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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20.15 253 出版日期: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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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两个统筹 构建刑事涉财一体化执行管理体系

文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孟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简称刑事涉财执行,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执行事项。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涉财执行工作,持续加大对犯罪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在用两到三年时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将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纳入整体工作框架,与民事案件执行一并部署和推进,各地法院积极查控处置涉案财产,及时将执行到位的财产上缴国库,返还被害人。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7年期间人民法院共执行到位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近千亿元,对腐败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各地法院执行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逐案建立台账,逐项清理财产,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

刑事涉财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一是职权配置需要进一步厘清。涉案财产查控追缴处置涉及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诸多环节,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及不同主体的职权有待进一步明确,尤其是法院承担继续追缴职能的合理性及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协助配合方式需要进一步研究。二是对涉案财产管理很难形成闭环。不同办案机关在不同程序阶段都有权处置部分财产,处置财产信息需要进一步整合。在法院内部也存在强化统筹管理问题,有的是审判执行部门负责处置,有的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置,完整掌握全部情况存在一定难度。三是财产处置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有关法律对涉案财物处置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针对刑事诉讼包括执行全流程的详细规范指引。确定涉案财物的权属、性质及处置方式是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目前审判环节就此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有时出现实际移送标的物与判决认定不一致或不同一的情况。执行环节一般参照民事执行程序,缺乏针对刑事涉财执行特有问题的规则。如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刑民交叉情况下的清偿顺位、赃款赃物与合法财产混同时的处理方式等均不够明确。此外,应当注意到,部分被执行人本身没有财产,赃款赃物已经挥霍殆尽,执行不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党中央对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为落实中央精神,针对涉案财物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从体制角度提出不宜由法院负责刑事涉财执行,建议交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负责。如日本规定,罚金、罚款、没收、追征等,应当依检察官的命令执行。这种改革观点一度得到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同。在刑事涉财执行体制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在法院内部强化执行存在诸多困难,刑事涉财执行相对落后于其他执行工作。目前刑事涉财部分尚由法院执行,鉴于这种情况,有关工作不能停顿,要在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过程中,将刑事涉财执行、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一并谋划,尽快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完善规则。

就加强和规范刑事涉财处置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政策导向,要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曾强调,“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这一重要论述对做好刑事涉财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目前刑事涉财执行应当突出做好两个统筹,一是统筹外部衔接及内部协调,二是统筹信息化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及机制改革,建立高效快捷的一体化管理体系。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研究建立一体化管理机制。完善外部协作配合机制,公检法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精神,依托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要强化法院内部统一管理,充分利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的经验,建立一整套科学考核机制,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立案及执行部门对下统筹指导,强化高级法院对中基层法院案件尤其对刑事大要案执行督办,强化中级法院对辖区案件的协同执行与管理。

二是推进各类办案及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刑事涉财执行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复杂,与民事执行相比,效率性要求更高,程序要求更规范严格,且为充分体现刑罚严肃性和强制性,确有必要建立新的统一管理平台。目前,执行指挥中心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可以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有别于民事执行案件的管理系统,强化全流程监督管理。将刑庭办理的执行案件信息纳入管理平台强化统一管理,将相关案件办理情况纳入督办考核范围。积极落实中央政法委要求,配合推进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方便追溯侦查起诉阶段财产查控处置情况。考虑建立单独的刑事涉案财物网络处置平台,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做好刑事审判、立案及执行案件系统升级工作,更新完善法标,整合四级法院刑事案件节点,以适应精细化管理需要。将刑事审判、立案、减刑假释等系统及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涉案财物网络处置平台与执行办案系统,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信息联通,实现刑事涉财执行信息全流程线上流转,形成以刑事涉财执行管理平台为核心的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

三是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等各类办案主体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加大检察监督力度,扩大监督范围,将监督重点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向后延伸至财产退赔及上缴国库阶段,促进公检法涉案财物线索和信息交流与整合,提高监督效果。强化法院内部监督,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四是创新工作模式。研究强化审前财产查控,对可能判处罚金刑等财产刑的,侦查起诉机关要依法查控犯罪嫌疑人财产。研究统一不同诉讼阶段财产处置平台及有关辅助机构,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处置及时。研究财政部门为财产处置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和范围。简化实物上缴国库的程序,适当扩大实物上缴范围。完善移送执行制度,严格按规定移送立案执行;确实无需移送的,可以由刑庭立案执行。完善执行与减刑假释相衔接制度,促进认罪伏法。

五是完善制度规范。建立一整套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明确立结案标准,针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特点,对评估、拍卖公告期、异议、无底价拍卖、变更追加当事人、债权执行等确定明确的规则,以区别于民事执行。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界定违法所得与个人财产、共有财产、公司及股东财产的界限,在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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