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黄卫 刘宇
随着5G时代的到来及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的变化,推动互联网庭审由专业化向常规化、特殊化向一般化发展,已成为司法发展的重要使命和必然趋势。在这个转型过程中,互联网庭审作为一项司法审判机制的创新,既要顺应改革趋势,也要符合司法发展规律和司法规范的要求。因此,研究互联网庭审的发展方向及规律等问题,既要立足当前实践,加强理论分析,也要深刻把握司法审判内在的科学规律,促进互联网庭审适用规则的不断完善。
互联网庭审的出现及其适用规则的发展
(一)互联网庭审是信息化时代的实践产物
互联网庭审是指法院通过互联网审理案件的一种方式。据了解,我国早在2005年就有互联网庭审的实践。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在2005年底成立了“QQ法庭”。此后,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开始探索适用互联网开展庭审的实践。例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文件明确:“除特殊情况外,刑事案件的宣判及符合条件的案件的庭审都应当以远程审判的方式进行。”2010年之后,随着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软件的普及和4G通讯技术的发展,运用互联网开庭的实践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互联网庭审逐渐发展成为各地法院一种“可供选择”的庭审方式。可以认为,我国互联网庭审是人民群众在信息时代对司法需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为民理念下人民法院改革创新的实践成果。
(二)互联网法院促进了互联网庭审“规范化”发展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由此,中国开启了互联网法院时代。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在线审理的流程、程序性问题等进行了规范,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互联网法院进行互联网开庭等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该规范是我国互联网庭审最早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展现了得天独厚的优势,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4日在浙江乌镇发布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显示,互联网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五分之三和二分之一,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
(三)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庭审实现了突破性发展
为了规范互联网庭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对全国法院推进在线诉讼作出全面动员、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具体规则,指导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有序开展在线诉讼工作。全国法院也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适用规范。
除了规则的不断完善,应用技术上也有所发展。例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主研发了“支云”庭审系统,涵盖了网上立案、互联网庭审及电子送达等功能,实现了全流程网上进行。不仅如此,案件类型上也有所突破,线上诉讼几乎适用于绝大多数种类的案件。从案件适用的程序来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案件均有之。
互联网庭审合法性问题及化解
互联网庭审作为一种庭审方式,其存在、运行和发展应当在诉讼法的规则体系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中列举了11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进行规范的事项,即“法律保留”事项。其中,第十项为“诉讼和仲裁制度”。互联网庭审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相关改革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互联网庭审规则的相关规范亦要在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和实施。
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关于开庭审理的具体方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审理要求;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即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开庭审理”外,还规定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开庭方式。
运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展庭审活动,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早有规定。不论是互联网法院关于互联网庭审的规定,还是其他普通法院将互联网作为庭审方式的相关规定,并未否定和脱离“审判法庭”这一物理空间,而应将互联网庭审视为审判法庭职能的延伸。
运用视听技术开展诉讼活动在《民诉法》中也有所体现。《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这一规定是《民诉法》关于庭审中允许运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展庭审活动的明确规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了《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其中,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试听传输等方式开庭。”该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可以作为开庭的一种方式,一般被视为互联网庭审合法性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这里不仅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还使用了“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的表述,与《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中“采用试听传输等方式”的表述,以及《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相一致。可以理解为,互联网庭审既是庭审中“运用视听传输技术”的体现,也是一种法定的开庭方式。
通过规则弥补互联网庭审缺陷
关于互联网庭审的发展前景,有学者提出了几点担忧,认为目前互联网庭审的广泛推广应用仍然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基础性问题:一方面,需要应对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在线诉讼如何匹配线下诉讼的重要特征?是否会影响诉讼真相查明功能的实现?审判的合法性能否证成?公众的参与可否确保?另一方面,需要突破在线诉讼只适合少量简易案件、公众接受度低的设定。要实现互联网庭审的健康、长远发展,这两方面的问题必须通过适用规则予以有效解决。
(一)互联网庭审的价值优势要通过规则展示
我国民事诉讼具有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其中,目的性价值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和效益等。司法实践既要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也要不断提高诉讼效益。然而,就像硬币的两面,互联网庭审在促进诉讼效益提升的同时,也要面对程序公正要求下自身的缺陷,这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互联网庭审必须应对和解决的难题。
相比于法庭庭审,互联网庭审具有自身的优势。首先,互联网庭审更具经济性。在许多纠纷中,尤其是涉及企业、异地、网上交易的纠纷,诉讼主体更愿意选择更具经济性的互联网庭审。其次,互联网庭审更具便捷性。在智能手机普及的时代,采用手机作为主要“通道”的互联网庭审,是司法便民的必经之路。再次,互联网庭审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对于法院来说,互联网庭审可以减少安保压力,缩短因当事人在途等不确定因素,以及多次送达、多次排期等造成的时间浪费,既省“时”又省“力”。在人案矛盾普遍加剧的情况下,节约司法资源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
(二)直接言词原则应予以补强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院审理裁决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审判人员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及辩论,亲自审查证据及其他有关的诉讼资料,最后依法作出判决的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的主要优点在于法官能够亲自听取当事人的辩论及证人证言,并直接观察其态度、表情或者证据物件的实际情况,从而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事实真相。互联网庭审本身并没有违背直接言词原则,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法官仍然是以言词方式开展诉讼活动。通过音频、视频和网络技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彼此之间能够直接听到陈述,看到举止行动。但是,由于互联网庭审中法官和当事人并没有如传统的法庭庭审一样同处于近距离的实体空间,而且,互联网庭审采取视频、音频传输方式,一般情况下,法官只能够观察到当事人展示的局部,对于当事人的肢体语言、形态、细微动作及现场其他辅助因素和影响因素等均无法全面把握,因此很难体现“直接性”。另外,在物理空间上隔绝了与当事人、证人、律师的直接接触,法官察言观色、亲自听取的环境也不复存在。
如何最大程度地体现直接言词原则是互联网庭审规则需要加以细化规范的地方。笔者认为,确保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不应过度机械化。不论是法庭审判还是互联网庭审,其追求的目的都是最大程度地获得“接近真实”的、作为裁判依据的诉讼程序“果实”。直接言词原则之所以被广泛采纳,是因为其更符合“接近正义”的要求。“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互联网庭审在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上也有着法庭审判无法代替的优势。比如,当事人参与的独立性更强,受到对方和外界心理干预的因素更少,有利于当事人的充分表达。空间上的隔离,当事人间对立情绪弱化,避免了肢体冲突,语言冲突更加可控,减少了法官在庭审中维护庭审秩序的精力耗费。同时,由于空间具有开放性,造成法官负面情绪的心理干扰因素也更少,相对更能冷静、直观地看待和听取诉辩意见。相比之下,互联网庭审实现直接言词原则所追求的关键在于“直接性”,即庭审参与者和最终裁判者的同一性上。因为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与法官彼此隔离,要实现“接近正义”的目标,就要确保审理法官和裁判法官的一致性。因此,互联网庭审规则要严格限制承办人的变更,审判团队人员的恒定性也要得到保障。
(三)完善审前程序,克服质证难题
质证问题是互联网庭审最复杂的难题。《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这些规定在互联网庭审过程中实现效果较差。互联网庭审由于采用的是视频音频实时传输的方式,难以在庭上提交并出示原件。如何克服这一难题,必须要构建更为科学、完备的审前程序。
审前程序是和开庭审理相对而言的程序。审前程序存在的价值就在于确保不间断审理原则的实现,更好确定争议焦点,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同时提高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在互联网庭审规则中,要加强审前程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不间断审理原则”的目标要求,即在审前程序的构造上既要体现“法定性”“确定性”,又要体现明晰的“目的性”,即将完成庭审案件中全部的证据材料的质证和争点的整理为目标,把《民诉法》中“法庭调查”阶段的事务全部在审前程序完成,互联网庭审主要实施法庭辩论环节的任务。具体在互联网庭审规则中,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要确定不间断审理规则,即“一次性审结”的宣示性规定,引起诉辩双方对庭审的重视,从而认真对待审前的举证质证环节。二是要从严贯彻证据失权制度。在互联网庭审的规则中,可以把“失权点”提前到开庭审理前,既能防止证据突袭,还能确保审前程序全部囊括法庭调查阶段内容,促进不间断审理的实现。三是要强化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对接,将争点整理作为审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严格庭审秩序,维护司法形式价值
庭审是一个严肃的活动,其追求的不仅仅是纠纷的解决,更是通过高大宏伟的建筑、等级森严的案椅布置、庄重压抑的色调、严肃刻板的服装等富有文化意味的符号细节,体现深入人心的司法权威与司法信仰。而互联网庭审由于不在法院确定的空间进行,往往无法达到这一效果。要最大程度强化庭审程序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于法官来说,要严格确定庭审场所的庭审礼仪。尽管互联网庭审是通过网络开展,但对于法官来说,必须在法庭上进行,严格按照《民诉法》《民诉法解释》及其他关于庭审规范的要求进行。法官开庭的制服、开庭礼仪、庭审公开等要求均必须更加严格执行。同时,互联网庭审还应突出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在庭审准备环节,应向当事人明确释明关于参加庭审的服装、场所、语言、穿着等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旦庭审中法官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失范,要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相关处罚性规定,以及其行为可能引起的程序利益的丧失等后果。
繁简分流中简案快审的“轻骑兵”
法律应当体现和顺应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庭审的普遍适用和产生的积极效果,展示了互联网庭审强大的实践生命力。因此,更为主动推进线上诉讼应该成为法律界的致力方向。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制定出台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互联网庭审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中如何发挥作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扩大适用范围、降低适用条件、优化适用程序等规定。不难看出,在繁简分流改革进程中,互联网庭审被寄予了厚望。各级法院应在简易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互联网庭审应有的作用,通过繁简分流机制,优化适用规则,大力推广普及,将互联网庭审打造成简案快审的“轻骑兵”。
一方面,要确保规则的合法化、科学化。法院应通过完善互联网庭审规则体系,实现适用规则的合法化、科学化和便捷化。所谓的合法化、科学化,就是要确保互联网庭审存在合法、适用范围合法、适用内容合法、适用规则符合司法规律。这些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已经有所体现。但是,互联网庭审作为诉讼制度,要逐步实现适用规则的法律化和体系化,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者通过对《民诉法》的修订将体系化的互联网庭审适用规则补充进来。
另一方面,要实现适用上更加灵活、便捷。要突出互联网庭审在类案适用中的作用,一些特殊性类案可将互联网庭审设置为“默认”选项。笔者认为,简易程序的程序性要求更低,针对的案件类型一般也较为特定化,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因此,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更多追求的是效率价值,最大程度减轻诉累是司法程序的价值导向。在向当事人充分阐述互联网庭审的权利、义务和操作流程的基础上,对于诸如物业合同纠纷、小额借款纠纷、简单买卖交易等纠纷,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官可以主动选择互联网庭审,使其成为这些简单案件“快审快结”的“轻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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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1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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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