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立惠
在我的脑海里,某些记忆就像烙印一样,不仅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淡忘,反而会随年龄的增长变得愈发清晰。尽管时间已过去多年,但案件当事人曹某的母亲满眼热泪、紧紧握住我的双手,连声道谢的情景,仍会不时地在我脑海中闪现……
多年前的一个冬天,家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的曹某还是天津某高校的一名在读大学生。当天9时40分许,他乘坐由天津开往西安的K213次旅客列车前往河北省邯郸市探亲。17时47分,列车到达邯郸站。由于车厢内人多拥挤,曹某未能及时下车。当列车启动后,他从车窗跳出,致颅脑重型损伤。此事经过多方长达3年的调解,仍未达成调解协议。曹某住院期间,北京铁路局已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共计33.973万元。为后期康复治疗,曹某起诉要求北京铁路局补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7.27万元。
通过对材料的审查,我发现本案存在着调解基础:曹某不顾危险从车窗跳出,自身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责任;作为承运人,北京铁路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曹某在乘坐铁路旅客列车过程中摔伤致残,因而应支付给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北京铁路局对曹某陈述事实无异议。
为此,我精心拟定调解方案,找准关键问题切入点:首先是“充分沟通”,针对曹某的过错责任,我与他的母亲进行了诚恳谈话,其母最后承认,曹某跳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次是“换位思考”,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我多次劝导北京铁路局站在对方角度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理解;再次是“说理劝导”,我要求双方在调解中情理结合,以理为主,不互相推诿责任,合理合法解决纠纷。在我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态度发生了可喜转变。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完毕。至此,长达三年未了结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事后,曹某的父母为表达感激之情,特意向法院呈送感谢信,还送来一面“心系百姓重调解,化解纠纷助和谐”的锦旗。
对于此案的顺利解决,我感慨良多。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我每天处理的案件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促成当事人以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不但能缓和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对抗情绪,同时也是法院实现司法为民、护民、亲民、便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
对于法官来说,无论是采取和解或是强制执行方式结案,只是案件结案方式上的差别,甚至于撰写一份执行裁定对法官来说可能会比做当事人的和解、调解工作更容易。但对于当事人来说,一个能够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同的和解,调解方案会更有利于纠纷的平息,当事人的自身权益也更能获得切实、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本期封面及目录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1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56期
(关注“中国审判”微信号,获取更多精彩资讯)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