水:】
  各位法官、专家、大家上午好,点评谈不上,谈一些学习体会。我们这个环节的六位嘉宾都是资深法官,从六个不同方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和诉权保障的主体问题这个角度来分析,陈昌法官重点分析了弱势群体的诉权保障,弱势群体为什么弱就是诉讼能力弱,怎么办?要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弥补这个缺陷。
王伟法官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对策,要把立案登记制纳入到诉讼服务整体工作中这样一个思考,很有启发。黄洁法官是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虚假诉讼的甄别思考,法院人都知道,虚假诉讼是长期困扰我们法院的,立案登记制以后可能有泛滥之忧,黄洁法官从民间借贷为切入点提出了很多很好的甄别之策。高志海法官讲了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结合自己法院的实施过程进行了实际分析,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特别是提出了加强合作,特别是行政案件的源头治理。大家知道立案登记制以后上升幅度最大的是就是行政案件,如何治理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罗鸿飞法官提出的是完善立案登记为重点来分析问题,为机制完善方面提出了很好的对策,包括“立案登记加”等,我觉得这个发言很好,我们立案登记制改革能不能推行起来就看这些创新。最后苏家成的发言最大的特色就是我们以前讲立案实际上就是几类纠纷,一般性的案件就五类案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怎样实现五类案件的合理裁判,并且提出了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后法院立案庭从法院的“守门人”成为“引路人”。
2016-01-15 12:17:21
【吴金水:】
  我觉得从这个文章可以看出,我们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后我们全国各地法院,包括到会的法院在立案登记制工作当中做得很好的,很有经验的,值得思考。就这个问题这些文章对策可行,给我们以启发,在诉求和保障当中问题我通过学习做了一些归纳,我觉得这个问题到底在哪里,对我们挑战是什么,有四个矛盾:
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是热情不等的矛盾。
三是滥诉和撤诉的矛盾。
四是登记和审计的矛盾。
如何应对这四个方面?
一是立案必须依法。
二是服务必须要深入。
我的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6-01-15 12:23:36
【岳彩领:】
  非常感谢吴院长高屋建瓴,深入浅出的精彩点评,特别我们吴院长给我们剖析了立案登记制后面出现了四个矛盾和应对措施,介绍了上海法院的非常好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学习,我们第二单元的讨论时间正好按照会务组所策略的时间,我们第二单元的八位同志非常感谢在座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给我们的支持和配合,最后再次欢迎各位领导到江苏指导工作。
2016-01-15 12:24:10
【王桂莲:】
  非常荣幸第三部分的研讨由我来主持,这是专家层面的发言,让我真正的面对面、近距离地感受我们专家的风采、聆听我们专家刚刚研讨出来的思想。非常感谢大会给我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我们大家都知道,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只有理论上的突破,才会有我们实务届的成效,立案登记制已经实施半年多了,我们辽宁全省各级法院都积极响应,全力推进。但是我们确实遇到了许多实际的困难,是瓶颈的困难。我曾经参加过全国的高级法院的立案庭长座谈会,我们也共同来探讨立案登记制的难点问题,大家遇到的问题基本相同。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基本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支离破碎。我们根本就不缺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我们缺少的是理论支撑,我们缺少的是系统的理性的东西。今天,我们在座的都是法院系统的一线法官,今天就非常有幸的来聆听专家学者的高见。
2016-01-15 12:26:55
【专家发言:】
  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院院长崔永远东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 、东北大学教授周实、辽宁大学教授李丽峰、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先丽针对“立案登记制改革与诉权保障”进行主题发言,结合论坛第一、二单元各法院代表发言,及自己的研究领域成果发表精彩演讲。
2016-01-15 12:31:57
【陈建德:】
  今天论坛圆满结束了,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沈阳市中级法院以及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为我们这次论坛作出的重要的贡献!
谢谢大家对《中国审判》杂志的支持,我们以后还会有不同的主题的论坛,欢迎大家继续参加!
2016-01-15 13:38:23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