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少平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其中关于法治建设、司法工作以及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方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深化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波澜壮阔的治国理政实践中应运而生,并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创新发展,日益成熟完备,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纵观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各自的历史背景、政治制度、法律文化和发展道路不同,法治模式和法律体系也各不相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党带领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实践探索中作出的正确选择,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是我国一切法律和相关制度机制建立的制度基础,拥有新时代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宪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强调的是对案件依法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有本质区别。
一方面,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定海神针”,必须始终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我们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我们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规范行政权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们坚定不移推进政法领域改革,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依法纠正一批重大冤错案件,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高;我们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实行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我们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我们之所以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一系列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根本原因就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指导。
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要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力军,人民法院更要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确保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政法机关特殊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决定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位的要求,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各方面,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项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落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转化为听党指挥、为党尽责的实际行动,实现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固树立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自觉从大局看问题,把工作放到大局中思考、定位、摆布,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新发展阶段我国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国际国内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前所未有。人民法院服务大局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刑事审判工作。要围绕抓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国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好服务保障。
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重要作用。西方反华势力视中国为主要战略竞争对手,输入性风险增加,政治安全面临着暴力恐怖、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渗透和邪教破坏活动、网络政治安全等诸多风险挑战,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任务更加艰巨。我们要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参与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斗争,严厉打击渗透颠覆破坏、间谍、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等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各类严重犯罪,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切实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要充分认识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型犯罪不断增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某些犯罪的类型化和地域化明显。在科技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利用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的各类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出现了大量科技类犯罪和职业类犯罪。要高度重视信息网络的发展对犯罪形态的影响,特别是传统犯罪网络化问题,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售枪贩毒、开设赌场、传销、“套路贷”等新型网络犯罪,坚决遏制网络犯罪多发高发势头,有力铲除网络安全领域黑色产业链。
要充分认识切实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敏感案件特别关注,实质上就是老百姓对人权的关注与期待。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要在保障人权上下功夫。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张文中案等一批冤错案件,并建立了防范冤假错案长效机制,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好评,也得到党中央高度肯定。在产权保护方面,既要依法运用刑事手段促进规范公司治理、企业经营和市场秩序,准确惩处各类相关犯罪,也要有力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在保障民生方面,要依法严惩污染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电信诈骗、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危害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
要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将这些问题作为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牢记人民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政法机关,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向人民群众负责。人民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任免,要牢记审判权力来源,依法依规接受人民群众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
要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愿所盼,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了解人民群众期待,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监督,把人民群众对司法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审判、执行、改革成效的标准。
要切实解决立案、审判、执行中的民生难题,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严惩涉民生犯罪,加强产权保护,不断提升正义维护、权利救济、安全保障、服务供给的司法质量水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可信赖、正义可预期、权利可保障。要推进司法公开和便民司法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取向,通过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诉讼程序综合改革,高效、便捷地保障群众诉讼利益,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公众的朴素理想。公众对于司法公信的认同,直观地看就是司法公正。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
多年来,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人民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严格执法办案。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即使对适用简易和速裁等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决不降低标准、减损权利。特别是在当前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中,更要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以及“两个证据规定”关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方面的要求,以最严密的证据体系、最高的证明标准、最细致的程序要求、最严谨的审判态度,严格证据审查判断,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重证据分析、不主观臆断,重证明标准、不心存侥幸。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后,办案机关也要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要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和采信证据,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降低证明标准。
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纠正一大批冤错案件,获得全社会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赞誉。在纠正冤错案件的同时,我们也深刻反思冤错案件的形成原因,从制度机制上着手建立健全冤错案件防范机制。当前,要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依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和认罪后又翻供的案件,要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完善有关审判程序,着力推进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的实施,扎实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逐步扩大应当出庭人员范围,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
要妥善审理重大敏感案件。办理重大敏感案件要严格落实“三同步”原则,是在近年来案件审理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凡是“三同步”原则落实得好的案件,一般就能获得很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裁判结果也会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凡是没有按照“三同步”要求,落实有关审理、评估、舆论引导工作的案件,往往会出现准备不足、舆情应对不力等问题,导致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新时代审判,是阳光下的审判。新媒体时代,案件审判更容易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各级法院要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处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成功经验,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健全案件审理、风险评估、监督指导机制。特别要注意争取各方面支持,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有效引导、及时管控,提升重大敏感案件的舆情应对和案件审理水平。要健全审判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制度,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能,健全“四类案件”智能化识别监督机制。要健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讨论决定作用,健全类案检索制度和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确保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序、制约有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司法改革已进入全面攻坚、系统集成和精准落地阶段,改革的复杂性、敏感性、艰巨性更突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迫切。
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改革的阶段性特征,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改革中制度不配套、地域不平衡、重点不突出、协同不到位等问题。把抓好司法改革任务落实,与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和“十四五”时期重大发展战略任务融合起来,把握好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讲政治和讲法律统一起来,坚持通过法定程序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司法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把握好改革与发展的内在联系,找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着力点、切入点,统筹规划各项改革举措,有针对性地部署推进关键性改革,动态调整完善重点领域改革,推动法院改革深度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精准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把握好司法改革与审判执行工作“一体两面”关系,深刻认识促进提升审判质效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深化司法改革是审判业务建设的重要抓手,坚持一体推进,注重司法改革与审判业务相融互促,既避免审判执行业务与推进改革“两张皮”,也要避免改革脱离审判实际、偏离司法规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
制度再好,根本在人。各级法院要坚持把政治能力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法官工作能力,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审判人才。要加强自身监督制约,认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把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切实纯洁法院队伍,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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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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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