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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中关村第二小学一位家长在网上发文称,孩子遭到同学的“霸凌”,事后出现失眠、恐惧等急性应激反应,质疑校方处理不当。此事经互联网传播发酵,引发公众强烈关注。
今天,审判君从法律的角度,向大家解读“校园欺凌”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中关村二小“欺凌”事件。
北京名校上演
“校园霸凌”?
8日晚,一篇名为《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的文章开始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流传。
撰文者自称是北京中关村二小四年级某10岁男孩的妈妈。据她说,11月某日,孩子在学校被两名同班同学欺凌,同学将有厕纸、尿液的垃圾筐扣到孩子头上并嘲笑。事发后,孩子哭着自我清理,却未向老师报告;回到家说起此事时“抖成一团”“嚎啕大哭”,并出现失眠、厌食、易怒、恐惧上学等症状,后被医生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文中指出,孩子从三年级开始就被同学“骂侮辱性外号”。
这位母亲还写道,她向学校及海淀区教委反映此事,恶作剧的两个孩子供认不讳。但一名对方家长觉得“就是孩子淘气”,拒绝道歉。老师定性此事为“就是开了一个过分的玩笑”,并让她放弃“处理惩戒施暴的孩子、让施暴者的家长道歉”等四点诉求。
这位母亲还表示,在与校领导、班主任等老师的面谈中,一位校领导对其“态度粗暴”,认为“孩子在学校受伤就该学校管,家长不可以有意见”。“我们明明是受害者,只要求学校处理和道歉,为什么要被如此对待?”她说。
此后,网上逐渐出现不同声音,“中关村二小其他学生家长”等爆料,称发帖的“被欺凌”学生家长“夸大事实、借题发挥”。对此,“被欺凌”学生的家长11日在微信公众平台发文称:“有些明显是捏造事实甚至人身攻击的,明显地并不关心这件事本身,只是一味攻击母亲攻击孩子。”
部分网友表示,根据单方面的叙述,目前无法确认真相。网友“芭芭拉”说:“理解一名母亲保护自己孩子的心,也希望事情能很好地解决,而不是升级为一场网络大战,进而演变为对某一个群体的攻击。”
事件追踪:
仍有情况待了解
事发后,有记者联系涉事的双方家长。“被欺凌”学生的父亲10日表示,事件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孩子情绪尚不稳定,仍未返校上课,“我们现在需要更多时间去专心陪孩子,调整自己的情绪,才能更好地面对孩子,带他走出困境。”
涉事学校:让教育问题回归校园进行处理
10日,中关村二小通过官方微博及微信首度发声。
声明称:近期,一起发生在我校三名中年级学生、家长之间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从事发到现在,学校一直在积极努力协调,客观、公正地处理几方家长间的相关诉求和矛盾纠纷。本着保护好每一位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事件中提到的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原则,学校还将做持续努力,力争达到多方认可的结果。
上述声明强调:针对近期网络上出现的关于我校以及相关事件的不实言论,我校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生及学校声誉,并追究相关主体责任的权利。
中关村二小在这份声明中呼吁,“让教育问题回归校园进行处理。”
北京市教委:要教育好身边的孩子
10日夜间,北京市教委首次回应,称孩子的身心健康不仅是家长所盼望的,更是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一切为了孩子身心健康出发的角度,高度重视。
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呼吁关注事件中每一个孩子的健康,特别是心理健康的疏导;要教育好身边的孩子,不做有害他人的事情。
海淀区教委:确保不再发生校园伤害事件
11日晚,海淀区教委就此事予以回应:近期,中关村第二小学发生学生受伤害事件,给当事学生及家长造成了伤害,对此感同身受,深表痛心。
据媒体披露,海淀区教委表示,将从一切为了孩子身心健康出发的角度,高度重视,依法依规,积极指导,妥善做好当事孩子的心理疏导和全体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
在这份回应中,海淀区教委表示,该区教育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确保不再发生校园伤害事件,确保每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海淀区教委透露,下一步,将与专业部门合作研究制定海淀区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防范工作方案,加强学校教职员工的培训与指导。
网上舆情:
“让真相再飞一会儿”
此事经网络传播后,引发较大争议,褒贬不一。
一些支持者表示,孩子如何与人为善、如何正确玩耍、如何面对逆境,均需要家长和学校的正确引导,不能简单以“开玩笑”定性,对“熊孩子”不管不教。
一些反对者,诸如自称中关村二小学生家长的网友SunFuJie认为,要以客观和理性的态度处理事件,不要把孩子推向风口浪尖。
校园欺凌案例
今年5月2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涉及校园欺凌、学生安全的6个典型案例。审判君从中选取4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 井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井某某,男,1998年12月出生,与1999年8月出生的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2015年3月28日,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朱某某等人听说后即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将车窗玻璃摇下,即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追逐井某某有过错,依法对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件。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竟持刀捅刺他人,由被害人沦为被告人。朱某某小小年纪,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急驰、追逐,持铁棍、斧头殴打他人,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也暴露出双方家庭教育的缺失。井某某的父母明知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没有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护;朱某某的父母对自己的孩子打架斗殴、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以致事态恶化。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受非法侵害,要教育自己的孩子遵纪守法,言行有范,对有不良行为的孩子要严加管教。
案例2 主父笑某、主父文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2000年出生,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即指使无业青年主父笑某、主父文某教训这名同学。2015年1月4日,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主父笑某、主父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通过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认定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
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本案中,刘某某结交闲散人员,不仅要教训与自己有矛盾的同学,还“热心”地帮朋友出气,无视法律,恃强凌弱,缺乏对规则的基本认知和敬畏,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其家长应当对其严加管教,学校对其严肃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被告人主父笑某、主父文某作为成年人,不但不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
案例3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9月出生,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2015年1月9日,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人民法院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注重化解矛盾,平复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促成双方和解,也给已经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例4 王某某、李某等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中二年级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参与斗殴的人员先后有6人归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由于双方纠集多名校外人员参与,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案件发生后,李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对自己的行为痛悔不已,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到他们心智尚不成熟,平时表现较好,一时冲动误入歧途,对二人适用缓刑,对其他被告人全部判处有期徒刑。
校园欺凌事件不时发生。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今年5月至8月,共上报68起校园欺凌事件。梳理发现,大多数网友表示,近几年来曝光了多起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作为家长对孩子在校园的安全非常担忧,希望从学校、家庭、政府等多方面加强合作及研究,引导孩子如何学会爱和尊重,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国家政策
今年5月,国务院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4月至7月为全国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自查治理阶段,9月至12月为专项督查阶段。
11月,教育部等9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
法律建议
据了解,校园暴力从小学到高中均有涉及,75%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占42.5%。施暴者是女生的比例很高、初中以上学生的欺凌行为明显团体化成为新的特点。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不禁让人怀疑,是不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存在薄弱或者缺失的情况?
“法律是有的,但是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发生在校园里面的攻击、伤害行为没有充分认识到其危害性,对一些案例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款去处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家咨询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皮艺军说。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刑法教研室主任袁林说:“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从宽处罚的政策。基于此,对未成年人犯罪较轻的往往没有予以刑事处分。同时,由于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主要是中小学生,年龄从7岁到18岁,其中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多,加之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政策,予以刑事处罚的就相对少些,据报道,校园暴力事件中只有不到三成涉事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而不纵容并没有错,但是这种宽容如果没有辅以相应的矫正措施,往往就发展为一种纵容。
皮艺军说:“我们的主要问题是许多情节轻微的校园欺凌没有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案例不处理,就会给学生一个错觉,他就觉得这样做是没问题的,欺凌就会继续发展。”
“我主张对校园欺凌零容忍。”皮艺军说,“要重视同学之间攻击行为的危害性,轻微的事件不可随意放过。”
法律干预校园欺凌案件时,人们往往关注施害者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但同时,忽略了受害者的权益保护
我国对校园欺凌案都是如何处理的,和国外有哪些不同?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学专家洪道德教授表示,在我国大多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终的量刑,主要是以被害人的伤残程度来确定。而在美国,法院在量刑时,会更加偏重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也就是被害人可能伤得很轻,但被告人因为主观恶性大而获重判。
“虽然目前没有实证研究数据表明我国校园欺凌案件越来越多,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越来越强,比如打人还把过程录下来上传到网络。”皮艺军说。
袁林说:“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确实存在一定的误区,一是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忽视了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即未成年人保护双向保护原则贯彻存在偏差;二是刑事处罚之外的其他处罚与教育措施相对缺失,导致对未成年人教育处罚不力形成‘纵容’的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重伤或致人死亡、抢劫、强奸等,构成犯罪的,处罚也相当严厉,最低是3年有期徒刑,最重可处以无期徒刑。
“因刑法规定侮辱、轻伤害等暴力行为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即使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轻伤害、侮辱等行为且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因属同学之间的纠纷引起,受害学生或家长往往不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从而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袁林说。
袁林说:“刑法第17条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因当前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极不完善,这一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工读教育也因存在诸多制度问题如以自愿为原则,使工读学校也失去了原有教育矫正实施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功用。”
人们只关注案件的发生、恶劣程度和处理结果,而忽略了起因,忽略了监护人的责任,忽略了社会环境的影响
当一起校园暴力案件发生时,我们只看到施暴者的恶劣程度,却甚少有人追问,一个孩子为何如此之恶?甚少有人想起,他的恶难道是一日养成?
袁林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家庭的干预制度。但对家庭在保护未成年人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规定不完整,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疏忽、不当教育等,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制度构建及责任追究。据统计,犯罪的未成年人约80%是处于失学、辍学、流浪等闲散状态。”他认为,“应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家庭保护与教育责任,国家应对家庭在未成年人教育与保护中故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疏忽、教育不当等,根据情况,加大处罚与干预力度和指导力度。”
未成年人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社会原因,在信息发达的环境下,我国由于没有媒体分级制度,网络、影视中暴力内容屡见不鲜,所有的孩子都裸露在这些暴力影响下。据上海警方分析,80%以上的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中,网络游戏是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
“犯罪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是学习理论,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是习得而来的。近年来很多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是沉迷于暴力游戏中的未成年人,经常进行暴力游戏的未成年人,崇尚暴力,一切用暴力解决。”袁林说,“因此,网络信息化环境下,应净化网络环境,设置信息分级制度,加大网络游戏的审查与监控,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游戏。”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依据目前我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也只有收容教养、治安管理处罚和工读教育;而对未成年人不良或不当行为的教育,则主要依赖于家庭和学校,少年司法领域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问题。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建议,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是非观,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应尽的责任,平时应帮助孩子树立良好的品格;发生校园欺凌后,受欺孩子家长应平衡维权和止损,施暴孩子家长应避免放纵和过度责罚;学校应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积极应对,及时对双方学生开展心理辅导。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程晓璐律师认为,如果这位家长所述情况属实,那么将带有屎尿的垃圾筐倒扣受害孩子头上并嘲笑、讥讽的行为,是带有侮辱性质的足以造成受害者身心创伤的校园欺凌行为,已经远远超越了孩子日常之间打闹玩笑的界限,学校、欺凌学生的家长就不能仅用“孩子之间的玩笑”进行解释、教育和开导。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模仿学习的首要对象,家长首先应当树立对于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正确认识,如果的确存在欺凌行为,应对孩子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而不是“护犊”心理。
其次,事件发生在学校,学校作为学生在学校的监护主体,是责任一方,而不能仅以第三方调停者身份看作是两方家长和孩子之间的事件,对于发生这样的事件,学校应当首先反思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监护的职责,还要反思在事件的后续处理上是否方法得当,而不是淡化自身责任、指责家长或者和稀泥。
再次,对于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一方面要让施暴的学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错误,让其充分认识到给受害方造成的伤害,并积极引导向受害方正式赔礼道歉,另一方面也应对于遭受欺凌的学生及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家庭支持,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最后,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自媒体,都应当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最有利于恢复孩子身心健康,尽快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立场出发,理智、冷静的处理和看待争端,避免情绪化宣泄、媒体过度曝光、双方各执一词的网络发酵等对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二次伤害。
来源:新华社、光明日报、中新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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