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审判君继续带你翻阅博大精深的《中国法制史》。
先回顾一个电视剧
(暴露年纪的时候到啦)
《大宋提刑官》里有一个案子,邹仁与杨月儿通奸杀人的城南枯井案。杨月儿与人通奸、毒杀亲夫。
这段孽缘起源于邹仁对杨月儿的强奸。已经失身的杨月儿,听信邹仁的花言巧语,便心甘情愿地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为借他人之手永绝后患,“奸夫”邹仁,还搬出大宋刑律来怂恿杨月儿:
“女子失节罪当凌迟,而你的丈夫死了我们就能成为名正言顺的夫妻……”南宋时期有“诸先奸后娶为妻者离之”的规定,即婚前有私情的男女就算结合也必须离婚。
从邹仁的话里可以看出,宋代对于男女通奸实行异罚。那么问题来了,“淫妇”真的要被凌迟处死吗?
关于通奸,宋朝的立法主要承袭了唐律中的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意思就是对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一年半的徒刑;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则加半年刑期。所以,如果仅仅是通奸的话,在杨月儿那个年代还罪不至死,更不用说凌迟。显然,邹仁欺骗了杨月儿。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通奸入罪始于秦代。
终于说到正题上来
秦:通奸入罪
秦代,男女通奸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而入法。
审判君旁白:我国现代刑法认为,通奸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罪
秦始皇时期将“奸夫”比作寄放在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杀之无罪。(“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看到这里是不是想起了著名的“大阴人”嫪毐?
这是审判君印象中最帅的嫪毐扮演者,
再次暴露年纪,捂脸……
嫪毐最终被车裂、灭三族,和秦始皇妈妈生下的两个孩子也被“囊而扑之”(用袋子装了以后摔死)
若奴隶与主人通奸,应比照奴隶殴打主人的刑罚加以处理。如果男奴隶和女主人发生性关系,不论这种行为是女主人自愿的还是男奴隶强迫的,对于和牛马一样的奴隶而言都属于“犯上作乱”、“大逆不道”,要加重刑罚。强奸比照通奸,加重处罚。
汉:守孝期通奸要判处死刑
奸罪在汉代得到进一步发展。汉律将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居丧奸三种。通奸是男女双方自愿的。比如嗣侯董朝,在元狩三年任济南太守时与城阳王的女儿私通,被判处三年徒刑;嗣侯宣生,在元朔二年与别人的妻子通奸,结果被免职。汉律对强奸的定义为“不和谓之强”,强奸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与现代刑法关于强奸罪认定的主旨是一致的。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期间与人通奸的叫居丧奸,要被处以死刑。
唐:有夫之妇者与人通奸加重刑罚
唐代把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媒奸三种。法律规定,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丈夫的妇女要判刑两年。强奸的罪犯要罪加一等。在唐代,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每加一等就加半年,所以强奸罪要比通奸罪多加半年,即判刑两年。
与前朝相比,唐朝的刑罚较为宽平,但是私通前也得搞清对方的身份,因为如果太过放飞自我,还是会丧命的……比如,高阳公主和辩机和尚就是血淋淋例子。据《新唐书》记载,高阳公主原本是功臣之后房遗爱的妻子,却与和尚淫乱,唐太宗知道后震怒,于是下旨赐死辩机。
强奸罪中,妇女是受害者,所以唐律还规定,凡是强奸罪,都不应追究妇女的刑事责任。唐律的强奸罪还有两个加重处罚的情形:一是强奸亲属的要加重处罚,最重者可处以绞刑;二是奴隶强奸主人的要处以绞刑或斩刑。
媒奸就是经人撮合而通奸,比如《水浒传》中的王婆,把潘金莲介绍给西门庆后两人开始私通。按照唐律的规定,犯媒奸罪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当然,宋律多承继唐律,所以即使放到宋朝,王婆这碗牢饭也是吃定了。
宋:增加新刑种杖刑折徒刑
宋代的法律大多承继唐代,没做太大修改,只是在执行上发生变化,增加部分新刑罚,如折杖法,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量刑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如,唐代最高徒刑为三年,宋代将其折抵为脊杖二十,并免除劳役;最高徒刑也折抵为脊杖二十,原有劳役要就地执行。据说王府一个仆人叫潘富,在盗窃主人家财物时,用刀胁迫奸污了主人的小妾。一个名叫蔡久轩的官吏审理此案,他认为这个仆人罪大恶极,并严格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判处潘富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充军。
宋时期对于通奸罪的处罚,主要承继相较于其他朝代算是轻的。唐宋律规定强奸罪较和奸罪"加一等"。
刺配流放充军都不是什么好受的罪,罪犯要被押送到边远地区,带枷或束钳在当地服苦役。
元:强奸幼女者均处以死刑
凡宋代法律视为犯罪的,在元代同样视为犯罪。
就强奸而言,元律比唐宋律规定更加严厉《元史•刑法志》:"强奸有夫妇人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减一等。妇人不坐"。
此外,据《元史·刑法志》记载,强奸幼女的都要处以死刑,即便女方是自愿的也以强奸罪来认定,女方不受到处罚。这是正律中第一次开始明确区分强奸幼女和其他强奸行为,并且确立了“虽和同强“的原则(不管幼女同不同意,都算强奸行为),例如至元五年陕西的蒙古士兵郑忙古歹强奸王秀儿六岁女儿蜡梅案判处死刑。
孛儿只斤·忽必烈,蒙古族,政治家、军事家。大蒙古国的末代可汗同时也是元朝的开国皇帝。
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出现与“强奸幼女”有关的律令是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 绞。”但正律的规定首次出现在元朝。
对于“幼女”的界定,元代的法律规定,十岁以下的被认定为幼女。一般的犯罪,若年纪在七十岁以上或十五岁以下,可以用交纳赎金的办法来折抵杖刑,但如果犯的是强奸幼女罪,就不能适用交纳赎金的办法了。
明:男扮女装行奸皇帝亲判凌迟
明朝继承元朝对奸罪重点打击的立法精神。在明宪宗年间,有一个叫桑冲的人,他男扮女装,跟一人学做女红。学会后,他经常让人介绍他到美貌女子家中教做女红。到了晚上他同女子一起休息,骗取女子的欢心后将其奸污。这样桑冲得逞了十年,共奸污良家妇女182人。到了成化十三年(1477年),他才被人捉住送官。
但明代法律没有对欺骗行奸的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所以法司将具体案情奏明圣上。成化十三年7月22日,皇帝给予了批复,认为这人犯罪情节恶劣,有伤风化,应凌迟处死。
凌迟,有“千刀万剐”之称。元朝时被编入法典,1905年,沈家本修订法律时,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
清:诱奸视为通奸双方各打八十板
明代没有关于诱奸罪的明确处罚规定,这点在清代得到完善。《大清律》中规定:凡是通奸的,男女双方要各打八十大板,有丈夫的要打九十大板;犯刁奸罪的,要打一百大板;犯强奸罪的,要处以绞刑;强奸未遂者,打一百大板并流放到三千里以外。
此外法律还对“刁奸”进行解释,刁奸,就是罪犯使用欺骗、引诱等方式骗取女性的同意,进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但清代法律没有把刁奸视为强奸罪的一种,而是将其认定为通奸。如果男扮女装的行奸案发生在清代,官府就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文处理了。
编辑: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