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电子手段为诉讼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成为可能。《‘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推进电子诉讼’。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面拓展了电子诉讼服务渠道。但是,电子诉讼还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提出建议,加强电子诉讼立法,对电子诉讼内涵、电子诉讼原则、电子诉讼适用范围、电子诉讼程序、电子送达效力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适时完善修改诉讼法相关条文。
文 | 本刊记者 魏晓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提出“支持智慧法院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建设完善公正司法信息化工程”,电子诉讼占比被作为“十三五”国家信息化发展五大信息服务指标之一提出。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要求》,指出要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有序扩大电子诉讼覆盖范围”。这些都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指明了前进方向,引领人民法院工作方式发生着深刻变革。
据悉,“十二五”期间,全国法院电子诉讼占比不足1%;“十三五”期末,全国法院电子诉讼占比已达27%。电子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方式,在便利老百姓的同时,对传统的以在线下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进行面对面开庭的诉讼模式也带来了极大冲击。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提出建议,可先通过专门立法对电子诉讼原则、电子诉讼适用范围、电子诉讼程序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择机修改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
杨临萍代表建议,电子诉讼立法具有必要性。随着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的兴起,社会公众已习惯在网络上办理日常事务。同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传统诉讼模式下司法供给和司法需求不匹配问题不断加剧,有赖于利用网络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司法效率、辅助提升司法能力,亟待以技术革新引领制度创新,提高诉讼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进电子诉讼不仅是工具意义上的创新,更是司法理念与诉讼制度上的深层次变革。
“除了必要性,电子诉讼立法同样也有可行性。”杨临萍代表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子诉讼具有可规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足以解决现阶段我国电子诉讼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解决。
此外,杨临萍代表指出,富有成效的实践、深度的理论研究基础及可供借鉴的域外立法经验也为电子诉讼立法提供了可行性。在国家信息化战略推动下,我国电子诉讼迅猛发展,全国各级法院以不同形式进行电子诉讼,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成效明显,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随着电子诉讼广泛而深入的运用,不少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工作者致力于个案研究、类案综述、系统梳理,多角度、全方位地对电子诉讼制度展开研究和讨论,对电子诉讼立法的框架体系、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电子诉讼立法理论基础。电子诉讼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趋势,很多国家和地区自20世纪70年代起即开始电子诉讼研究,美国、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对电子诉讼规则已有立法,相关立法例可资参考。
立足我国电子诉讼仍处于飞速发展阶段的社会现实,面对电子诉讼立法的迫切需求,在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原则、符合案件实际原则、技术适用可行原则的基础上,杨临萍代表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第一,明确电子诉讼的基本内涵。要对电子诉讼进行全方面法律规范,首先应该界定电子诉讼的内涵,明确电子诉讼的概念、特征和范围等内容,为电子诉讼所涉基本法律问题的规范奠定基础。
第二,确定人民法院推行电子诉讼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充分考虑电子诉讼是否便利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据正当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及各自的限度,明确电子诉讼系统得到使用人同意行为的效力范围,解决电子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明确电子诉讼行为可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第三,明确电子诉讼过程中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一是电子送达的范围及其效力。电子送达是否应适用于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其送达时间是否与传统的送达时间一致等问题。二是诉讼档案的管理方式及其效力。法官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卷宗是否能够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三是证据提交载体的转变及其效力。如果可用电子方式提交,其与线下提交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是庭审电子化的合法性及其实现方式,明确案件远程视频庭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在实践操作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第四,明确网上法庭应用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是网上法庭的案件适用范围。探索各类案件网络审理的规律,拓展和尝试网上审理的案件类型,需要形成统一标准,确定案件审理的范围。目前,网上法庭涉及交易金额较小、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证据容易固定且电子化程度较高的三类纠纷类型案件,即网上交易纠纷、网上支付纠纷、网上著作权纠纷及其上诉案件。二是庭审笔录签字确认问题。明确庭审笔录签字确认是否与传统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在纸质笔录上签字确认的效力一致。三是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电子送达作为法律允许的送达方式,是否无需当事人事先同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预留的电子送达方式经送达后没有回应的,是否视为送达。无法送达的,是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告送达,不再书面送达。同意电子方式开庭的,电子送达开庭传票后不到庭,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网上庭审的,是否可以对原告按撤诉处理,对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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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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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 实习编辑/李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