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森德罗斯·梅农( Sundaresh Menon)
编译 | 上海海事法院 蔡戬 鲍海跃
编者按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减少司法成本的同时带来了许多便利,法律服务的技术革命将是大势所趋。这有利于通过拓宽司法渠道,建设更为公平的社会。笔者以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森德罗斯·梅农(Sundaresh Menon)题为《技术为司法带来的新面貌》的发言为基础,对其进行编译,分享新加坡法院对于科学技术新发展所带来影响的认识。本文着重讨论三个主题:第一,不平等现象及“司法鸿沟”的问题;第二,技术在缩小“司法鸿沟”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三,我们需重新思考,实现正义究竟需要什么,以及正义如何被实现。
不平等现象及“司法鸿沟”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不平等问题愈发严峻。2017年,全球最富有的42人与最贫穷的37亿人拥有同样多的财富。仅仅一年之后,只需要26个全球最富有的人就可实现同样的平衡。
不平等现象不仅是社会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关乎正义能否实现的问题。因为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必然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均等。那些最贫穷、最边缘化的社会阶层,往往最难获得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联合国赋予贫穷地区人民法律权利委员会UN Commission on LegalEmpowerment of The Poor 估计,在179个发展中国家内,有85%的人口生活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地区。这意味着全世界共有约41亿贫困人群缺乏有效的司法渠道实现正义。即便是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低收入人群依然无法得到法律援助。司法资源的不均等既是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原因,又是其结果。
“司法鸿沟”是在讨论这一问题时经常会被用到的一个术语,是指低收入者对于法律保护的需要与现有司法资源之间的差距。“鸿沟”的比喻形象地为我们揭示了这一问题的本质。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物理上的鸿沟、资源上的鸿沟与文化上的鸿沟。
实行法律援助是缩小“司法鸿沟”的传统解决方案。但是,法律援助具有成本高昂、被动和资金密集的特征,使得法律援助的投入资金总是无法跟上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比如,在美国,由于相关资源的匮乏,那些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的低收入者,最终只有不到一半的法律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但法律援助并非毫无价值。其之所以无法完全满足低收入者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因为非常难以维持。只要法律服务的价格是昂贵的,法律援助就一定也需要高额的资金投入。如果国家、组织和个人能将更高水平的技术运用到法律工作中,就能大幅降低法律服务的平均成本,那么“司法鸿沟”的三个方面就有可能被彻底消除,而不仅仅是被有限地弥补。
如何消除“司法鸿沟”?
(一)消除“物理鸿沟”
技术可以通过降低当事人对空间和时间的要求来减轻其诉讼负担。
首先,技术可以消除当事人与司法机构之间的物理距离。这对那些生活在交通不便地区、患有身体残疾或因环境原因无法出行的人来说尤为重要。例如,在中国,当事人可以在社交平台“微信”中启动庭审平台,不仅能让当事人在家中参加庭审,而且还支持身份验证、提交材料等功能,甚至能够通过语音识别技术记录证词。又如,乌干达的非政府组织“赤脚律师”,通过网站、短信、Facebook和Skype等多种远程渠道提供基本的法律信息和建议。事实证明,这种方式非常受欢迎,每月有多达35万人通过该组织获取法律信息。通过远程渠道,乌干达只需2000名合格的倡导者,就能满足3600余万人口的法律需求,其中94%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近年来,乌干达移动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连接的巨大进步更加凸显了“赤脚律师”所蕴藏的潜力。这些都证明了技术在消除物理距离方面的独有价值。
其次,随着技术的进步,各方当事人不必在统一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会。在英国,在线庭审模式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普及,其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听证会的时间不再统一确定。在此种模式下,当事人通过在线平台提交证据和辩论意见,法官也会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在线平台向当事人传达自己的决定。这种模式的创设具有深远的意义:2018年在尼日利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缺乏时间是受访者决定不启动法律程序的第四大常见原因。
(二)消除“资源鸿沟”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高昂的法律服务费用仍然是人们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阻碍。在尼日利亚,低收入者将法律问题诉诸法庭的可能性要比高收入者低两倍,寻求律师帮助的可能性要比高收入者低四倍。在美国,低收入者只有约20%的法律问题会寻求专业法律服务,其原因之一,就是聘请律师的费用高昂。
推行法律援助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常用手段,但这需要不断进行高额融资。而若采取技术手段来解决同样的问题,则只需要初期的投资与较低的维护费用。由此可见,技术可显著缩小“资源鸿沟”。低成本的数字工具将对法律行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这些工具不仅能够执行基本的法律任务,还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并终将为所有人打开正义之门。
实现正义不仅对个人而言十分重要,对作为生产者和雇主的企业来说,也非常关键。尤其是对经营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来说,法律费用的负担可能十分沉重。如今,互联网市场已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数字法律工具包,通常既经济又有效。例如,南非的Origin Systems公司运营着一个门户网站,该网站具备多项功能,包括根据企业用户输入的信息自动生成定制的法律文件、辅助审查合同等。
技术正在使法律服务的市场大众化。它不仅使法律服务变得更便宜、更易获得,而且打破了律师在市场中的历史垄断地位,法律服务的消费者们都将因此受益。由于市场竞争的出现与技术成本的不断降低,消费者不仅会拥有更多的选择,而且将享受更为低廉的价格。如此,技术最终必将消除“资源鸿沟”。
(三)消除“文化鸿沟”
“文化鸿沟”是“司法鸿沟”的第三个方面,同时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部分,指公众对法律知识的缺乏。表面上看,这主要表现在公众对法律条文和司法体系的运作不够了解,但其更深层次的体现在于,公众在遇到特定情形时,缺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2017年,美国一项调查显示,五分之一的美国低收入人群因为没有意识到其面对的问题是法律问题,而没有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的实现是以存在基本的法律文化为前提的。
而技术可从两个关键方面缩小“文化鸿沟”。
一方面,技术可以为公众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并将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需求者联系起来。在卢旺达,Legal Aid论坛与从事语音识别技术研发的科技公司Viamo展开合作,通过使用移动交互式语音响应技术,传递法律援助的相关信息。这项服务在2018年9月启动后,仅在2018年第四季度,Legal Aid论坛就接到了超过16.5万个电话。
另一方面,技术能够增加公众心理上对法律制度的接受程度。缺乏对法律制度的了解会降低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进而阻止那些有正当诉求的人去寻求法律援助。最近两项针对英国刑事法庭非专业当事人的调查中,许多受访者表示,英国的法律体系“不是为普通人建立的”。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59%的人认为,技术手段可以改善他们的体验。
技术与相称的正义
正如不平等现象是市场失灵的一种体现,“司法鸿沟”也迫使我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司法体系。而在审视的过程中,我们会面临以下问题:那些目前没有得到解决的法律问题,其本质是什么?实现正义究竟需要怎样的途径?应当如何调整司法系统以解决这些问题?
(一)未被满足的法律需求
海牙法律创新研究所的研究报告将卢旺达的加加卡法院称为“我们这个时代最杰出的司法故事之一”。2000年,卢旺达的监狱里关押着大量被控犯罪者,相关案件迫切需要被处理。但是,卢旺达当时的法院系统完全没有能力去处理这些案件。因为根据估计,起诉这么多人大约需要200年的时间。2001年,卢旺达设立的加加卡法院就是当地政府对此提出的解决方案。“加加卡”的意思是“草地上的正义”。该法院更注重恢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非对已发生的事作全面描述。该法院通过招供和指控收集证据,并由公民组成法庭,在全国各地的村庄和市场召开听证会。这样的程序并非完美,因为一定会存在未被发现和纠正的不公现象。但加加卡法院在10年内成功审理了200万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认定其中65%的人有罪。这一结果得到了卢旺达人民的普遍支持,他们认为,“加加卡”优于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实现了“以大规模正义替代大规模暴行”的目标。
(二)重塑司法体系
法律是为正义服务的。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曾说过:“正义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终结。”法律的创设不是为了服务律师或法官,也不是为了维持旧的实践方式,而是为了减轻不公正带来的痛苦。
战争、迫害和内乱让人们充分认识到,正义的实现与维持和平、争取妥协、自愿调解及结束争端密切相关。在诉讼程序中,判断当事人双方谁输谁赢其实是一场零和游戏,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而且往往要以结束双方的某种关系为代价。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社会关系将受到削弱,社会局势因此愈发紧张,这些都是社会无法承受的沉重代价。司法系统不应只是在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强制性手段维持和平;还应通过修补破裂的关系、加强人们现有的联系,进而重新塑造群体意识,主动建设和平。
之所以要主动建设和平,是为了用非暴力手段解决现存纠纷,并预防未来可能的纠纷。在2018年联合国有关建设和平与维持和平的报告中,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Antonio Guterres)指出,现代社会和平建设思想的一大重要突破,就在于人们已经意识到,应当在冲突爆发之前很久,就开始为维持和平而作出努力,即解决冲突的根源、预防可能的冲突。如果我们的司法系统只是为了维持现有的和平而存在,则只能在冲突发生后再介入。而那时其实已经太迟了,人们的关系早已无可挽回地破裂,司法系统只能缓解,而非预防。司法程序介入的时间点必须被设置得更早。
司法程序是社会和平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程序的结束并非意味着纠纷已被完全解决。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当认识到,自己既是司法的管理者,又是和平的促进者,要帮助争议各方在纠纷之外规划一个新的未来。
(三)重新思考司法系统的过程价值
为了能够缓和当下的紧张局势,我们应当优先考虑的是效率与和平主义。通过快速、低价的手段解决争端的司法系统,比缓慢且难以接近的系统更能防止社会的崩溃。加加卡法院就是一个通过解决迫切司法需求、进而恢复并维持社会秩序的司法系统。其采用简单、有效和参与性的方法,让各个长期对立的群体开始和解。之所以有这样的效果,是因为这种每个人都能拥有的和平解决方案强化了人们心中的正义感,而这正是实现和平的必要条件。
鉴于目前诉讼成本的不断上升、司法资源的愈发有限以及法律程序的日益复杂,诉讼程序应当以当事人为中心,注重其可负担性、可获得性、效率性、灵活性与有效性。此外,还有两项最重要的价值:一是相称性,即司法程序的性质、费用与复杂度要与其所处理法律问题的性质、规模与难易度保持适当的关系。平等的司法渠道意味着同类法律问题应当被类似地处理,但并不是说,从最简单的到最复杂的所有纠纷,都要一成不变地适用同样的方法。只有对司法资源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才能使所有诉诸司法的人都能实现自己应有的权益。二是和平性。友好协商是解决争端的一种适当、可行和有效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最微妙的领域之一——家庭法,恰好可以作为这方面的例证。在新加坡的家庭法院,避免和控制纠纷的思想已深深融入相关程序中。家庭纠纷往往涉及人与人之间多年来不断恶化的深层次紧张关系。基于争议各方的情感、心理或经济状况,他们通常没有条件进行复杂和旷日持久的诉讼。但是,他们对纠纷的解决却存在迫切的需求。处理家庭纠纷,不仅需要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更需要恢复性和治疗性的公正。为了给涉及纠纷的家庭带来更好的结果,新加坡家庭法院聘请了一群经过专门培训的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顾问、调解员和法官。他们通过共同的努力,帮助涉及纠纷的夫妻理解离婚的后果,促进友好协商,并就子女的访问、监护和照顾问题作出安排。
(四)重新思考正义的实现方式
技术是一种有效的媒介,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最适合的法律解决方案。更为关键的是,技术可以将解决纠纷与同等重要的避免与控制争端无缝结合,从而促进社会和平的建设。事实上,近年来,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ADR”)和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即“ODR”)已经激发了司法程序的演变,通过“连续多门法院模式”促进司法程序的重塑。在这种模式下,每一项争端都将先后通过三个阶段被逐步推进,即评估、引导和裁决。
第一阶段是评估阶段,目的是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纠纷,从而评估相应的诉讼程序是否值得继续进行。该阶段包括一系列的自动化过程,即问卷调查、决策树定制和软件诊断。该阶段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分析自己的问题,细化要求,并对诉讼优势进行初步认定。评估阶段也有利于缩小特定维度上的“司法鸿沟”,即“文化鸿沟”。
经过评估后的纠纷将被过滤至第二阶段,即引导阶段,它将ADR引入司法程序中。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将通过调解、早期中立评估、谈判和案件管理来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对某些纠纷类型来说,ADR是一种合适的处理方式,能够帮助缺乏司法渠道的人们处理那些简单但紧迫的法律问题。可以预见,在诉讼程序开始时,就通过评估和引导阶段过滤各类纠纷,则大部分的纠纷都会在未到达第三阶段——裁决阶段前被解决。
到达裁决阶段,纠纷将被交给专业的法官处理,通常通过在线法庭的异步听证程序审理。传统意义上的实体法庭将被留给真正有需要的极少数案件。
在前述三个阶段,技术都是必不可少和无所不在的“第四方”:交互式的自助应用程序在评估阶段发挥着通知和指导的作用;自动化的在线谈判平台促进了要约和建议的交换;而当争议需要被裁决时,信息技术又使许多案件的异步审理成为可能。
法律是为正义服务的,而正义不仅是宣布谁输谁赢,其最终目的是持久的和平。我们必须通过ADR和信息技术来重塑社会的司法程序,实现相称的、可及的、以和平为目的的正义。如此,才能使不平等的社会向预防性和均衡性的方向倾斜,防止人们关系的破裂。
世界上的法庭并无严格的界限,每个人的权利都应得到实际的承认与保护。也许技术所能提供的法律程序相对简单,环境条件也较为简陋,但其所能实现的结果依然十分重要——真正赋予每个公民实际的权利。
我们必须将正义从法庭的传统惯例中解放出来,带给最需要它的人。如果正义的实现因为旧的规则而受到阻碍,那么“司法鸿沟”就会不断扩大。正义其实可以通过最简单、最“接地气”的方式来实现,并不一定需要漫长、艰难的程序。毕竟,两点之间最短的距离总是一条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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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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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