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锋、郑乐芬等人被抓,喧嚣一时的“抬会”开始在乐清停摆。
但“抬会”清理工作对当时的工作人员来讲,有三“难”:一是定罪难。如何给这些被抓的大会主定罪?究竟是投机倒把罪还是诈骗罪?当时的法律对这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尚无明文规定,存在争议。二是定性难。究竟要不要打击?“抬会”是新生事物,合法还是非法,当时外界有不同声音。因为温州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小型企业发展需要资金,所以温州也有个别领导认为,“温州地区民间‘互助会’源远流长,国家银行资金不足,民间金融来补充是一种大胆探索”等。三是量大面广,各种账错综复杂,有的既是债主又是债权人,众多的债务纠纷纠缠在一起,形成无头无尾的“债务链”。
后来,时任乐清县县委副书记的张金宣也拿不定主意。于是,他带着乐清公、检、法、司四个部门负责人,专程来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得到的答复是:按诈骗罪处理。
之后还发生过一个小插曲,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来温州视察,乐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他汇报此案。介绍了40多分钟,副检察长没听懂,反问:“是什么‘会’?是不是像旧社会青红帮、小刀会这类组织?”
就是这样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在当时的法律界引起了争议,一种意见主张定诈骗罪,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定投机倒把罪。
法庭最后采纳了后一种主张。因为在“抬会”的经营过程中,会主与会员之间都订有合约,双方对于“抬会”的经营方式也都是明知和认同的。会款的收付、清点和记账,均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办理。而且,至“抬会”被取缔之前,许多合约正在履行,部分会主和会员因为履行合约已经得利。“抬会”所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尤其很多会主在明知其活动属于非法的情况下,继续扩大“抬会”规模,以高利率争夺民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冲击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对于李启锋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抬会”的形成、发展及其形式来看,被告人李启锋主观上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通过“抬会”形式获取暴利,如1.16万元的“抬会”,抬到第100个月,“会主”可净得会款16.76万元,会员也可得到9万余元。
1989年1月21日,温州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启锋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利用“抬会”形式,非法从事金融投机活动,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其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最终,两名会主被执行死刑,一个是郑乐芬,另一个是李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