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2日开幕的“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上,来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及世界各国环境问题专家及代表就重点领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人居环境治理的司法应对、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等议题纷纷发表真知灼见,共同分享各国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宝贵经验和有益启示。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指出,中国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尤其是法院体系的作用,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中国加快推进环境司法,力度空前。中国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1040个,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加强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推动中国环境司法不断迈上新台阶。
图为周强同与会代表合影。孙若丰 摄
中国在世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今天在北京讨论环境和气候危机问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中国在世界生态文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希望2020年或2021年年初,能够在环境治理方面看到一个满意的结果。这个阶段中国将继续成为国际舞台上的重要一员,在国际上发挥重要作用,世界将瞩目于中国。
法院在改善环境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是一个重要的行动主体,法官能够建立社会的规则框架,同时有能力引导政府、企业和公民的行为,使之有利于环境保护。中国建立了专业化的环境裁判机构来裁决审理环境案件,这也是响应生态文明要求的重要举措。
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议不是终点,它只是我们的目标和我们合作的起点,我们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环境恶化。考虑到国际环境的现状,我们不能放慢脚步,我们需要全球化的生态文明,也需要全球化的环境治理,需要让各方都能够参与进来群策群力。法制和司法在这个伟大的事业中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因此我们在此召开这样一个研讨会就至关重要。我们对于环境威胁的应对必须是全球性的,而中国对此展示了积极的态度。
充分发挥环境司法作用 中国经验值得向全球推广
我来中国已经几天了,我看到很多好的环境治理案例。比如内蒙古,在比较干旱和艰苦的区域做出了非常卓越的贡献,在荒漠上实现了绿洲植树,利用太阳能和一些新作物的培养,使库布齐沙漠治理受益,也有效缓解了北京的沙尘暴。我访问浙江省的浦江县时,看到他们做了很多河湖污染的治理,浦江县的河湖得到非常好的呵护,鸟类和鱼类回归,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可以说中国的环境治理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联合国要做的事情就是把中国的好经验推广到全球,比如说库布齐的荒漠造林的情况,浙江浦江县的例子都是最佳实践案例,中国经验值得向全球推广并让其他国家向中国借鉴学习。
在环保治理中,巴西、印度和中国都是领跑者,在新的人类发展繁荣的模式中发挥了领导者的作用。在全球舞台上中国也参与了很多全球的议题,环境保护是一个跨边界的问题,包括空气、水、它们是没有国界的,因此环保方面的跨国合作尤其重要。在这个过程中司法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我看到中国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作用,特别是法院体系,因为很多环保措施的落实贯彻不能仅靠自上而下指示,而是要发挥司法的监督作用才能够确保它能够得到贯彻实施。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推进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中国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201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0602件、民事案件190125件、行政案件30866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涉及重点流域的环境资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出台《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对系统推进长江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探索。
创新诉讼制度,有效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工作
依法审理流域内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件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滩涂岸线保护、湿地保护、河道非法采砂、船舶污染、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包括公益和私益两种诉讼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
创新诉讼制度。截至2017年6月,长江流域内19个省级行政区共设立了包括三江源生态法庭在内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752个。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修改《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武汉海事法院对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的海事诉讼管辖权。流域内的贵州、湖北、四川等地还实行了环境资源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实践证明,这些创新的诉讼制度,有效加强了长江流域的司法保护工作。
以环境司法助力人居环境改善
重庆法院积极探索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方式上积极创新。在重庆市巫山县千丈岩水库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判令违法行为人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使判决更具可执行性,有效防范污染行为的再次发生。
环境司法在人居坏境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人居环境的治理仍应坚持行政主导,应从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待环境司法对公权力的监督作用。一方面,环境司法应通过司法裁判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予以确认或撤销,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另一方面,环境司法亦应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重庆万州、涪陵等地法院通过“环保禁止令”等方式积极为行政机关环保措施落到实处提供司法保障。前不久,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理了重庆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确认政府怠于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违法,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据了解,该案判决作出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目前污染物已经得到全面清理,污染区域的水质得到了有效改善。
创设生态环境司法“青海模式”
青海特别是三江源生态环境要素众多,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和跨区域性等特性,影响程度深、范围广,生态敏感脆弱,自我恢复、修复能力差,生态环境司法需要闯出一条符合省情实际的路子。
青海各级法院准确把握生态环境司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2013年至2017年,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065件,比5年前上升38.2%。一是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态本位法律观等现代生态环境司法理念引领司法审判。二是2014年以来建立了专门的审判机构,确定8个法院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案件,采取“三审合一”或“二审合一”审判模式。经省高级法院批准,设立三江源生态法庭。三是构建专门化审判机制,包括巡回审判,运用网上立案、视频庭审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健全审判规则和司法提前介入制度,完善证据保全、依职权调取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等制度,引入速裁机制。四是案件审判中充分体现保护优先原则,同时兼顾经济发展。三江源生态法庭设立后,努力提升司法水平,积极开展修复性司法,创建生态司法联动和生态司法宣传教育机制。审理的一起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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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