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继平
>>贾国宇案庭审现场
1995年3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春海餐厅餐桌上的一个卡式炉引爆了一个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该案虽然距今已过去24年,但始终在共和国法治进程的历史上,保持着浓重的一笔。这就是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即被媒体广泛关注并报道的“卡式炉爆炸案”。该案也是我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
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国宇一家与邻居一家在春海餐厅一个包间里聚餐吃火锅,使用卡式炉(便携式丁烷气炉)进行加热。当第二个气罐使用约10分钟时,燃气罐在餐桌上的卡式炉里爆炸了,坐在气罐尾部的贾国宇面部、双手被烧伤。事件发生后,贾国宇到医院就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二医院诊断其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
贾国宇在住院期间支付治疗费12950.70元;住院期间经医嘱购置营养品费用为4730.18元;一年护理费为7051.5元;交通费4293.9元;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6459.35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35485.63元。
当时差两个月就到18岁的原告贾国宇,这名北京铁道附中的女学生将第一被告—“白旋风”便携式丁烷气罐的生产厂家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众乐”牌YSQ-A卡式炉的生产厂家山东省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及第三被告—提供就餐服务的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都告上了法庭。
该案的案情比较简单,脉络也很清晰。但就是这么一个寻常得不能再寻常的人身损害案件,为什么会被如此关注,又何以成为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案件呢?
主要是因为贾国宇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65万元。这在24年前的法律规定中,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没有要求义务人赔偿精神损失的法律依据。
背景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极不健全,理论界认为人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不能用金钱估价,长期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直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其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而在法律层面确认了人格权可以要求赔偿,虽然没有直接指明精神损害赔偿,还“犹抱琵琶半遮面”,但司法实务界普遍倾向于推定这个“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该规定成为我国正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直到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才首次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也仅仅是在侵害人格权领域。
而贾国宇在这条司法解释出台两年后,在人身伤害范畴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仅突破了人格权领域的赔偿范围,还提出了65万元的天价数额。因此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思考
“卡式炉爆炸案”发生在改革开放第二个十年中期,随着拨乱反正、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我国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经济生活逐步走向法治化,法律开始成为调节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民众开始学法用法,开始依法维权,并对法律的保护水平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于是,中国法治也开启了自主创新的篇章。
>>贾国宇受伤前与家人的合影
其中,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非常显著,有关人身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在大量的人身损害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断提出精神层面的诉求,但受无法可依的制约,都未能得到支持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客体不健全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不相适应,需要调整和完善。因此,在这种法律状况下,该案从起诉开始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贾国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已不仅仅是她个人的诉请,而社会对贾国宇案的关注,显示出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民众法治观念日益深化,民众对法治进程的积极参与和热切期待。审理此案的法官们也被推到社会伟大变革的前沿,大家都在拭目以待。
准备
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使法治进程的基础更加深厚,让法律救济更符合社会发展,进一步提升法律保护水平的设想成为一种可能;在法治建设中,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要求法官在思想观念上紧跟国家的改革步伐,保持坚定的法治信仰,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维护社会健康发展。
随着案件进程的推进,对贾国宇的伤残鉴定,今后治疗费评估,对气雾剂、气罐、卡式炉的产品质量鉴定也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案件事实越来越清晰。
花季少女的毁容构成伤残,放弃当年的高考,终日躲在家里与社会隔离,家人以泪洗面。这些难以言状的精神痛苦,似乎把整个社会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对受害人精神抚慰的需求浓缩在眼前的案件中。瞬间,对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变得如此迫切,受害人对人身侵害带来的心理创伤、精神损害的法律调整是如此的渴望,全社会对法律调整带来的积极作用是如此的期待,人身侵害给予精神赔偿呼之欲出。
庭审在即,社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审理
案件的庭审定在1997年3月15日上午,地点在北京海淀法院大法庭。摄像机、照相机都已准备记录这个历史时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以及各大报纸媒体记者早已摩拳擦掌。可以容纳400人的大法庭里座无虚席,其中有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也有学者、大学生,还有早早来排队参加旁听的群众。
>>在北京高院举办的“首案法官谈首案”活动中,本文作者陈继平接受访谈
庭审中,贾国宇诉称,用餐中其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将自己的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现我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了学业,也给我的身体、精神均造成极大痛苦。”因此,贾国宇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65万余元。其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5万元,第一被告认为,气液、气罐均没有问题,是餐厅操作不当造成爆炸。第二被告认为,卡式炉没有问题,是气液、气罐的质量问题造成爆炸。第三被告认为,原因在于气罐和卡式炉质量问题,餐厅的服务没有问题。三被告都不同意承担责任,同时认为贾国宇关于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各方针锋相对,互不让步。
经过三轮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无效。合议庭经过紧张、充分的合议,当庭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比社会的预期更明确。当年的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并在全国引起了巨大反响。
这不仅是一个消费者的胜利,因为从那天起,精神损害赔偿走到了前台,迈着矫健的步伐,走在改革开放的法律方阵中,一路前行。
判决
今天,让我们重温一下该案闪烁着法律光辉的判词:
本案原告贾国宇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悔憾与惨痛,甚至可能导致该少女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其精神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是较为典型和惨重的。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法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其通常表现为人格形象与人体特征形象的毁损所带来的不应有的内心卑屈与羞惭。
这个判决明确地告诉大家:
第一,人身损害会不可置疑地给被侵害人带来精神损害;
第二,人身损害的赔偿,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
第三,对人身损害引发的精神损失,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
判词掷地有声,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得到全面扩展,中国人权保护史上又多了一座里程碑。
依据
法官没有立法权,不能造法,精彩的判理并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那么,如何解决判决依据问题呢?
虽然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是在餐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本案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正文如下:
三被告赔偿贾国宇治疗费6247.2元、营养品费4730.18元、护理费7051.5元、交通费4293.9元、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等6459.3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8296.4元、今后治疗费7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上述赔偿共计277078.53元。
最后一项残疾赔偿金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项,残疾赔偿金的含义是受害人因人身遭到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法官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8296.4元列为独立判项,腾空了残疾赔偿金一项,把判理中的精神赔偿全部注入其中,既判出了精神赔偿,又避免了无法可依。虽然这是在当时法律制度下的权宜之法,但后来坚实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说明了这一步的历史价值,是法律的智慧,更是法律的精神。
突破
回首这个首例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也是三个突破,熠熠发光在法律的星河。
第一,人身损害首先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延伸了精神损害赔偿客体,在人身权利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第二,判决书论证方式一改传统的高冷、概括、模式化和中立的论述方式,采用了理性与感性、法理与情感、推理与讲述相结合的说理方式,以不容反驳的、闪光的文字,成就一个标志性案件的判例。
第三,在精神赔偿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中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后进行赔偿的标准上,采用社会平均寿命计算,使受害者利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护。
本期封面
《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3期
相关阅读:
(关注“中国审判”微信号,获取更多精彩资讯)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