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春波
2月18日,因广东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隆集团”)下属的多个游乐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限制未成年人购买优惠票标准的问题,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消委会”)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当天,广州中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此案被视为“全国第一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未成年人享有优惠标准的讨论,又再次走进大众视野。
长隆及时作出调整
据悉,自2018年8月起,广东消委会针对未成年人优惠票身高标准问题启动专项调查。调查发现,长隆集团旗下的长隆欢乐世界、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长隆水上乐园、长隆国际大马戏、长隆飞鸟乐园几大园区的公开票价中,以1.5米的身高作为限制享受“儿童票”的标准。
为了纠正长隆集团的上述行为,2018年9月30日,广东消委会约谈了长隆集团,在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年龄作为优惠标准的要求。但长隆集团以法律法规不明确及国内同行业惯常做法为由,坚持以身高作为优惠标准。广东消委会最终决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在起诉书中,广东消委会请求广州中院判令长隆集团停止以身高排除和限制部分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以恰当有效的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在《南方日报》《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
在法院立案受理后不久,长隆集团迅速作出调整,进一步明晰了旗下主题公园各类票种的适用条件,更新了官方网站相关内容,将旗下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长隆欢乐世界和长隆飞鸟乐园等主题公园的原“学生票”调整为“青少年/学生票”。
根据长隆集团公布的最新票价标准,身高在1米以下的可以免票;身高达到1米但未达到1.5米的可购买“小童票”;身高达到1.5米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购买“青少年/学生票”,并凭本人学生证件或居民身份证验票入园。
广东消委会认为,修改后的未成年人购买优惠票标准,已使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获得保障,故向法院提出撤销诉讼申请。2月25日,广州中院经审核后裁定准许撤诉,该案依法结案。
身高标准混乱
从立案到撤诉结案,期间经历了仅短短一周的时间,作为备受人们喜爱的国内知名旅游企业,长隆集团及时回应了诉求,让未成年人可以平等地享受优惠,整改举措也得到了舆论的认可。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这一结果对于广大未成年人与长隆集团来说可谓是双赢之举。作为我国第一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该案首开先河,树立了一个标杆,或许将拉开此类公益诉讼的序幕。”
然而,长隆集团门票问题的解决,目前还未对国内未成年人优惠票的标准产生大范围影响。
事实上,在我国国内,以身高来限定未成年人优惠的远非只有长隆集团一家。刘俊海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以身高作为标准进行票价优惠“一刀切”的情况具有普遍性,堪称长期暗藏于我国多行业、多地区的“潜规则”。这次公益诉讼只是揭开了行之多年、让不少人已经习以为常的“潜规则”的“盖子”。
记者查询了部分热门景区和游乐场所官网后发现,以身高为标准来划分可否享受优惠票价的情况确实较为普遍。也正因如此,在上述场所的购票处或是入口,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个刻有身高参照的标尺。
比如,据北京欢乐谷官网票价显示,身高低于1.1米的儿童可以享受免票待遇;身高1.1米至1.4米的儿童可以享受“儿童优惠票”,每张门票比购买全价票要低55元;上海海昌海洋公园对身高在1米至1.4米的儿童实行优待票价,每张更是要优惠100余元。
相比之下,国外大多以年龄作为优惠分界线。比如,东京、巴黎等地及美国本土迪士尼公园,都是以年龄为界限。
但是,迪士尼公园到了国内,规则却变了味。记者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方网站看到,身高为1米至1.4米的方可享受儿童票待遇,1.4米以上的即要多花100元购买标准票了。由此,也曾引发诉讼纷争。
2018年,一位法官带着10岁的孩子到上海迪士尼游玩时,因孩子身高超过1.4米而无法使用儿童票,他将迪士尼告上法庭。
上海迪士尼乐园此前表示,开园前,决定不采用国外乐园以年龄为儿童票的标准,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两方面的因素:首先,儿童一般没有身份证,其实际年龄不容易被快速直观地认定;其次,对于人流量大的公共设施和景区,若使用年龄作为儿童票的标准,需要验票工作人员一一查验核对儿童的户口簿或者学生证明等身份证件,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人群的快速通行,造成拥堵甚至安全隐患。
即便同样将身高作为标准,国内各不同景区等场所对于身高界限要求也不尽相同。1.1米、1.2米、1.4米和1.5米都可能成为享受优惠的门槛。在缺乏统一规范的情况下,这样五花八门的标准也让不少家长和孩子感到“头晕”。
实际上,身高标准不止存在于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等市场化单位,公共交通运输等领域亦有诸如此类的“惯例”和“规则”。
比如,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的规定,随同成人旅行的儿童,身高在1.2米至1.5米间的,可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简称为“儿童票”)。同时,我国多地的地铁轨道交通也大多参照这一标准。
变相“惩罚”高个子?
唯身高论让不少人诟病。同样年纪的孩子,因为个头高就要多付门票费,很多家长认为有失公平,“实际上在变相惩罚‘高个子’”。也有景区工作人员戏谑称:“哪管你是成年人,只要身高在标准之下,也可以优惠购票。”
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的成长发育速度早已今非昔比。按照原有常见的1.2米、1.5米的身高标准,不仅是在同龄人中的高个子,就是现今普通身高的未成年人或也难以享受到应有的优惠待遇。
据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6岁儿童平均身高均已达到或接近1.2米,12岁儿童平均身高已超过1.5米,14岁儿童的平均身高则已达到或接近1.6米左右。
刘俊海认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限龄”购买儿童票更合理。“总体来说,现在十一二岁的小孩子个头都已经很高了,如果还仅仅以测身高的方式来直观判定是否可以购买儿童票,显然已经不符合现状。”
根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67.1%的受访儿童家长赞同儿童票收取以年龄为准;32.9%的受访儿童家长赞同以身高为准。同时,调查显示,有36.7%的受访家长曾就孩子该不该免票问题而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以年龄为标准来划定享有优惠票的范围,在民航等少数领域也已有实施。
早在2012年,国家发改委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就提出,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但《通知》在各省的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市场化的相关场所更是如此。
这一问题也引发了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桂林市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韦红梅在2018年提出,建议参照民航业儿童票以年龄为标准的规定,统一各行各业儿童票收费标准。如在公共交通方面,公交、地铁、客运和铁路运输等,实行7岁以下的儿童免票,7至12岁的凭有效证件半票优惠,12岁以上的按全票收费;在公共娱乐方面,旅游景点、游乐园、影剧院等,实行3岁以下的儿童免票,3至12岁的凭有效证件半票优惠,12岁以上的凭学生证等享受优惠。
未成年人享有法定优惠福祉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儿童是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并强调各国在其管辖范围内,凡涉及儿童利益的事件,都应执行儿童利益最大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可见,未成年人在上述场所享受票价优惠是一项法定权利,且未成年人享受此项优惠权利并不存在身高限制。
“虽然企业有定价的自由,但自由不应被滥用,甚至侵害未成年人消费者的权益。”刘俊海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消委会诉长隆集团案也重申了这条重要的规则,即判断未成年人是否享有票价优惠的唯一法定标准是年龄,而不是身高。只要未满18周岁,就应该依法享有未成年人的票价优惠,任何企业或部门都不应将身高标准凌驾于年龄标准之上。”
除了涉嫌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事实上的差别对待外,以身高为标准如今也并不能发挥其使用者所宣扬的效用。
分析“限高”购买优惠票的原因,业内人士大多如上海迪士尼的答复一样,对于提供服务的管理部门来说,“限高”更加直观、易操作,能够提高管理效率。果真如此吗?
刘俊海指出,国家早已规定儿童可以办理身份证,出游时养成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习惯也并不困难。
至于提升效率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韦红梅表示,她此前曾到漓江风景名胜区进行调研,儿童的优惠门票便是以身高为标准,景区工作人员在检票时经常发现孩子个头超标,这样的临时补票也让他们颇为头疼。
刘俊海告诉记者,国家应在制度层面上统一标准,可以实行“限龄”与“限高”并行的“双轨制”,兼顾效率与公平。“对于身高明显低于规定的儿童,可以直接实行儿童票制,这样更为迅速直接。同时,对于身高超过规定、但有证件证明实际年龄为儿童的,也应享受儿童福利。”
如何破解多年“潜规则”?
未成年人享有特定优惠本应是法定权利,但在现实中,却被加上了额外的身高条件。
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局面,刘俊海认为,一是企业的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大,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更有动力和胆量去铤而走险;二是依然存在消费者维权领域的常见困境,即虽然利益受损群体庞大,但个案涉及金额小,如果个体消费者要维权追究到底,很可能“为了追到一只鸡,却不得不杀掉一头牛”;三是因利税勾连,导致一定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如果完全遵照法律执行优惠政策,势必意味着短期收入的下滑。
此外,刘俊海告诉记者,核心原因还在于企业对法律缺乏信仰和敬畏之心,将经济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很多人误以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没有‘长牙’的‘豆腐法’,认为其中涉及宣誓性、倡导性的内容较多,遵不遵守并无大碍。要根治这样的思想,我们就必须使法律‘长牙’,高压带电,加强其强制约束力。”
“市场失灵时,监管者绝不能失灵。”刘俊海建议,有关部门可适时联合发布规范未成年人票价优惠的规范意见,认真在全国各地区和各行业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活动。对于违规企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可以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当前最大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未依,违法未究。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应该抓紧‘补课’,查缺补漏,这不仅是建设法治企业和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进一步优化消费者友好型营商环境的需要。”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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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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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