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吴玉萍 谢荣刚
图 | 王奕钧
图为该案庭审现场。
随着电子产品愈发融入日常生活,越来越多的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选择使用手机录音录像或电脑打印遗嘱的方式。此种电子载体及订立方式究竟是否合法有效?能否实现遗嘱人真实处分财产的目的?近期,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的案件。据悉,该案系天津法院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判决认定录像遗嘱有效的案件。
案情回顾
录像遗嘱处分房产引争议
被继承人张某和王某是夫妻,两人共育有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其中,女儿排行老大。张某和王某均在世时,将案外两套房产分别赠与了两个儿子。
王某亡故后,张某于住院治疗期间,通过案外人录像的方式,将其名下的剩余房产留给了女儿张女士,并有张某的兄弟等人进行见证。2019年,张某因罹患癌症过世。此后,因遗嘱中所涉房产的继承问题,张家的后辈间引发了一场纠纷。
起诉前,由于三弟已去世,2020年9月15日,张女士将二弟及三弟的妻子、子女起诉至津南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由其继承父亲张某名下的房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女士的二弟表示放弃继承诉争房产。
原告张女士主张,父亲张某在住院期间,通过口述遗嘱的方式将诉争房屋给予己方;父亲去世后,因三弟健康问题才导致一直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张女士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的口头遗嘱有效,应按照遗嘱内容继承,相关人员应配合办理过户。
被告则辩称,原告提供的视频不属于遗嘱,而是现场聊天。同时,视频中没有明确证明人姓名、职业等信息,场面混乱,难以听清楚,且张某在出院后10天内也未进行公证,故对录像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此外,在第二次庭审时,被告还提出,诉争房产系王某个人所有,张某无权处分。
法院认定
录像还原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法院审理指出,该录像由案外人录制,张某和张某的两个弟弟,以及张女士姐弟三人均在录像现场。录像中,张某弟弟询问“有什么要交代的”,张某则回答表示,将其名下房产留给女儿。对于该录像录制的时间和张某与弟弟的对话内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结合本案当时的情况及张某的真实意愿等,该录像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而非口头遗嘱。
同时,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对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本案系以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未作规定,且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况,故应适用《民法典》。
另据法院查明,本案诉争房产是因拆迁整合所得,而被拆迁房屋是被继承人张某、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各占一半份额。由于张某遗嘱所涉诉争房屋中包含了王某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根据遗嘱继承父亲张某的份额;同时,由于王某先于张某死亡,其未立遗嘱,又无遗赠扶养协议,故王某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截至发稿时,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疑
案涉遗嘱缘何非口头遗嘱
因案件审理时正处于新旧法交替衔接阶段,同时作为天津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认定录像遗嘱有效的案件,该案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对录像是否为有效遗嘱及遗嘱类型存在较大争议,如因录像存在部分瑕疵或遗嘱人对诉争房产没有处分权,便认定遗嘱无效,继承方式将发生改变,并有可能导致遗嘱人以真实意思表示处置财产的目的无法实现。”该案主审法官朱晓辉说,在拍摄录像时,彼时法律对录像遗嘱尚没有明确规定,该录像遗嘱在形式上相较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还略有瑕疵,但是视频确能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判决也尊重了老人的遗愿。
朱晓辉表示,本案所涉遗嘱之所以未认定为口头遗嘱,主要原因在于,其不符合口头遗嘱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处于危急时刻,且无法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二是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由于口头遗嘱具有易被篡改、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所以对口头遗嘱成立的条件进行了严格控制。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口头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朱晓辉说,随着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的普及应用,录像及其他电子形式逐渐成为制作遗嘱的载体,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在以往审理继承案件中,遇到录像遗嘱时只能参照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的规定来认定,这往往也成为争议焦点。
朱晓辉认为,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包含了以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弥补了以往《继承法》中未规定的空白领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中,法院结合具体情形对遗嘱有效性进行了合理认定,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诚实守信的中华传统美德,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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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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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 实习编辑/李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