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范静波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搜狗公司不构成对爱奇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时代,关于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在法律适用上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滥用一般条款,进行泛道德化评判的倾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确定了“竞争秩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三元利益平衡保护模式。在法律适用方面,该案从上述3个层面对被控行为进行评判,并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内涵进行界定,对类案裁判具有借鉴意义,对鼓励创新、促进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回放
被控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中,原告爱奇艺公司是爱奇艺网站的经营者,该网站以提供文艺、娱乐等领域的视频内容为主。被告搜狗公司是“搜狗输入法”软件的提供者。当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下使用“搜狗输入法”进行拼写时,“搜狗输入法”会同时提供“输入候选词”和“搜索候选词”。如果用户点击“搜索候选词”,页面会跳转至搜狗搜索引擎。在“搜狗输入法”中,“输入候选词”和“搜索候选词”通过上下两行、大小不同的呈现方式进行区分。同时,“搜狗输入法”提供了关闭“搜索候选”功能的设置,但在安装输入法时,系统默认自带“搜索候选”功能。
该案中,当手机用户在浏览器环境下进入爱奇艺网站,并且使用“搜狗输入法”输入拟搜索的视频名称时,一旦点击“搜狗输入法”提供的“搜索候选词”,页面立即跳转至搜狗搜索引擎。在接下来的搜索结果中,排名第一位的是搜狐视频网站提供的内容。爱奇艺公司认为,在“搜狗输入法”中,“搜索候选”功能的呈现方式极易导致用户混淆“输入候选”和“搜索候选”,诱导用户进行点击,从而使页面跳转至搜狗公司的搜狗搜索引擎,并呈现其关联公司—搜狐视频网站。爱奇艺公司认为,该行为损害了爱奇艺网站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搜狗公司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其运营的“搜狗输入法”软件中的“搜索候选”功能,并向爱奇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余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搜狗输入法”中的“搜索候选”功能不会使用户产生混淆,该功能具有适当的设置途径,其效果并非使页面直接跳转至视频播放,并未超出适当的使用范围,且并非专门针对影视剧相关内容而设置。同时,被控行为未对爱奇艺公司和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驳回了爱奇艺公司的诉请,爱奇艺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被控行为可能会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但判定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综合考量该行为给爱奇艺公司、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带来的影响。该案中,被控行为并未对爱奇艺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实质性妨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影响则具有复杂性,并未破坏市场选择。同时,被控行为并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营者利益
未受实质性妨碍或破坏
该案中,被控行为发生在用户已经进入爱奇艺网站,且已经启动搜索行为之后,用户欲在爱奇艺网站上搜索或观看视频的目的显而易见。爱奇艺公司原本可以获得相应的交易机会,或者至少可以获得相应的搜索流量。“搜狗输入法”虽然采取了降低混淆程度的措施,但尚不足以完全避免用户产生混淆。因此,被控行为的介入,可能导致部分交易机会或搜索流量从爱奇艺公司转移至搜狗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爱奇艺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搜狗输入法”中的“搜索候选”功能,可能会导致爱奇艺网站获得的搜索流量或交易机会减少,但该功能同时采取了降低混淆程度的措施。因此,爱奇艺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是有限的。同时,搜狗公司并未采取措施,强制用户跳转网站或者误导、强迫用户关闭爱奇艺网站,也并未采取措施,导致爱奇艺公司的搜索功能无法正常运行。爱奇艺网站的正常运营并没有受到实质性妨碍或破坏。
消费者利益
整体上有所增加
该案中,被控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仿冒行为,其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方面,被控行为未能完全避免用户产生混淆;另一方面,被控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的利益。当用户点击“搜索候选”功能后,网页会跳转至搜狗搜索引擎,这为用户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搜索结果,消费者的利益在整体上有所增加。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障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最终体现为市场信息传递功能、市场选择功能不被扭曲和破坏。针对该案所涉及的网络用户而言,其目的是在网络平台观看相应的视频,其需要作出的交易决定是选择在哪一家网站观看视频。用户基于“搜索候选”功能所产生的混淆,与其最终所需作出的交易决定之间,并无直接关系。该案中,即使一部分消费者在被误导之后,通过“搜索候选”功能进入搜狗搜索引擎,他们此时也已经明确知晓该搜索结果与爱奇艺网站并无关联,可以自主选择返回爱奇艺网站。因此,市场选择功能并没有被真正破坏。
市场秩序
赋予自由竞争之空间
《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方式进行竞争,制止通过欺骗、强制客户交易,或者通过妨碍他人正常经营而获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中,“搜狗输入法”同时具备“搜索候选”和“输入候选”两种功能,这是技术上的创新,具有一定的正面市场效应。在爱奇艺网站使用“搜狗输入法”,这种看似介入爱奇艺网站的行为本身,并不足以说明其具有不正当性。
随着互联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市场领域的各种产品或服务的关联性和依附性在不断加深,经营者不会固守已有的市场或技术领域。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会以各种方式进入竞争对手的领域参与竞争。与此同时,鼓励市场竞争的重要目的是促进创新。创新并不来自闭门造车式的自我修炼,而是更多地来自经营者之间在技术或商业模式上的激烈碰撞。如果单纯因为经营者的某种技术或商业模式介入到竞争对手,从而否定其正当性,这无疑会极大地挫伤创新动力。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也是市场活力的源泉。互联网产业之所以蓬勃发展,正是因为相对充分和自由的市场竞争。践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不仅需要通过司法来制止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需要某种程度上的司法克制,赋予市场自由竞争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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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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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