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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20.11 249 出版日期: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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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 弘扬社会主义契约精神

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共计526个条文,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半壁江山”。合同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成为《民法典》7编之中修改内容最多的一编。

《合同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交易和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多年来,社会经济关系愈发复杂,新业态、新技术、新方式不断出现,合同法律制度亟待与时俱进。

“这次合同编起草的核心,一个亮点就是弘扬社会主义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契约自由;二是契约正义;三是契约严守。”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孟强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细化完善合同制度

《民法典》合同编不仅要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一般流程进行详尽规定,还要针对可能遇到的保全、变更、中止、违约等情况进行较为细化的规定。除了通则的一般规定之外,还要结合社会生活中典型交易方式规定各种各样的典型合同、准合同,把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下来,方便公众订立合同,进行交易。

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王利明看来,合同编把社会生活中最为典型的各类交易形式作为典型合同规定下来,这就是将各类生产要素权利化,从而在确定交易前提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类典型合同的列举、例示,为各类生产要素的交易确定了基本的交易规则。

与现行《合同法》不同,合同编更注重对具体规则的细化和优化,增加了准合同分编,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长期被忽视的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针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迫切需要,增加规定了保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为保理行业的发展和小区物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在合同履行中,对于各类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比如说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情势变更等都作了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

除了规则细致、内容翔实以外,我国《民法典》的体系设置也使合同编的内容较其他编更多。与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不同,《民法典》在规定债权债务关系上,没有采取债法总则的方式进行规定,而是将其拆分为合同与侵权两部分。于是,传统民法中债法总则的内容及合同、侵权之外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制度,被纳入到《民法典》的合同编当中。“不制定债法总则,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王利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倾斜保护弱势方

生活中,网络购物,或购买理财、保险产品时,消费者难免遇到格式合同。格式合同适应了交易效率的需求,同时也损害了合同订立弱势方的平等协商权利。

对此,合同编加强了格式条款使用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倾斜保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合同编将《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扩大至“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当事人也从对该种条款享有撤销权变更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无疑是对合同当事人地位失衡下的纠偏,体现了关注弱者、契约正义的价值追求。王利明强调,《民法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不是说《民法典》放弃了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而是说在弱势群体保护上,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发生了严重扭曲,存在严重不足,《民法典》必须采用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方法来加以修正和弥补,对于弱势群体之外的主体,仍要以形式平等保护为原则。

注重保障民生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拒交物业费;电梯里的广告收益到底有多少;业主委员会“炒”掉原物业公司后聘用新公司,结果老的不走,新的进不来⋯⋯这些乱象到底怎么治理?20205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对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规范物业收费和服务比例、私拉电线充电、高空抛物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新增为有名合同,将对物业服务人的规范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同时,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只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孟强介绍说,如若某小区居民因不满物业服务质量而未按时交纳物业费,进而被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居民可依据《民法典》要求物业公司即刻恢复供水供电。业主被催缴物业费后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提起诉讼或仲裁,但无权停水停电。“物业服务企业经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向业主报告,实际上就是要定期公开,使业主知道究竟有多少收益,这些经费是怎么用的,也就是说要公开财务,这是新增加的内容。”孟强强调。

规范电子合同

为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合同编中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则。电子合同怎样才算订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等条文规范了电子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民法典》合同编明确了商户网页展示的就是要约,我点击下单就是承诺,合同已经成立了。如此一来,就有了法律拘束力。电商网站就不能随意反悔了。这也是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孟强说。《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收货人签收电子合同标的物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当买家签收快递包裹的同时,也完成了电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标的的交付。合同标的物一旦交付,那么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买家身上。在买家确认签收前,商品毁损、灭失等风险都由商家承担,不能提前转移给买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已经出台,但是它的调整范围比较有限,电子合同适用范围远远超出了电子商务的范围。”孟强指出,电子合同制度突破了《电子商务法》使用上的局限性,也为电子商务之外的其他数字化交易提供了规范指引。

确立情势变更

公平和自由是契约精神的应有之义。《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三条对情势变更规则的规定,体现着自由与公平之间的冲突和妥协。契约必须严守,但社会各方面体制改革仍在推进,交易纷繁复杂,不可控风险明显增多。如果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基础丧失,再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此时,依据合同编规定,首先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契约自由,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时,为了维护契约公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规则早已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曾陆续通过对个案的批复、司法解释等方式阐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而今情势变更被写入《民法典》合同编,为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情形提供了新的指引。

此外,针对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债不还等突出问题,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防范因违约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构建诚信社会,《民法典》合同编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则,并增设专章规定了保证合同。

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高利放贷是民间借贷领域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利息划出了“两限三区”,但司法解释仅对超出法定上限部分的利率进行否定及规制。在此前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关人士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对此,《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放贷行为予以禁止。这不仅是法律效力层级的提升,更是对高利放贷行为在法律治理结构方面的完善。《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这体现了国家对高利放贷日渐趋严的惩处态势。禁止高利贷也是为了鼓励人们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这在当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王利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此外,高铁上霸座、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乘火车不补票,这些可能涉及刑法、行政法的问题,《民法典》也作了规定,对旅客与承运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孟强表示,乘客在购票时,选择座位,支付车费,实际上订立了一个客运合同,乘客需要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座位号去乘坐。如果乘坐其他位置,或者超出约定的距离,已经违约。在他看来,该规定颇具警示和教育意义。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树立权利观念和严守合同意识,未来还需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王利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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