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郑曦
英国涉案资产追缴制度是以2002年颁布的《犯罪收益(追缴)法》为基础构建成型的。英国《犯罪收益(追缴)法》以追缴犯罪收益等涉案资产作为主要立法目标,整合了刑事、民事等多种性质的法律规范,并根据涉案财产所处的不同状态,特别是其与所有权人的不同关系,分别设置了刑事没收和民事追缴两类机制,适用于境内或境外涉案资产的追缴。此外,2007年英国通过了《(打击)严重犯罪法》,2013年又成立了全国性的打击犯罪机构—国家(打击)犯罪局,加强了政府追缴资产、打击犯罪的职能。2011-2014年,英国政府共追回价值7.5亿英镑的涉案资产。此外,还冻结了价值25亿英镑的资产,以免其被用于犯罪。可以说,英国已基本形成了追缴涉案资产的完整制度体系。
涉案资产追缴的负责机构
根据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英国于2003年正式成立了资产追缴局,专门负责以刑事没收和民事追缴的方式追缴涉案资产。但是,资产追缴局在2003至2006年间,花费6000万英镑,却只追回800万英镑,受到了各界的广泛批评。
根据2007年《(打击)严重犯罪法》的要求,2008年,资产追缴局被并入“严重有组织犯罪局”,其相应的涉案资产追缴职能也由该局承担。然而,由于管理层级过多、信息传递太慢、经费预算有限、重视情报而忽视行动等原因,其在打击严重犯罪方面工作不力,2013年被国家(打击)犯罪局正式取代。至此,国家(打击)犯罪局继承《犯罪收益(追缴)法》所赋予的职能,成为负责涉案资产追缴的主要机构。
在国家(打击)犯罪局中,具体负责追缴涉案资产的机构是犯罪收益(追缴)中心,主要通过下设的两个运作机制开展相关工作。其一,是资产追缴联合数据库。该数据库拥有刑事司法体系内所有与资产追缴相关案件的各项信息,其与英国银行协会及其他相关机构保持密切合作,以确保涉案资产的相关信息得到有效收集和运用。其二,是金融侦查支持系统。该系统负责登记相关资产,并为金融侦查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国家(打击)犯罪局继承了《犯罪收益(追缴)法》赋予的以刑事没收和民事追缴的方式追缴涉案资产的职能。但目前,负责这两项职能的机构不仅限于国家(打击)犯罪局。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是多法域国家,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共4个地区组成,但国家(打击)犯罪局的管辖权主要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在苏格兰,检察机关“皇家检察院及地方检察服务署”是负责涉案资产追缴的主要机构。而在北爱尔兰,涉案资产追缴的职责主要由北爱尔兰检察机关行使。
刑事没收程序
针对涉案资产的刑事没收程序固然由涉案资产追缴的负责机构提出,但须经司法程序,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当某人已在治安法院被定罪而被移送至刑事法院,或已被刑事法院判罚有罪,则刑事法院可以依据检察官或国家(打击)犯罪局的请求,启动刑事没收程序。国家(打击)犯罪局等职权机关提出请求时,应就被告人有无“犯罪生活方式”、是否从犯罪或相关行为中获益以及获益的具体数额等,提出主张和证据。被告人应作出相应回应,以表达辩驳或承认。否则,其怠于答辩的行为将被视为对此申请的承认。法院对双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签发没收令的裁判。
由此可见,此种没收令的签发需经过类似于审判的准司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障涉案资产的有效追缴,刑事没收程序中设有特殊规定,以方便此种没收令的签发。一是减轻提出申请的职权机关的举证负担。申请方无需按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完成“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而只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二是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法院可要求被告人提供其财产及该财产来源的相关信息,被告人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的行为将使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没收令一旦签发,其所确定可追缴的款额应相当于该犯罪之人通过相关行为获得的收益数额。申请方可以就刑事法院不签发没收令的裁判或没收令数额不合理等问题提出上诉。针对刑事法院不签发没收令的裁判,上诉法院可要求刑事法院重新审理或直接签发没收令。针对刑事法院签发的没收令,上诉法院有权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决定。
刑事法院签发没收令后,会在7日内将没收令、没收证明和时间表发给申请方和被告方,申请方应在14日内联系治安法院的相关人员。治安法院是执行金钱类财产没收的主要机关。但在涉及其管辖区域之外的财产、不动产或处在第三方名下的财产时,治安法院执行能力有限,因此可由检察官向刑事法院申请,委任特定执行人执行此项没收令。倘若没收令涉及的财产在国外,则检察官可以先行通过国务大臣,根据财产所在国法律,向该国请求禁止任何人售卖该财产等行为。
民事追缴程序
民事追缴是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创设的制度。按照此种制度追缴涉案财产,与相关当事人是否因其行为被提起刑事指控、或其最终是否被判有罪并无直接关系。凡通过该程序被证明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无论其来自英国国内或国外,均可以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而被收为国有。
民事追缴的对象是非法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具体而言,此种财产可以是因非法行为而直接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是因非法行为而由他人给予的回报。这种财产既包括因非法行为获得的原始财产,也包括该财产经过处分后得到的替代性财产,还包括其与其他财产混合后的所占份额,甚至包括由该财产获得的孳息和收益。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民事追缴程序需由涉案资产追缴执法机关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而在苏格兰地区,则由苏格兰大臣向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提出申请。尽管申请和批准的机关因法域而不同,但就其运作而言,民事追缴的程序大致相同。高等法院或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判断该财产是否为非法行为所得,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即可,一旦认定属于非法行为所得的财产,则应当发出追缴令。追缴令一旦签发,则应将欲追缴的财产转交给民事追缴托管人。托管人的职责在于对此财产的扣押、查封或保全,以及将非现金财产以最优价格折现,以便向执行机关交付被追缴的财产,使其收为国有。
民事追缴制度建立以来,国家追缴涉案资产的能力得以加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苏格兰地区,2012至2013年就通过民事追缴程序,共追回涉案资产400余万英镑。
相关人权利救济
《犯罪收益(追缴)法》对于刑事没收程序和民事追缴程序中相关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均有具体设计,体现了英国对于私人财产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
刑事没收程序中的救济措施主要由《犯罪收益(追缴)法》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其中,第29条规定了没收令的变更。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法院已签发了刑事没收令,而被告人停止潜逃且被判有罪,但认为没收令规定的支付数额过大,超过了其犯罪的实际收益,则被告人可以在特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审核签发没收令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合理。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提出的主张有合理根据,即没收令规定的数额确实过高,则应根据重新确定后的数额,对支付令进行变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30条规定,如果法院已签发没收令,但被告人在就没收令所涉及的罪名收到审判后被判无罪,则其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该没收令。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撤销没收令。除了没收令的变更和撤销申请之外,被告人还可以针对没收令提出上诉,直至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
民事追缴程序更为重视对相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措施。例如,在民事追缴程序中,要求当事人披露的可能涉及其犯罪的证据,不得在以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此外,倘若在民事追缴程序中,执法机关已经对某项财产采取了临时接管或管理措施,但最终法院未认定该财产属于可追缴财产,则该财产所有权人可以针对其财产权受到的限制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这种赔偿申请必须在高级法院作出裁判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若存在上诉,则需在上诉程序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在苏格兰地区,此种赔偿申请应在最高民事法院判决拒绝签发追缴令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若存在上诉,也需在上诉程序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倘若法院认可财产所有人关于财产赔偿的主张,会判定执法机关给予该财产所有权人相应的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际追赃合作
英国的国际追赃工作主要是通过卡姆登资产追缴跨机构网络进行的。卡姆登资产追缴跨机构网络是一个非正式的追查、冻结、追缴涉案财产尤其是犯罪所得的国际合作网络,该网络现有53个注册成员国(或地区),包括欧盟所有成员国和9个国际组织,例如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警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设立目的在于提高成员在打击犯罪、剥夺犯罪人非法收益等方面的有效合作和跨机构协助。英国是卡姆登资产追缴跨机构网络的正式成员国,并在该网络体系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借助该国际合作网络,英国在进行经济犯罪侦查、要求合作国提供帮助、协调与其他国家执法等方面获得了极大的帮助。此外,英国还帮助其他国家建立民事追缴制度,包括牙买加、纳米比亚等,并通过提供这种帮助,为双边犯罪收益追缴方面的合作提供平台。这些国际追赃合作大大增强了英国针对国际犯罪的追赃能力。2014年8月,通过针对土耳其商人Hakki Yaman Namli财产的追缴,英国最终追回超过700万美元的涉及国际诈骗的境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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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1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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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