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7月至11月,江世豪受他人指使,事先购买了手机和电话卡,并在其名下准备了银行借记卡账户。江世豪按照他人的指示,及时将转入上述账户的钱款取出,并以取款金额的3‰收取好处费。江世豪持该借记卡多次前往银行柜台、ATM机,共取现407.72万元。
2018年10月8日,被害人洪玉梅被他人以申请慈善资金为名,诈骗了12.5万元。此后,该笔款项通过刘肖雷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逐级分散流转。其中,部分款项与其他犯罪所得一同被转入了江世豪的账户。江世豪取现后,交付给他人,并获取好处费。
2018年11月20日,江世豪被网上追逃。同年11月24日,江世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江世豪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行为,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庭审时,均未如实供述。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江世豪的家属代为赔偿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洪玉梅9000元。
依法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江世豪明知涉案款项系他人犯罪所得赃款,却仍通过使用其本人名下账户取现的方式,协助款项转移,并从中抽成牟利,取款数额共计407.7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被告人江世豪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洪玉梅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可对被告人江世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世豪因该案被先行羁押二日,依法可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江世豪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江世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被告人江世豪个人所有的手机1部,用于执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的财产刑(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江世豪表示不服,以其并不明知涉案款项系他人违法所得为由(被害人洪玉梅的部分经济损失除外),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上游犯罪事实认定尚属不清,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故决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法律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所得为犯罪对象,对上游犯罪具有天然的依附性。只有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上游犯罪既存在同案处理的情形,也存在二者均到案但仍分案处理的情形。但是,上游犯罪被告人尚未到案或依法裁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先行到案的情况,亦较为常见。这为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带来了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这不仅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的基本关系,还进一步明确了上游犯罪不必先经裁判确认,只需经查证上游犯罪行为确实存在即可。但是,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认定标准尚有待进一步明确,需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进行综合判断。
该案中,被告人江世豪曾进行有罪供述,后翻供。针对此类情形,尤其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怀疑既不是一种无根据的纯心理上的怀疑,也不是一种绝对正确的怀疑。合理怀疑是指,在案证据证明的确切性尚有怀疑的余地。只要无法排除基于理性思维和生活常识所作出的合理怀疑,就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上游犯罪是下游犯罪成立的前提。对未经裁判、仅“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应审慎判断其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笔者认为,该案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告人江世豪账户中的大笔资金均来源于上游犯罪所得,且尚存在合理怀疑的空间,难以认定所有未到案被害人的涉案款项系被告人江世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
该案中,一审认定被告人江世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取款金额共计407.72万元。其中,仅有9000元存在对应的被害人陈述,以证实该款项系诈骗款。而其余近80笔取款共计406. 82万元,均为大额整数汇入,且于同日全数取现,与诈骗后取现的犯罪形式极为相似。同时,在被告人江世豪的微信、QQ聊天中,也出现了一些具体的诈骗话术等。但是,这无法认定上述聊天内容与上游犯罪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缺乏上游犯罪人、被害人等直接证据证实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尽管被告人江世豪在侦查阶段的第一、二份笔录中,曾供述其知道所取款项均为他人犯罪所得,但相关供述仅是证明其在主观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直接证据,而非证明上游犯罪真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另外,被告人江世豪对此进行翻供,进一步削弱了相关供述对上游犯罪事实的证明力。尽管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即可,但该规定并未降低对上游犯罪的认定标准,必须在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上游犯罪成立。一审认定被告人江世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过程中,虽对其余406.82万元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推理,但始终缺乏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因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不应予以认定。据此,二审决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待补充侦查,寻找其他被害人进行调查取证后,根据在案证据的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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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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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