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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去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代表着首个“共享单车”政府规范即将出台。目前市场上有摩拜、ofo、小蓝单车等多个共享单车品牌,共享单车成为了许多用户“最后一公里”的出行方式。不过,共享单车领域也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车辆的损毁丢失时有发生且维修成本高、骑车受伤、车辆占道乱停乱放情况严重等。有人预言,共享单车活不过下个冬天;也有人看好这个领域,认为在政府鼓励共享单车的文件出台后,共享单车的发展将会更加规范。
问题:有用户将单车藏在自己家中
损坏盗窃问题
有共享单车用户表示,自己曾遇到过数次车辆损坏的状况,有时由于赶时间决定骑一辆单车,找到了才发现车胎没气、或是脚踏板掉了、或是把歪了等等,不能使用车辆。“很多人没素质,知道不是自己的车就不爱惜,甚至故意破坏。”他还表示,自己在大马路上见到过丢失整个车轮的情况。
同时,网上出现了一些帖子,居然教人如何利用共享单车的系统管理漏洞,把车悄悄藏起来,占为己用。
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松艳:“如果私自偷逃费用的话,那可能会构成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针对违约行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个如果是说私自将你使用的共享单车带回家,或者是私自将锁损坏的话,这一行为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上的侵占罪,另外一个就是说如果你不再使用这个单车但是在路边上看到单车将单车私自据为己有,那么这一行为可能会涉嫌触犯刑法上的盗窃罪。最后一个就是关于毁损单车、损坏单车的这一行为,可能还会构成刑法上的损坏公私财物罪。”
骑共享单车摔伤问题
据成都商报报道,13日晚,李浩在回家途中,骑着的摩拜单车突然滑倒,他重重摔在地上,右小腿发生骨折。
对于丈夫的摔伤,妻子张女士认为,除了当天的小雨天气外,与单车本身可能也存在一定关系,“(摩拜单车使用的是)实心轮胎,与地面硬碰硬,摩擦力小。”
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表示,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属非机动车单车道路交通事故,“道交法上的车辆,既包括了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因此,只要事故是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交警即有管辖权。
结合这一个案,由于是单车事故,交警部门可能会最终认定李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该认定可以同时固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有利于接下来的维权。因此,类似情况发生后,驾驶者可以选择报警。
车辆占道乱停乱放问题
11月23日清晨开始,成都天府新区新希望大道和华府大道出现了大量随意占道停放的“共享单车”。辖区城管接群众举报后,以非法占道经营为由扣押了辖区内百余辆违停单车。
“共享单车”的突然来袭让城管倍感压力。成都一位城管执法人员称,他现在主要是将乱停放的“共享单车”搬到白线停放区内,这些单车重四五十斤,搬一辆是锻炼,搬多了是“摧残”。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其柏表示,小区业主或业委会都没有罚款权,罚款是行政处罚的措施之一,只有国家机关才有行政处罚的权力。但针对共享单车占用业主停车位一事,业主有权向共享单车公司提出索要资源占用费的赔偿。
案件:私藏共享单车的首个判例
不久前,摩拜单车公司工作人员竹某在查询系统发现,有一辆摩拜单车自2016年9月10日至18日,一直处于非运营状态。次日,竹某通过摩拜单车上的定位装置,搜索到了该车的停放地点。根据精确定位,竹某发现这辆自行车被人推进了闵行区某小区某户人家中。竹某立即前往,敲门无人回应后,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租客韩某叫来。韩某打开家门,竹某一眼就看到了上锁的摩拜单车。
“我只是想自己占有这部自行车!”韩某到案后交代,2016年9月的一天深夜,他经过小区门口时看到一辆公共租用的自行车停放在路边,似乎多日无人骑用。韩某觉得这辆自行车外形十分美观,便动了歪念。他表示,当时这辆车推不动,但夜已深,四下无人,他便直接将车搬回了家。后来,因为总也无法开锁,韩某只能将这辆摩拜单车搁置家中,没想到几日后便被摩拜单车公司找到。
审讯中,韩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000元即达到定罪标准。
应对:深圳等地相继出台共享单车规范
深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界定了政府、企业及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对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或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互联网分析师罗超表示,深圳有望成为首个出台《共享单车管理办法》的城市,这表明,政府对共享单车绿色出行是很支持的。
成都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区位技术导则》,其中对包括共享单车在内的所有非机动车的停放作出规定:人行道宽度小于2.5米原则上不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位、非机动车停车区位不得占用盲道、不得影响商家店铺的正常营运。此外,成都民警还表示“地铁站出入口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位”。
这说明,共享单车领域将结束野蛮生长的状态,政府将参与监管、并有权处罚;部分不文明用车的行文将得到遏制,共享单车出行将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但是
共享单车面临的法治问题,最核心、最棘手的还不是来自政府部门的管理,也不是存在的合法性问题,而是使用者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媒体在调查中发现,自行车被用户随意停放甚至带回家、二维码被毁、车上被贴广告、车座被损坏、私自加锁占为己有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还有使用者将其丢进河里,对于用户的某些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共享单车经营者也表示束手无策。
既然共享经济不是自律经济,维护共享成果需要有规范有约束,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这种规范和约束来自哪里,哪种方式能够更好地维持秩序。私藏单车的判例中另一个争议点恰恰在于动用刑罚是否过重了。我们知道,刑罚惩处针对的从来不是现象、情况,本质上,个案所针对的是具体的违法行为。此处当事人私藏单车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定性,根据现行法对当事人作出判处不仅没有适用法律是否过重的问题,更不存在该不该适用刑法的问题。
由此也可以看出,共享经济同时是法治经济,法律理所当然地覆盖于共享经济中的任何行为。实际上,走出共享单车这种特殊的形式去认识共享经济行为,即便那些法律暂未确立规则,仅仅在共享理念范畴下用户间约定俗成的普遍条款,其约束力和定位都可能是暂时的。因为当我们承认共享经济必须确立规则的时候,其实就达成了最初的惯例。从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到,法律本身即由这些惯例的法定化逐渐确立。互联网时代新律令的修订和设立要尽可能避免过于滞后,对更多新规则的再判定和确立将成为未来立法的重要方向。
来源:新华社、北京青年报、广州日报、成都商报
编辑: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